【罗翔】大一学生高考期间禁止离校!聊聊考试作弊犯罪

刑法284条之一规定了三种考试作弊犯罪
1、组织考试作弊罪
284条之一的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到3-7年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284条之一的第二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到3-7年
3、代替考试罪
284条之一的第三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管制。
注意这里的考试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2019年最高司法机关关于它的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的考试,这里的法律仅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够称之为法律,只有这些法律规定的考试,才叫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不到万不得已是不应该轻易使用的,对于犯罪圈要保持必要的限缩。囹圄空虚,其实是一个刑法学者最大的追求
目前有二十余部法律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做出了规定,包括高等教育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教师法等等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四类:
- 教育类招生考试: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成人高考
- 中央和地方的公务员录用考试:
- 国家的职业资格类考试: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医师考试、执业医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考试
-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驾照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之后才能发证)
如果考式涉及了特殊类型的招生、特殊技能的测试、面试等考试,它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特别注意的是代替考试罪,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不仅仅包括替考的,还包括雇人替考的,枪手和雇用枪手者同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为什么会出现“之一”?
因为刑法修正案的存在。我们有有两部刑法,一部是1979年的刑法,一部是1997年的刑法。在1997年的刑法出台之后,立法者希望以后的修改都是在这部刑法的基础之上修改,而不需要再立一部新的刑法,所以就出现了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对1997年的刑法进行修修补补,到现在为止,已经有11部修正案,修正案所修改的只是对旧有法条的一些增加和删除。
如果在一个法条之中又增加了一个新罪,就可能会使用“之一”这个表述。比如在刑法第284条,原来规定的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结果在这个法条后面增加了一个新罪,于是就使用了之一。第284条还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罪,而第284条之一就是新增加的上述三个考试作弊类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270条向下设了很多个罪,所以就使用了之一,甚至还有之二的表述。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现在还没有之三之四的这种表述
写在最后
马丁路德金: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苏格拉底:任何惩罚应该是教育性的,只有当一种惩罚能够改进某个人的灵魂,才具有正当性,如果一种惩罚的目的仅仅是单纯的报复,那么惩罚的后果,其实会使得被惩罚者的道德水平更加的低下。法律虽然是一种他律,但是他的目标始终是促进人内心的自律。
是处在外在的监狱看守所更可怕,还是自己的良知被拘禁,被内在的幽暗所奴役更可怕呢?可见的牢笼和不可见的牢笼,哪个更可怕,这也许是我们所需要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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