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集合体,法律顾问制度就是律师事务所为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法律服务提供者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我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所,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个人所,有一名执业三年以上的专职律师或者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法学学历、在法律服务机构中担任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人员。
由此可见,在我国实行的是以专职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包括下列人员:
(一)主任、副主任和一名以上专职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若干名兼职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其他人员;
(三)由上述人员组成的委员会或委员会的成员。 法律事务所有权人不得同时委托两方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及为其提供其他形式的代理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的股东会选举和罢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董事、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或者财务负责人。因此,如果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聘用非董事的情况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不得使用本企业的名称;《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典)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企业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民事活动。(注:《民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
所以一般而言非董事只能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助手以及经理的助理等角色而无法成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角色了。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发生——比如与非股份有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则)(以下简称基金条例)(20111月8日修订版,20112月1日起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05号)(2016年2月7日施行)《证券风险处置条例》。
由于前述三个法规均属于部门规章的性质且均未对非董事的身份予以明确说明与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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