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历史简述》(番外篇)日本的人文地理与政治制度
思考:日本是一个典型的岛国,它有着怎样的文化呢?从古至今,日本的政治制度又有何变化呢?
地形与国家概况
日本国,简称日本,首都东京,位于太平洋西岸,是一个由东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岛国,包括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个大岛和其它6800多个小岛屿,总面积37.8万平方千米,日本土南北狭长,海岸线曲折,多优良港湾;山地、丘陵广布,沿海平原狭小。日本由1都、1道、2府和43县(省) 组成。截至2022年5月,日本总人口约1亿2505万人,主要民族为大和族,北海道地区约有1.6万阿伊努族人。

日本火山多,分布广。富士山是其中一座最著名的火山,先后多次喷发。日本也是地震频繁发生的国家,人们可以感觉到的地震平均每天约有4次。日本多火山、地震,对人们的生活、生产影响巨大。

工业概况
日本工业高度发达,很多工业产品出口国外。人们在世界许多地方都可以看到日本的工业产品,如汽车、照相机等。在我国的市场上,也经常能看到日本的工业产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对工业原料和燃料的需求越来越多。但是,日本地域狭小,资源贫乏,国内供给严重不足,对外依赖十分严重。日本大量进口原料和燃料,如煤、石油、铁矿石等,依靠科学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加工进口原料,大量出口工业制成品。
东西兼容的文化
在日本民族构成中,大和民族占绝对优势。日本文化既有浓厚的大和民族的传统色彩,又有强烈的西方气息,是东西方文化兼容的典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这种东西方文化并存的情形随处可见。

在日本,日语为通用语言。主要宗教为神道教和佛教。

知识添补
神道教简称神道,是日本大和民族和琉球族的宗教,分为大和神道和琉球神道。
神道最初以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天皇崇拜等为主,属于泛灵多神信仰(精灵崇拜),视自然界各种动植物为神祇,也赋予各代日本天皇神性[。神道教信仰多神,号称有80万神、800万神或1500万神,特别崇拜作为太阳神的皇祖神──天照大神。称日本民族是“天孙民族”,天皇是天照大神的后裔并且是其在人间的代表,皇统就是神统。祭祀的地方称神社或神宫,神职人员称为祠官、祠掌等。
琉球神道起源于琉球群岛,以龙宫信仰、御岳信仰为主。值得注意是,御岳是对琉球神道圣域的总称,是琉球神话中神存在的地方,是接待神的场所,大和神道有类似的鸟居。

中国与日本的文化交流源远流长。远在中国的唐朝,日本曾多次派遣使者和留学生到中国来学习科学、文化、艺术,中国也曾派遣使者东渡日本,传播建筑和绘画艺术,以及医学和宗教。

制度的演变
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林立,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
8世纪后半叶,地方议会议员定员由法律规定,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2世纪末,武士出身的将领源赖朝建立了统治全国的军事政府——镰仓幕府,从此,日本进入幕府时期.众议院议员512人,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日本国宪法》和1950年的《公职选举法》确立了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制度.天皇形同虚设.墓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日本国宪法》保障普遍选举、秘密选举和平等选举,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江户幕府(德川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
随着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通过1868年的版籍奉还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各级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日本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废除了明治维新时期仿效大陆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强调司法独立。《明治宪法》规定,“万世一系之天皇”是主权者,天皇被奉为神之子孙,天皇主权出典于天孙降临的神话.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天皇主权也就是神敕主权,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万世一系即与天地共存,或者内阁总辞职.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天皇为国家元首,否则,总揽统治权.天皇集立法、行政、司法及统率军队的权力于一身,立法权在帝国议会协赞(同意)下,行政权在各国务大臣辅佐下由天皇行使,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的名义行使.天皇的地位至高无上,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可参考《日本历史简述》(下)关于日本天皇制度和军部的知识添补的内容。)行政权不属于个人,议会作用很小。天皇还有紧急敕令、独立命令权及非常大权等。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法律不得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过去扩大,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但没有实际的统治权。

日本地方政府采取地方自治形式,统称为地方自治体。日本地方行政机构,有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43个县。它们的办事机构称为厅,行政首长称为知事。每个都、道、府、县下设若干市、町、村。市的办事机构称役所,町、村的办事机构称役场(公所),行政首长称市长、町长、村长。除此之外,日本还有检察机构,审判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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