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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后车祸身亡,共同饮酒人也须承担责任?法院判了!

2022-12-10 19:22 作者:叨叨说法  | 我要投稿

  一日,贺某、黄某打电话邀约王某、何某之子王小某到贺某家中喝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后王小某独自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小某的父母王某、何某认为贺某、黄某作为王小某的朋友,明知王小某不胜酒力,还邀约王小某去喝酒;王小某醉酒后,贺某、黄某不履行照顾、劝阻义务,让王小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贺某、黄某对王小某之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小某的死亡给原告王某、何某造成的经济损失78万余元,要求贺某、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双方争执不下,王某、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贺某、黄某与王小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例等因素综合考量,一审法院判令贺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7万余元;判令黄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3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何某上诉要求贺某、黄某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山东高法)    

 

@叨叨说法

  在共同饮酒的特定环境下,作为一个普通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可能危险性,故当有人酒后驾车时,共饮者对其有注意义务,这个义务来源于共同参与饮酒的先行行为。

 

  本案中,王小某死亡的前一日晚,受贺某邀请来到贺某家中玩,期间同贺某、黄某共同喝酒,此时双方因共同参与饮酒就形成了一定的信赖利益关系,贺某、黄某应当履行相互照顾的注意义务。但王小某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导致身亡,此时贺某、黄某并未有效劝阻王小某,因此贺某、黄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贺某、黄某对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王小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王小某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减轻贺某、黄某的侵权责任。

  近年来,交通事故数量不少,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案件占比不少,共同饮酒后引发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亦屡见不鲜。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均认为被害人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共饮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共同饮酒时共饮者是应当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来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否则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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