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题-民法-02-代理+03-交付


02-代理
有代理权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
原则:无权代理 → 合同效力待定
例外:不存在利益冲突,不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双方代理
无权代理 → 合同效力待定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代理权
狭义的无权代理
合同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人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也可在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权


03-交付
现实交付
动产买卖中现实交付完成
法律效果
动产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
风险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利益承受(由买受人取得孳息所有权)
判定方式: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
约定了交付地点
目的地交货(如:网购)
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未约定交付地点
step ①:协商
step ②:法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如:邮购)
适用第一承运人规则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买受人上门提货
货物存放地点
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 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占有改定
适用范围 上的限制
设立动产质权、(部分)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质权(或权利质权)未设立
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占有改定之时,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动产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