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诉知识点小案例(上诉程序当事人地位,三撤程序当事人列明)

1.二审中丙为上诉人,甲为被上诉人,乙按照一审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的地位列明。本案一审中,甲是原告、丙为被告,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中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承担责任,所以乙对本案不享有上诉权,乙的上诉行为法院不予受理。丙作为原审被告,有上诉权,其上诉请求是请求认定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主要是针对一审判决中关于乙和甲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服,所以应以甲为被上诉人,该上诉请求实际上没有给乙增加义务,所以乙应按照一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列明。
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应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当事人列为被告,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因此,本案中,丁为原告,甲和丙为被告,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