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道德:第113-114节
【第 113 节】 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 行为包含着上述各种规定,即(甲)当其表现于外时我意识到这是我的行为;(乙)它与作为应然的概念有本质上的联系;(丙)又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上的联系。 *乙,道德行为总是要体现出道德原则,道德原则就是一种应当,道德行为和道德原则有着本质上的联系。 *①意识到这是我的行为,②这个行为必然和概念有本质上的联系,③又和他人的意志有本质上的联系。 【第 113 节】附释 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才是行为。在形式法中,意志是在一种直接物(*所有物)中给与自己以定在的,所以这种定在本身是直接的,而且其本身最初与那尚未跟主观意志相对立的、也未跟它区分的概念,没有明显的关系,也与他人的意志没有任何肯定的关系;法的命令,从它的根本规定说来,只不过是一种禁止(第38节)。 *在抽象法中,意志的定在就是所有物,主观意志也表现为对外在物的追求。因此,这种主观意志虽然没有同自在的、客观的、作为法的意志相对立,但也不同于作为法的意志,所以没有明显的关系,与他人意志也没有关系。 在契约和不法中才开始与他人意志发生关系,但是在契约中所成立的合意是基于任性的; *订立契约得两人以上,不法则涉及到对他人意志的侵犯,所以都与他人意志发生关系。 *契约中涉及的他人意志或者说共同意志基于任性,所以并不具有必然性。 而且在契约中跟他人意志的本质关系,作为法的东西说来,还是某种消极的东西,即一方面,我还保留着我的所有权(在价值上),另一方面承认着他人的所有权。 *在契约中我涉及和他人意志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我还保留我的所有权,我也承认对方的所有权。所以是某种消极的东西,还不是我意欲为他人做某事。 反之,犯罪的方面,作为发自主观意志的东西以及按它在意志中的实存方式,在这里才初次成为我们所欲考察的问题。 *犯罪涉及到对他人的侵犯,扬弃犯罪、恢复法成了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了普遍意志。 至于诉讼上的行为(actio),在内容上已为法规所规定,所以不能归责于我,它仅包含——而且是外表式地——真正道德上的行为的若干环节。因此,其所以成为真正的道德上的行为与其所以成为法律上的行为,其间是有区别的。 *道德行为和法律行为是有区别的。因为法律行为是被法规所规定的,这个被法规所规定的行为并不意欲他人的福利;道德涉及和他人意志的关系,并且是肯定性的关系,必须考虑到他人的福利。 【第 114 节】 道德意志的法(*法在道德意志中的体现)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行为的抽象法或形式法,即这种行为在直接定在中实施时的内容,一般说来是我的东西,从而它是主观意志的故意。 *行为的抽象法或形式法,指道德行为的一般原则。这个道德原则是我要贯彻在我的行为中的东西,我在我的行为中能看到我的主观性,看到我要贯彻的道德原则。 *这里就涉及到了故意和道德责任的问题。 (二)行为的特殊方面就是它的内部内容,(甲)它的一般性格,对我说来是明确的,而我对这种一般性格的自觉,构成行为的价值以及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我的行为;这就是意图。(乙)行为的内容,作为我的特殊目的,作为我的特异主观定在的目的,就是福利。 *内部内容,指道德行为的具体内容。 *甲,我明确知道自己做这件事有什么价值,即我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图谋,也就是意图。 *乙,我的道德行为所能带来的后果是不是好的后果,这就是福利。 (三)这一内容作为内部的东西而同时被提升为它的普遍性,被提升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客观性,就是意志的绝对目的,即善,在反思的领域中,伴随着主观普遍性的对立,这种主观普遍性时而是恶,时而是良心。 *内容是特殊的,表现于外的时候它必然涉及特殊内容,但由于它体现了普遍的道德原则,所以这内容本身又被提升为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提升为自在自为存在的客观性,这就是善。如,我们常常会说:“虽然这件事本身不是很重要,但体现了他伟大的人格魅力。”这就是把他的特殊内容提升为一种普遍原则来加以评判。 *而在反思的领域中,伴随着主观普遍性的对立,这种主观普遍性时而是恶,时而是良心。善和恶都和道德这个主观普遍性密切相关。 【第 114 节】补充(道德行为的各个环节) 任何行为如果要算作道德的行为,必须首先跟我的故意相一致,因为道德意志的法,只对于在意志定在内部作为故意而存在的东西,才予以承认。 *我只承认我有意识的那一部分,不包含在我意图中的东西我不承认它是我的道德行为。 故意仅仅涉及外在的意志应在我的内部也作为内在的东西而存在这一形式的原则。 *外在的意志指他人的意志。他人的意志也存在于我的意志当中,即我的故意与他人的意志是一致的,能够被他人接受和认可。 相反地,在第二个环节,就要研究行为的意图,即行为在自我相关中的相对价值。 *道德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好处,这种价值是相对的,好处有大有小。 最后第三个环节,不仅仅是行为的相对价值,而且行为的普遍价值,即善。 *在道德行为中我们更看重普遍价值,即善。 行为的第一个分裂是故意的东西和达到定在而成就了的东西之间之分,第二个分裂是外在地作为普遍意志而存在的东西和我所给与这种意志的特殊内部规定之间之分,最后,第三,意图应同时是行为的普遍内容。善就是被提升为意志的概念的那种意图。 *道德行为的第一个分裂,我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实际发生的客观后果的分裂。如好心办坏事。 *第二个分裂,外在于我的那个自在的普遍意志(即法)本身与我在主观故意中给与它的特殊内部规定(即我认为它应当体现什么样的原则)的分裂。 *第三,意图应同时是行为的普遍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