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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及证明材料

2023-07-28 00:12 作者:忆往即是若梦  | 我要投稿

哔哩哔哩公司: 你司于2023年7月27日14时00分以平台站内信的方式正式通知我在贵公司旗下网络视频平台哔哩哔哩上发布的相关视频因涉嫌侵犯人格权益被投诉,现本人已知悉。 针对本次投诉,我本人作出如下几点郑重声明: 1.投诉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之一《撤稿函》中所述,我发布的视频当中存在“不实、造谣中伤及抹黑”的内容,恳请你司审核人员致电或致函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部门核实有关“金税稽罚〔2023〕4号”(金华市博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信息的属实情况并明确网络主体(包括且不限于媒体、自媒体、网民个人等)对该信息的传播权限。如你司核实到相应信息为不实信息,则上述《撤稿函》中所述“不实、造谣中伤及抹黑”成立,由你司对其投诉的涉嫌侵权的视频做进一步处理。 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运营的企业法人或中国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依法纳税、足额纳税是每个主体及个人的义务,我并未否认该公司在合法合规运营方面的正确性,仅从税务稽查的有关部门发布的官方信息中将该公司涉税的信息亲自查询并将操作路径及查询结果总合成一条视频发布于哔哩哔哩平台,但该公司却对自身涉及税务稽查问题事实的视频持续发起投诉,意欲何为,我本人无从得知; 2.上述《撤稿函》中该公司提到我本人的相应行为已涉嫌违法并已提交至有关法律部门通过合法途径对涉及公司的负面信息予以抹除,我希望哔哩哔哩公司如收到来自法院、检察院等法律部门或公安部门的公民个人信息确认函后能认真对待,并将我本人的电子邮箱提供给相关单位,提醒其尽快将法律文书送达至我本人电子邮箱并提醒我应诉; 3.该公司早前于2023-06-30 23:58:16、2023-06-24 16:37:38这两个时间点通过哔哩哔哩平台向你司提交过侵权投诉,被投诉编号分别为1189212、1181195,在哔哩哔哩平台提供的侵权抗辩功能中我本人就已多次明确提出过相应视频仅陈述事实,不因事实客观存在而影响投诉方的所谓商誉权,因为事已至此,该公司所谓商誉权本就如此。该公司曾还多次提出,有网络水军对其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当前正值全国公安机关严肃开展重拳打击网络水军的行动,若该公司真实认为我属于网络水军出动恶意发布失实内容对其公司业务造谣中伤抹黑的,请通过本地公安部门报警立案,让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向平台发函确认信息真实性并通过个人信息锁定我本人的网络水军事实,再向我所在地的派出所发函通知我本人前往自首或出车抓捕,而并不是单纯向平台所属公司多次发起投诉试图下架一条陈述该公司涉税事实的视频以掩人耳目。 声明全文如上。 忆往即是若梦 2023年7月27日18:00 【附件】 1.被投诉编号1181195侵权抗辩截图(1张);

2.被投诉编号1189212侵权抗辩截图(1张);

3.金税稽罚〔2023〕4号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图(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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