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经朋友介绍买来二手车,转手时男子傻眼了

2022-09-13 20:12 作者:帮帮团V直播  | 我要投稿

 

去年,福州福清的阿徐在朋友介绍下买了一辆二手车,今年打算转手卖掉的时候,却发现车辆经历过大修,于是和卖家之间发生了纠纷。

卖家曾承诺车辆非事故车 买家觉得买贵了

 

 

2021年4月,福清的阿徐以3.9万元的价格向原车主阿超购买了一辆二手车。阿超并未告知该车发生过事故,《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的备注栏上也标明了“甲方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泡水”。但是今年,阿徐打算转手卖掉这辆车时,却意外发现该车竟是事故车。

 

阿徐
在这里面一个梁,右前纵梁撞到了,然后这个翼子板更换,当时我都不知道这个,翼子板更换,这个前挡风玻璃换了,大事故,气囊弹出来了。

 

阿徐称,如果当时知道是事故车,出价肯定会低于3.9万元。而这辆车是他的朋友阿亮介绍后才买的,合同也是阿亮代替他签的。

 

 

阿徐认为原车主阿超没有如实告知车辆情况,应当退差额。

 

阿超:没发现车辆经过事故 建议找中间商沟通

 

 

阿超承认,自己从事修车行业的,没看出事故车是自己眼拙。不过他也表示,当时是通过中间人阿亮和阿徐进行交易的,如今出现纠纷,应该找中间商沟通。

 

阿亮:当时没发现车辆经过维修

 

调解小组随后跟中间人阿亮进行了联系,对方承认当时也没发现车辆经过维修。对此,法律人士认为阿徐可以主张赔偿。

 

律师 罗威
首先本案中《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是车主与二手车行经营者签订的,二手车行再将车辆卖给消费者,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有任何问题,都应当找二手车行;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知情权,如果说二手车行有误导或欺骗的行为,则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款退车;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5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话,消费者可以主张,我们老百姓通常所说的假一赔三的权利,也就是如果二手车行未将车辆损害的事实告知消费者,并且诱使消费者购买案涉车辆,那么二手车行的行为就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阿超愿意回购车辆 双方协商金额

 

事已至此,阿超表示自己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可以按照目前市场价回购该车辆,双方最终以3万元的价格达成一致。阿超现场支付给阿徐一千元,剩余款项于9月17日前付清。目前车辆已交付,阿徐将积极配合阿超办理过户手续。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经朋友介绍买来二手车,转手时男子傻眼了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