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离婚冷静期间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王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向张某借款用于赌博,且未按约定时间向张某还款。张某认为王某借款时仍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故将王某与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前妻李某辩称,案涉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7月初,只比两人离婚日期早20天,而且两人于2021年6月便在民政部门申请了登记离婚,不排除王某利用离婚冷静期,将本案债务伪造成夫妻共同债务,且王某所借款项也是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应由其偿还该笔债务。
法院认为
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将全部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亦未能证明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故应由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结合被告二人的婚姻感情状况,本案借款债务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夕,此时两被告的感情矛盾已经处于不可调和的情形,因此王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
综上,张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李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例如,为购置家庭基本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等。
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而且就算婚姻关系解除也并不影响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一方以赌博、吸毒等目的对外借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还债,前述等情形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均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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