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学习笔记】2.2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2)

二、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
(一)概念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
财产可分为
“有形财产”:物
“无形财产”:智力成果、权利等
(二)财产与财产关系的特征
有用与稀缺性
有用性
——支配欲——稀缺性——无法按需
分配一一分配中的竞争——竞争中的纠
纷——解决纠纷是法律调整必要性之所
在
思考题
1:自由呼吸的空气是否是财产,为什么?
2:甲乞丐抢夺了乙乞丐从垃圾桶里拾到的
半个烂苹果,这也许是乙今天唯一能找到的早
餐,问乙乞丐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甲乞丐侵害
自己的“财产权”。
启发:民法上的“敞帚自珍”
可支配性
一个东西再好、再有用,却是镜花水月,也无
法纳入民法调整对象
思考题
1、张三对李四道:我明日卖给你一条龙,
东海龙王,以解决你家田地灌溉缺水问题,如
何?李四大喜,于是订立书面合同,问民法是
否保护该合同?
2、李四对张三道:我明日卖给你火星上的
一块地皮,以解决你家人多房少地也少的问题
,如何?李四大喜,于是订立书面合同,问民
法是否保护该合同?
启发:民法并不阻止人们仰望星空,但也告诉人
们,只有脚踏实地才能形成受民法保护的财产关
系。
非人身性
有用、稀缺与可支配的财产应是“身外之
‘物’”
讨论:如何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身内之物”的
“物化”现象
—一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在医疗领域中的
捐赠与使用
限制:公益性、必要性、自愿性、非商业性
(二)人身关系
1、概念:基于人身利益形成的,无直接经济内
容的社会关系
2、类别: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人格——主体资格
人格关系——人人均为自由人,是他自
己的主人,从而形成的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
身份关系
是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一种代表不同社会分工的“角色”(比如
市民与农民、丈夫与妻子)
身份的不同在历史上曾引起主体的差别对待——如
奴隶与自由人、本国人与外国人、丈夫与妻子等
自从资本主义社会实现“由身份到契约”的转
换后,身份已经不再引起个人间地位的不平等
典型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关系
1、夫妻之间的配偶关系
基于男女社会分工不同、自然分工不同而形
成的相互爱恋、扶持、与“拥有”关系
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
基于个人成长过程中的自然照管秩序,而形
成的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引导与管理关系
(三)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与人
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在民事生活中不受公权力的强
制,原则上彼此自由协商。
公权力:体现命令与服从一让你怎样你就
怎样
平等主体“不问出身”
不论其身份,也不论其是否是国家机关
思考题
1、张三是劳动者,李四是资本家,张三为李四干
活,他们之间平等关系吗?
2、李四一脸杀气,张三十分软弱,李四看中了张
三的房子,强买,张三迫于李四的杀气将房子卖
给了李四。这时候他们之间又是平等关系吗?
3、如果政府需要一台办公电脑,那它是去没收一
台呢,还是去购买一台呢?如果是购买一台,对
这里的买卖关系民法是否调整?
4、请问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关系中是否存在父母对
子女人身进行约束,甚至强制的情况。如是,监
护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身份关系?
启发“打是亲,骂是爱”在监护关系中,在合理
限度内具有合法性
总结
关于民法上的“平等”
主体间无强制,相互协商——最好
主体间纵然有强制,却是由于身份关系使然,
并非动用公权力——也可
阅读文献
1、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刘云生:《民法与人性》,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李锡鹤:“论民法的概念”,《法学》,1999年第2期。
4、尹田:“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
——改革开放30车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得之形成、再形成及克
服”,《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5、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
为中心”,《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6、徐国栋:“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一一兼论《民法通则》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杜会
第2条的理论坐标与修改方向”
,
科学版)》,2008年第1期。
7、何佳馨:“中国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史略”,《法学》,2010
年第5期。
8、张力:“论市民社会与民法本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