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观天下】吴亦凡税案浅谈

吴亦凡税案浅谈
有点复杂,如果笔记记错了,欢迎指正,一切请安up讲的为准(我只是个做笔记的)
一、税务处罚分析
1 、
其中偷税0.95亿分为两部分,1)“虚假转换收入性质”:8500万元;2)“利用关联企业隐匿收入”:840万
2、
笔者:😮
详细分析见之前几期《薇娅税案解析》、《郑爽税案解析》、《邓论税案解析》已详细讲过。

3、(此次税案亮点 )
1)境外设立壳公司
2)吴亦凡作为公司员工对外提供服务:公司收取报酬并缴税
3)“实质课税原则”:是否“实质性运营”
4)“四流一致”:演出合同和谁签
注:四流一致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流相对应与统一。
其中,资金流指发票开具情况与收付款情况一致;发票流是指交易情况与发票开具情况一致;合同流是交易情况与合同签订的情况一致;货物流则是货物运输情况与交易情况相一致。
5)税法知识点案例代表:
- 范冰冰:“阴阳合同偷税”;
- 薇娅:“核定征收”;
- 郑爽:“增资偷税”;(五倍顶格)
- 吴亦凡:“利用境外企业隐匿收入”
笔者:唉,你们真会 😅
4、
1)“虚假转换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四倍罚款;
2)“利用关联企业隐匿收入”偷税部分处五倍顶格罚款。
ps:郑爽、邓论的“虚假转换收入性质”偷税部分也是四倍罚款。
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up知识点补充:若是直接私户收款,一般处半倍罚款,但太过容易被发现
5、
有可能是没代扣代缴,也为自己主动申报的税款,这种不算偷税。
详见《袁冰妍税案》

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判决分析
1、刑事案件上诉期10天,自然日;
2、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3、减刑?:理论上可以;理论上(划重点)最多四年,关键词:因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

执行两年以上方可减刑

从送交监狱开始起算

一次不超过一年,减刑后间隔一年半才能再次减刑

4、

三、
关键词:
1、“首两罚不刑”;前提条件: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即以金赎刑
注:刘晓庆是超期羁押
2、如果没即使交,“三不行为”
3、
数额巨大,没有通行标准,只有地方标准,一般来说达到50万算数额巨大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