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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群里的422个皇帝到底是来自几个剧组的?!——关于公众号“趣哥imquge”侵犯我著作

2019-04-20 13:17 作者:寻天凌寒  | 我要投稿

“始于新奇,终于人品,你们好自为之”——致所有抄袭者!

本来吧,在我维权成功前我是不想在B站发这个文的,奈何我逛B站的时候竟然把抄袭文做成的视频推送到了我的首页!

虽说我就是个B站小透明本还想一直透明下去,但是这事我觉得我还是需要问问我叔的,然后我叔就发话了!

“这事!叔可忍,婶不可忍!”

于是我决定还是来B站谈谈这事吧。

于2019年2月底,知乎上火了一个话题 “ 若将中国 422 位皇帝放在一个群里,他们会聊些什么?”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13720236

各路人马纷纷思路大开写下自己的脑洞。

有一些火了而且很火,于是就被某些不怀好意的人盯上了,对方将高赞的几人的梗整合了一遍,又配了图,加上自己或者知友翻译过的梗的释意。

写了一篇浅显的文章,已用此抄袭文获取不法盈利。

这个人, 就是

杭州市骉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我觉得说到这里你们可能还不知道这人是谁,毕竟这里是B站以视频为主要内容,那么我说个话题你们肯定有所听闻——

若将中国 422 位皇帝放在一个群里,他们会聊些什么?

因为我当时在微信上没有公众号,所以最早有人跟我说的时候我抱着天真的想法以为对方会和其他抄袭者一样不会翻出什么大浪,其实也是那时候我才知道什么是“洗稿”。

事实证明我天真了,对方不仅火了还大火了,因为这篇抄袭了多个人的文章在全网上都火了。

因为之前“锦绣未央”的维权进展让我对自己的维权之路充满担心,猜到让对方删除一篇非常有利可图的文章几乎是不可能的,故而我当时竟然选择了联系对方,对方付钱我授予对方改编权了事。

我忍者自己的精神洁癖和暴脾气客客气气的与对方谈话,然而,我又天真了,又一次低估了对方的无耻程度。

证据+对方的无耻言论1
证据+对方的无耻言论2

可能一直以来的客气言论让对方觉得我太好欺负了,再授权协议未达成的情况下就在续篇中标注出了我的名字

最终,谈判破裂,于2019年4月9日我认清了自己的天真,将对方拉入黑名单,决心坚决维权。

在那一刻,我觉得很舒服,我终于不用和一个无耻的小偷讨价还价了


在我维权的路上,遇见了很多有正义感、正常三观、正确的法律意识的人,我在此再次表示感谢,他们热心的帮助我维权举报对方(可惜没成功),甚至有人知道对方侵权删掉了自己几十万播放量的视频(超级感动的,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记得当初她视频的播放量,我看见的时候好像是30W!@修改昵称需要销耗 )。

还有一部分人选择笑笑过去了,有讽刺我是维权斗士的,无视我的维权言论的,顾左右而言他的,更还有一部分人让我非常失望,因为他们作为国家形象之一,为了那点阅读量选择了继续侵权,当然也不能全怪对方,毕竟我没起诉呢嘛,微信那边也合议失败了(有人给出的理由是看不清,所以不是抄袭。擦!好吧,举报文章没写好是我自己的错,但你这话就太……),即使是对方在后续文章里都“承认”了抄袭,并且我也表示我并未授权的情况下。内容什么的,自己是不用去对比的 反正等微信通知了再删不迟。这部分人的言论我不放了,我要放一下自己当时也是现在想对所有这样的代表国家形象的组织说明的。

我自认没啥子文笔,情商也不高,若是因为我动了你们谁的奶酪而恼羞成怒的,我也不会道歉的。

因为我不明白,我一个原创,被侵权者,被偷了东西的人怎么就变成了动别人奶酪的人。

最后我还是那句话,抵制抄袭,支持原创,还原创者一篇干净的天地。

不得不提一下本来我文章虽然完结了,但是后续还有很多想写的,经过这个抄袭事件一闹,完全没心思想了,只想着维权那边赶紧解决完,完全不想想这个话题相关的任何了,真的太耗精神了!我相信,如我一般的原创肯定还有很多。

ps:目前我只授权给过脑洞故事板。

PS2:不过抄袭事件后我倒是还写了个段子,比如这个标题所述的"422位皇帝1000+个演员,被拉到同一个剧组里……"

下面补充下著作权法相关:

《最高法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就该司法解释涉及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

记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区分了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请问,为什么要作此区分?
 负责人: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是一个基本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不同理解,曾有流行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仅限于在信息网络环境下提供作品的行为,而“提供”则是将作品等上传至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除此之外的提供服务行为均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经过调研,我们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不经过服务器的存储或中转,通过文件分享等技术也可以使相关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以单纯的“服务器标准”技术标准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够准确,也难以应对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应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广义的理解,以是否直接提供权利人的作品的法律标准取代服务器标准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的提供行为与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则是以其技术、设施提供网络中间性服务的行为,即是一种提供服务而非直接提供作品等的行为。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对于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责任体系具有基础性意义。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之上,产生了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的区分,直接侵权责任对应作品提供行为,而间接侵权责任对应网络服务提供行为。

最后的最后,我要说对所有抄袭者说,逼急了小心放猫咬你们哦~

我承认我没照好,但是思静的舔舌照我不舍得放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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