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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行政法 众合法考李佳

2023-04-24 18:01 作者:N-Enough  | 我要投稿

进阶篇

专题一:行政行为的定性

一、行政处罚与负担性行政行为

责令改正:命题人认为是制止违法的强制措施

吊销与撤销:撤销不是处罚,未增加任何新的负担

许可是否超期,剥夺期限利益

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是行政处罚;

没收属于处罚,是法条明文列举的处罚类型;

不得申请行政许可,剥夺资质(没考过)

二、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许可=同意/恩赐,未经许可做某事需要承担责任。

确认约等于公证或鉴定,是一种既存的加强,不必然与责任挂钩。如工伤认定、企业排污不合格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保障性住房的购买资格是行政确认。

易混淆:

1.结婚登记不是许可,是行政确认。(老婆不是政府给你发的/未婚青年享受已婚待遇不需要承担责任)

2.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企业的设立登记、颁发土地证是典型的初始登记,工商登记是行政许可(赋予企业法人人格);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股东和变更、章程的变更是对企业意思表示的确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也是行政确认)。

3.房屋类的合格证属于行政确认。商品房是期房买卖,促进房产的快速流转,采用事后备案制,是一种事后确认模式。对于电梯、锅炉等未经政府核准不能投入使用的是行政许可。

专题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对比

推荐整体背诵!

一、设定权限的比较

最爱考的是规章。年代越近的法,对规章的控权越严格。

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可以设置临时性许可。

二、实施主体的对比

授权:权力来源!

委托:委托谁!

集中: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类比“车和车钥匙”的关系

三、听证程序比较

措施没有听证(根本来不及听证)

处罚:告知+申请=听证(应当告知的情形!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拘留不属于法定听证的范围,但不妨碍约定听证!)

许可:依申请/依职权

专题三:经过复议再起诉的几个难点知识

复议维持:管辖级别根据原机关锁定;审理对象包括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改变:从头到尾都是复议机关。恢复原行政行为效力的除外。

地域管辖以便利原告为逻辑!

复议不作为的特别情形:

复议不作为在复议前置的案件中,不可诉原行为,只能起诉复议不作为,是复议不作为折一告的例外。因为原行为的前置标准决定了非经复议实质审理不能直接诉讼。

复议不作为案件,视为“未经过复议”,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复议不作为案件,当事人撤回复议的,是否能够再起诉?普通的案件撤回复议是可以起诉的,本来就在选择权内。但是复议前置案件撤回复议的,未经复议不符合起诉的立案标准。

专题四: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一、行刑交叉

  1. 有关联性:行政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
  2. 无关联性:只需要移送,各审各的。

二、民行交叉

分别审理:两个庭审理两个案

合并审理:一个庭审理两个案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裁决例外:合并立、合并审、合并判

专题五:细节归纳

一、收费问题

行政机关一般不收费

例外:

  1. 强制执行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拖车)。
  2.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
  3. 大量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4. 三大救济途径只有诉讼能收。
  5.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复议中涉及鉴定等证据相关的需要收钱。

二、口头问题

1.行政机关的唯一口头:现场发现违法的口头传唤

2.四个申请可以口头:信息公开、诉讼的起诉环节、复议的起诉环节、国家赔偿的起诉环节。

3.口头委托:复议中公民可以口头委托;诉讼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口头委托近亲属作为代理人。

4.诉讼的简易程序可以通过口头送达一些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不可以。

三、公告问题

1.处罚、许可:委托公告

2.行政处罚管辖权下放的公告

3.处罚的裁量基准

4.电子技术的设置地点

5.听证的启动

6.强制执行可以公告

四、五、盖章问题

和“签名”并列的“盖章”是私章而不是公章,性质上类似于签名,现在的私章越来越少用了。

1.法院或政府公章:对外终局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如调解书、判决书等,代表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的意思表示,一个机关就一个,专人保管慎重使用。

·过程性文书用不着盖章:如讯问笔录、证据收据(签字即可)

六、人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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