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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考柏浪涛刑法精讲总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2022-07-18 21:25 作者:法考学堂  | 我要投稿

今天整理的是犯罪形态的部分,首先列明本讲的重要考点,梳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及未遂与不能犯的区分,明天的笔记继续整理犯罪中止、中止与未遂的区分等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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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重点提示:

1、犯罪形态是犯罪在时间上呈现的形态,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犯罪既遂是法考的重要考点

2、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无犯罪形态,无既遂未遂的问题。

3、犯罪形态是一种终局性形态,而非暂时停顿。同一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犯罪形态。


第一节、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为了”犯罪应理解为“为了着手实行犯罪”;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如为实施抢劫而购买凶器是犯罪预备,为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去五金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危险尚未达到紧迫的程度。这也是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关键区别,犯意表示是将犯罪意图流露于外,对法益无任何危险。


三、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阶段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二者的区别就在于自动性;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第二节 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一)区分标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分界点是着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二)典型案例(2019):甲欲毒杀乙,向乙邮寄毒药,寄出时不是着手,收到时是着手。

(三)易考情形

1、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2、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3、盗窃罪:入户盗窃,翻墙不是着手;翻进去屋里没人,撬门算着手,屋里有人,进门算着手。

4、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是着手。

5、保险诈骗罪:为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是着手。

6、诬告陷害罪:为诬告陷害罪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是着手。

(四)特殊问题

1、隔离犯的着手:邮寄物在途中有危险,寄出时着手;途中无危险,收到打开时着手。

2、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被利用人着手,视为间接正犯着手。


二、未遂与不能犯

(一)不能犯:行为人主观上有犯意,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作无罪处理。


(二)不能犯的分类

(三)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对法益有无危险的判断标准:

1、客观角度:行为危险性的判断是客观判断,不能以行为人主观认识来判断。

2、时间角度:从行为时的情况判断,不能从行为后的情况判断。

3、辩证角度: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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