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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遭遇性骚扰,要什么证据,如何保留证据

2023-06-21 08:51 作者:谨慎的小蜗牛  | 我要投稿

广州起诉:遭遇性骚扰,要什么证据,如何保留证据?

对性骚扰案件来说,最难的事情便是举证。一般来说,性骚扰经常发生在工作地点,行为人对环境较为熟悉,对如何避开监控镜头和同事耳目有着充分的认识。同时,行为人也会利用职权管理上的便利,为与受害人单独相处制造时间、空间,种种隐蔽性导致了举证难的局面。在以往的新闻中,经常有各种性骚扰曝出,但最终法院都未认定的案例。作为弱势方的女性,应该如何对性骚扰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予以取证呢?

案例摘要:周女在电视台实习期间,被朱男以沟通工作为由叫至化妆间,随后对其采取了强行拉手、抚摸身体等性骚扰行为。周女报警,但是警方未在其手臂、大腿等部位提取到朱男的DNA信息,遂未对朱男进行处理,后周女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周女提供了诸多证据,包括遭受性骚扰后发的微博及朋友圈、同事出版的书籍中关于朱男的不当言语、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另一名遭受朱男性骚扰女性的证言、朱男的助理前后不一的供述、朱男在节目中刻意与女嘉宾身体接触的视频截图等等。

法院审理认定: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方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明,周女虽然称自己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但是法院综合来看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判决周女败诉。

法院判决结果所依据的法条之一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堆放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民事诉讼领域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最基础法条,即我们熟知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作为原告方,周女应当对自己主张的权利提出充分的证据,虽然其提供的证据种类很多,但是均为间接证据、无效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性骚扰的实际发生。其中最有利的证据当属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因为相关询问笔录等材料是由公权力部门制作,但是朱男始终坚持否认,所以这对于证明案件本身来讲没有任何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能够作为证明行为存在的证据有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笔录、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就各类证据的证明力性骚扰行为实际,能够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的便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主要是因为这类证据的形成较为客观,与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不同,这类证据作假的可能性极低。所以在遭受性骚扰后,要重视这类客观证据的收集。一是可以采取第一时间报警的方式,由警方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特别是受害人隐私部位的生物信息采集,只有通过正规的程序流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二是不要因为内心反感而删除各类通信软件的聊天记录或拉黑,这些电子数据资料亦可作为证据证实存在性骚扰行为。三是正确看待个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这类证据证明力虽有但不够强,可以作为辅助使用而不能成为认定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同时要对证据的“三性”有所了解。

虽然解释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是民事领域高度盖然性判案标准的由来。一般而言,法律从业者都会将证据的三性挂在嘴边,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证据的首要标准便是关联性。只有证据与案件事实产生关联,才会成为有价值的证据,反之毫无作用。在性骚扰案件中,如何获取最具关联性的直接证据呢?最主要的证据之一便是报警记录。受害人不要顾及工作、面子等因素,在遭受侵害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一旦行为人迫于警方审讯压力,主动交代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这可以作为主张损害赔偿和精神赔偿的关键证据。其次便是在工作中行为人发送的黄色笑话、具有性暗示的语言、文字、链接等均可作为认定性骚扰的证据。

其次是合法性。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法律对合法证据的规定。女性一旦发现对方有心怀不轨的企图,可以在单独相处时寻找机会打开手机录像功能,毕竟性骚扰的现实紧迫危害性远未达到强奸的程度,可以在虚与委蛇的同时拿出手机打开录像功能,将其语言记录下来。对方如果主张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那么可以以正在自拍视频为由抗辩。且即便是偷拍偷录的视频,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不会被当做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除非选择在个人空间安装针孔摄像等方式才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最后便是真实性。案例中周女将自己发出的朋友圈、微博文字也作为证据,但在保持中立态度的法官看来,这也许是自说自话,真实性很难评估。如果前述直接证据无法取得,那么类似行为人以往接受过性骚扰公司处罚、行政处罚的历史;公司内遭受过其骚扰的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佐证,其证明力相较直接证据来讲有很大的差距,这也是确定无法获取直接证据下的无奈之举。我们作为广州法律人,希望以上见解对大家日后法院起诉有帮助,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经济纠纷,多完善一点证据,就减少一点打官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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