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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观天下】吴亦凡税案浅谈

2022-11-26 17:45 作者:寻天凌寒  | 我要投稿

吴亦凡税案浅谈

有点复杂,如果笔记记错了,欢迎指正,一切请安up讲的为准(我只是个做笔记的)

一、税务处罚分析

1


00:09

税务问题简述:2019年至2020年间,偷税0.95亿其他少缴税款0.84亿。税务局追缴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6亿。

其中偷税0.95亿分为两部分,1)“虚假转换收入性质”:8500万元;2)“利用关联企业隐匿收入”:840万

2、


00:31

“虚假转换收入性质”:个人演绎收入装进工作室,变为工作室收入,享受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从而将个税税率从45%下降到百分之几,降幅高达90%

笔者:😮

详细分析见之前几期《薇娅税案解析》、《郑爽税案解析》、《邓论税案解析》已详细讲过。


01:04

倒算吴亦凡收入,倒算方法详见的《邓论税案解析》


01:20

2021年9月税总办公厅发布通知,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再使用核定征收,一律查账征收

3、(此次税案亮点 )


01:31

境外企业隐匿收入”偷税(仅列关键词,详见视频)

1)境外设立壳公司

2)吴亦凡作为公司员工对外提供服务:公司收取报酬并缴税

3)“实质课税原则”:是否“实质性运营”

4)“四流一致”:演出合同和谁签

注:四流一致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流相对应与统一。

其中,资金流指发票开具情况与收付款情况一致;发票流是指交易情况与发票开具情况一致;合同流是交易情况与合同签订的情况一致;货物流则是货物运输情况与交易情况相一致。

5)税法知识点案例代表:

  • 范冰冰:“阴阳合同偷税”;
  • 薇娅:“核定征收”;
  • 郑爽:“增资偷税”;(五倍顶格)
  • 吴亦凡:“利用境外企业隐匿收入”

笔者:唉,你们真会 😅

4、


03:33

此次税案, 根据税法第63条第一款,

1)“虚假转换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四倍罚款;

2)“利用关联企业隐匿收入”偷税部分处五倍顶格罚款。

ps:郑爽、邓论的“虚假转换收入性质”偷税部分也是四倍罚款。

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53

为什么有区别,为什么为顶格罚款?

up知识点补充:若是直接私户收款,一般处半倍罚款,但太过容易被发现

5、


04:26

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官方没披露详细信息,不知道。

有可能是没代扣代缴,也为自己主动申报的税款,这种不算偷税

详见《袁冰妍税案》

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判决分析


04:45

(详见视频,笔记只列关键字)

1、刑事案件上诉期10天,自然日;

2、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3、减刑?:理论上可以;理论上(划重点)最多四年,关键词:因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

执行两年以上方可减刑

从送交监狱开始起算

一次不超过一年,减刑后间隔一年半才能再次减刑

4、


06:01

减刑程序:申请→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检察院意见→提交法院裁定


06:28



06:35

总结:如果不上诉,或者上诉后二审没有减少刑期,除非有重大立功,总计服刑不会少于十年


三、


06:48

逃税罪(详见视频)

关键词:

1、“首两罚不刑”前提条件: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即以金赎刑

注:刘晓庆是超期羁押

2、如果没即使交,“三不行为”

3、


07:20

假设吴亦凡未缴补,逃税数额巨大且30%+,3-7

数额巨大,没有通行标准,只有地方标准,一般来说达到50万算数额巨大

4、


08:08

更深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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