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88-92

2023-02-07 22:45 作者:fish-like-forest  | 我要投稿

第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088 妨害公务罪

1、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两类人员也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3、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4、 “暴力、威胁”的程度:

4.1 行为说:只要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就可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达到足以妨害公务执行的程度。

4.2 实害说:暴力、威胁需达到使公务人员无法执行公务或放弃执行公务。

4.3 危险说(折中)(合理):要根据暴力、威胁的具体手段、程度、对象、性质以及职务执行的样态等进行具体判断,看是否足以妨害公务人员的职务执行。

5、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6、 暴力、威胁的对象:

6.1 限制说:对象仅限于公务人员

6.2 扩张说:可以包括任何人,甚至可以包括行为人本人。(以自杀相威胁阻止公务)

6.3 这种学说太过强调国家本位,不仅忽略了刑法对暴力、威胁的限制,也无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6.4 刑法有关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并未使用“其他方法”作为兜底,这就意味着立法机关对暴力、威胁的限制,防止权力的过度扩张。

6.5法律从未将自杀、自残、自伤作为一种违法行为,自然也不宜将其理解为妨害公务罪的手段行为。

6.6 折中说:无论是对公务人员,还是公务辅助人员,或者相关第三人实施暴力、威胁,都可能妨害公务行为的合理开展。

7、 阻止非法的职务行为不能构成本罪。非法的职务行为包括实体非法与程序违法。

 

089 招摇撞骗罪

1、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罚同本罪。

3、   成立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包括冒充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   冒充可以是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   冒充根本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直接以论处。

6、   如果冒充的国家机关是存在的,但是内设机构不存在,依旧成立招摇撞骗罪。

7、   本罪的目的在于获取各种非法利益,不限于财产。

8、   本罪刑罚可能低于诈骗罪,故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以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090 考试舞弊犯罪

1、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三个考试舞弊犯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

2、   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刑罚一样,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考试罪包括枪手和雇佣枪手者,刑罚较轻,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且枪手和雇佣枪手者同罪。

3、   考试舞弊犯罪必须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大致可分为教育类考试、资格类考试、职称类考试、录用任用考试四大类,共计200多种。在高考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4、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由教育部组织,且必须有法律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故四六级、中考不属于此类考试。

5、   在考试舞弊中,只有组织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及代替考试者构成犯罪,单纯的抄袭等考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091 虚假信息和虚假恐怖信息

1、   9·11事件后,《刑法修正案(三)》规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013年,司法解释认为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3、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两者区别:恐怖无规定传播途径,且使用“等”兜底;虚假规定网络,且内容一定。

故在信息网络传播虚假疫情为虚假信息罪;直接致电机场客服电话或口耳相传散播谣言为恐怖信息罪。

5、   恐怖信息并非单纯让人感到恐怖的信息。疾病让人恐惧,但司法不能迎合民意的偏狭,必须有所超越,有所引导,否则司法就会成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不仅无法帮助人们摆脱恐慌,反而会放大这种恐慌。故将虚假疫情从虚假恐怖信息中单列出来(的原因之一)。

 

092 寻衅滋事罪

1、   1997年新刑法中取消流氓罪(口袋罪)。原来司法解释中某些仅属道德范畴的生活作风行为被除罪化。相关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流氓罪的内容被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2、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   此罪内容较宽泛且大量使用了如“任意”“情节恶劣”等模糊性词语,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新的口袋罪。

4、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5、   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欠缺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构成要件不具有独特性,司法适用也缺乏可操作性。要消除这些矛盾须从立法上废止寻衅滋事罪。

6、   又有人认为,刑法中寻衅滋事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补充性质,其所补充的不是某一个罪,而是相关的多个罪。不必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处理即可。

7、   折中说:构成此罪必须事出无因,出于“精神空虚、内心无聊、好恶斗勇”的动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8、   口袋罪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对民众,“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9、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将自己幻化为正义的代表。但正如尼采所说: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所以法治从不对权力抱有良善的假设,因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相比于犯罪,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88-92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