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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制度

2022-01-27 20:46 作者:龍門公  | 我要投稿

(1)大理寺

依法断决地方上奏的案件,但不治狱。是一个“慎刑机构”。

元丰元年,宋神宗置大理寺狱。流罪以下专决,死罪需报御史台就寺审覆。

大理寺有左断刑(掌断天下疑案、命官将校罪案)右治狱(掌管京师刑案。元祐三年罢,绍圣三年恢复。)

“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案,及推究内外诸司库务侵盗官物。余民事送开封府。”

(2)刑部

主管审覆全国死刑已决公案,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永定夺、昭雪权。

元丰改制前,若犯案证据确凿,可以在州里进行其判决和执行。改制后,上归提刑司。

凡诸州奏案,并下大理寺检断,刑部详覆。

(3)淳化三年,设置审刑院。成为刑部之上的又一个机构。

淳化四年,大理寺案件直经审刑院,刑部被剥夺复审权,仅掌管行政事务。

元丰三年,审刑院并归刑部。刑部主管全国刑狱政令。

(4)御史台(监察机构,但具有司法功能。)

宋前期:群臣犯法,大者下御史台,小者下开封府、大理寺。

受理州县、监司、寺监、省曹不能直的疑难案件。

宋孝宗时法定上诉八个等级,不得越级上诉:

州—转运司—提刑司—刑部—御史台—尚书省—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军头引见司(拦驾喊冤)

(5)诉理所(一度存在,主要和新旧党争有关)

开封府有杖以下的执法权,徒刑以上需要上奏。

县可断民事以及杖以下刑事案件。

鞫谳分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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