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计 | 应急照明配电箱必须末端双切?

丨一、原现行规范、图集做法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7条,第3款:
应急照明配电箱(此应急照明配电箱,指的是灯具自带蓄电池时,为灯具供电的末端应急照明配电箱,区别于常规所述应急照明双切箱,等同于分区集中电源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8条,第3款: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19D702-7第13页:
如下图所示,图集给出2种方案,
1、竖井内消防电源专用干线;2、所在防火分区消防电源。

分区集中电源系统示意:
方案一:消防专用应急回路,沿电气竖井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
方案二: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系统示意:
方案一:消防专用应急回路,沿电气竖井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
方案二: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丨二、新通规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6条: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丨三、规范对比及执行情况
通过以上2本规范条文对比,可以非常容易看出,规范要求的几乎一致,一点毛病都没有。
《应急照明标准》的配套图集提供了2种方案,其中方案一主要应用于居住类建筑、多层或高层公共建筑等,当楼层无防火卷帘或电动挡烟垂壁等其他消防用电时,在一层或每几层设1个应急照明双切箱,比较经济且合理,每层设置一个双切箱,不仅增加投资,同时增加的还有故障点。方案二主要应用于地下车库、商业建筑、敞开式大空间等。
但很遗憾的是,《防火通规》没有配套图集,同时也没有对于具体做法进行方案一、方案二的说明。
因此,在近期项目图纸审查过程中,部分地区审查机构认为应该严格按《防火通规》10.1.6执行,即必须在所在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自动切换箱,再供电至末端集中电源箱。这就让以后得项目做的很纠结了。
丨四、一点想法
1、虽然宣贯时已经明确,《通规》仅进行一般规定,具体执行细则按各标准,但在目前过渡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疑虑和纠结的地方,各地审查依然从严执行。
2、建议各地能尽快更新审图疑难问题答复,把类似问题能够进行澄清,让设计和审查都不要猜测去执行。
3、目前规范执行的过渡期,建议审查结构能适当开开绿灯,允许设计人员可以和审查结构事前沟通具体做法,一旦直接审查被提,部分地区的积分制和强条罚款制,让本已羸弱的设计公司,无法承受更多。
4、编制组和各地未澄清之前,能沟通清楚的,可按沟通清楚的结论执行;无法沟通的,只能请设计人员自行把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