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3年1月起这些新规施行!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到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予以法律监管,并严格规定了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标准等,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新法的主要亮点有:
一是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全覆盖;
二是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三是强化基层监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鼓励基层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
四是健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
五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
六是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
七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八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九是建立责任约谈制度;
十是从严处罚,增加“拘留”处罚方式,进一步提高处罚额度。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0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4000万以上、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04
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新《客规》),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客规》规定:
1.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儿童旅客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随同成年人乘车的儿童,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应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优惠票。儿童年龄按乘车日期计算。
2.允许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3.铁路运输企业要为老幼病残孕旅客等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此外,有关“霸座”的内容也被写入新《客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变造、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霸座或者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05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该奖励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奖励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奖励办法》强调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举报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
《奖励办法》明确,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0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春节期间“春暖农民工”服务行动的通知》,部署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出行、就业、收入等方面的暖心举措。
通知提出,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为农民工集中购买汽车票、火车票提供便利。按规定落实外出务工脱贫人口交通费补贴。统筹考虑疫情防控要求,对节前在外地务工集中返乡的、节后已确定工作岗位集中外出的农民工,根据实际需要视情提供“点对点”包专车、专列(车厢)等运输服务。
通知要求,以节前提前返乡、节后延迟返岗的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动态监测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就业帮扶对象,帮助尽快实现就业。利用春节假期摸排农民工技能培训意愿,鼓励农民工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参加技能培训。
通知还提出,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加大违法惩戒力度,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快立、快调、快审、快结”长效机制,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报酬等权益。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加强急难救助帮扶,做好留守老人、儿童关爱帮扶。
通知还要求,广泛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为农民工疫苗接种提供便利,做好返乡农民工健康监测等服务。
07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调整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现有工作程序不变。
08
《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提出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还有这些地方新规值得关注!
09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天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出台的首部暗夜星空保护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共22条,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
在青海冷湖天文观测环境暗夜保护核心区内,严格控制光源种类和亮度,所有户外固定夜间照明设施的照射方向应当低于水平线向下30度。
禁止规划建设对当地天文观测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禁止开展影响天文观测环境的活动。
在冷湖天文观测环境暗夜保护缓冲区内,所有户外固定夜间照明设施的照射方向应当控制在水平线以下。
10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要求各地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异地就医备案政策:
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拓展到跨省急诊抢救人员和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将急诊抢救费用、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购药费用和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允许参保人员在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并享受异地直接结算服务,相关政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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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各项具体妇女权益和救济措施等都作了明确和规范。
《条例》规定:
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就业歧视,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明确将妇女权益保障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内容。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各地区、各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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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共六章47条),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各方的职责,细化了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措施及法律责任,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抵制家庭暴力,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13
12月9日,从湖北省发改委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对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分类管理、信息公开、如何监管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前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含餐点)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4项。除上述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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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近日,湖北高院制定出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办案指引》(以下简称《财产刑执行指引》)
《财产刑执行指引》分为立案、执行、结案三个部分共41个条款,从移送时限、立案应当移送的文件材料、执行中发现判项不明的处理、财产变价、保留生活必须费用、追缴赃款赃物、会同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执行结案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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