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开元盛世天下之辐辏》读书笔记
第1页,对隋朝政策的概括:
1 设置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以加强中央集权;
2 简化地方行政机构,在地方政权上实行州、郡、县三级制,以节省国家开支,便于政令的通达;
3 建立科举选官制度,加强对地方官吏的考核和控制;
4 在经济上颁布均田新令,采用租调力役剥削制度,减免赋税,颁布“输积法”以打击豪强势力,增加国家的财政收人,注重水利建设;
5 将府兵制度推行于全国,镇压江南豪族叛乱。
第55页,初唐教育制度概括:
武德元年五月,唐高祖诏令设置国子、太学、四门生,合300余员,郡县学亦各置生员。
武德七年,唐高祖诏令州、县、乡皆设置学校,有明一经以上者,咸以名闻。高祖亲自到国子学,释奠先圣、先师,诏令王公子弟各就学校。此后数年,国学已增筑学舍400余间。
唐太宗即位后亦多次到国学视察,令国子祭酒、司业、博士讲论,赐以束帛,“四方儒生负书而至者盖以千数”。 贞观六年(632), 国子监增设律学。
此时国子监的各学校人数分别为: 国子学:300人。接纳三品以上子弟;
太学:500人。接纳五品以上子弟;
四门学:1300人。接纳七品以上子弟;
书学:50人。接纳八品以下和一般地主子弟。
算学:30人。接纳八品以下和一般地主子弟。
律学:30人。接纳八品以下和一般地主子弟。
必修课程包括:《论语》、《孝经》。
大经:《礼记》、《左传》;
中经:《毛诗》、《周礼》、《仪礼》
小经:《周易》、《尚书》、《公羊传》、《谷梁传》。
以上合称:九经。
各地官办学校:上郡学生60员,中、下郡各50员:
上县学生40员,中县30员,下县20员。
州县学校中成绩优良者,可由地方官保送参加常举考试,考试合后送中央参加常举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做官的候补资格。
贞观元年所设置的弘文馆,贞观十三年在东宫所设置的崇贤馆,也都教授生徒,从而形成了以“六学二馆”为代表的官学体系。此外,在屯营、飞骑等军事建置中,也设置博士教育学生。当时,高昌、吐藩、高丽、百济、新罗以及日本也派遣子弟前来长安求学,盛况空前。
第58页 初唐科举
唐代科举六科: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书、明算。
明经科:九经中取两部考。
进士科在唐初考试时务策五道,以文章词华为衡量标准。
明法科考试律、令各一部。所试律令,每部十帖,策试十条。
明书科考试《说文》、《字林》,帖式、口试并通,要求通训诂,兼会杂体。
明算科考试《九章算术》、《海岛算经》、《周髀算经》等十部算经,要求明数造术,辨明术理。 唐初应试的士子有生徒和乡贡。生徒是指国子监所统的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的学生,还有在弘文馆、崇文馆学习的皇亲、贵族子弟。他们学习两部儒家经典,期满考试合格后由馆监举送到尚书省参加各科考试。乡贡是指不在馆内学习的举子,经县、州逐级考试合格,由州府举送到尚书省参加常科考试。 考试的主持单位是吏部考功司,主持人是吏部考功员外郎。
报名考试日期:每年十一月到次年春三月。
考场分长安和洛阳。
考试纪律:为防止举子挟带经籍书束入场,进入试场时要进行搜身。
考试时间是从清晨日出时起,一直延续到夜间。因而入场时可携带水、炭、餐器以及蜡烛等。
考试成绩在尚书省唱第公布,合格者即被录取,称为及第。同时,又张榜公布,第一名(即状元)名列前面,称为榜头。及第的进士要参谒宰相,然后还要举行各种聚会。明经、进士两科考试及第,只是获得了作官的资格。要获得官职,还要到吏部参加复试,复试内容亦为经史之类。为此,贞观八年颁发了“进土试读一部经史” 的诏令。复试通过后,即获得了到吏部参选的资格。 进士科考试录取者百分之一二,明经科考试录取者十分之一二。唐初40年间,科举录取人数只有290人。由于录取人数甚少,因而老年中榜、终生未中、老死科场者大有人在,故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谚语。
第73页
隋朝九部乐:燕乐、清商乐、西凉乐、扶南乐、高丽乐、龟兹乐、安国乐、疏勒乐、康国乐。
第106页 贞观律
贞观元年正月,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参照隋《开皇律》,对《武德律》进一步进行修订、完善,历时十年,《唐律》即《贞观律》于贞观十一年正月在全国颁发执行。《贞观律》有12篇、502条。此外还编定《贞观令》30卷、《贞观格》18卷、《贞观式》20卷。
律、令、格、式是唐朝法规的四种基本形式。《新唐书刑法志》解释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唐六典》解释说:“律以正罚定律,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
从大体上看,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各部门机关处理公务时所应遵守的行政法规;式是指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令、格、式带有行政法规的性质,而对于违犯令、格、式的,则按照《唐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例如,《均田令》、《户令》对均田事宜有详细的规定,如果出现了授田不依田令、卖口分田、脱户漏口等行为,则按照《唐律·户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再如,《职方式》对少设烽燧或遇警烽燧不举均有详细规定,如违犯则按照《唐律·卫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之,律、令、格、式相互配合与补充,构成了唐律的完备法律体系。
《唐律》共有12篇502条,主要有如下内容:
第1篇为《名例》,共57条,是关于刑法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规定,为《唐律》的总纲部分,相当于现代的刑法总则。其主要内容有关于“五刑”、“十恶”、“八议”的规定,还有关于划分“公罪”与“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别首从、二罪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少疾废减免刑罚、同罪异罚、区分故意与过失以及涉外案件处理等等,均有原则上的规定。
第2篇为《卫禁》,共33条,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和守卫关津要塞的有关规定,目的在于确保皇帝的尊严及其人身安全,严禁私度关津要塞。
第3篇为《职制》,共有59条,主要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有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有对不忠于职守、署置过限的处罚,严惩贪赃枉法官吏的具体规定,等等。
第4篇为《户婚》,共46条,主要是关于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5篇为《厩库》,共28条,主要是关于牲畜、仓库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目的是保护官有财物不受侵犯。
第6篇为《擅兴》,共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有关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严禁擅发兵、严惩贻误与泄漏军机的行为,禁止随意兴造。
第7篇为《贼盜》,共54条,主要关于保护统治阶级也包括平民百姓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内容包括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罪等危及国家政权和皇帝特权及人身安全等犯罪的严惩,对其他危害生命安全犯罪的严惩,对窃盗、强盗、监守自盗等盗窃行为的严惩,对买卖人口的严惩。
第8篇为《斗讼》,共60条,主要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关于斗殴犯罪的规定,关于诉讼方面的规定。
第9篇为《诈伪》,共27条,主要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10篇为《杂律》,主要是关于不能编入其他篇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男女奸情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11篇为《捕亡》,共18条,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避兵役及徭役的兵员、役丁的法律规定。
第12篇为《断狱》,共34条,主要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114页,劝课农桑,不伤农时
太子的加冠典礼,不能不说是大事;选择在吉时举行,亦是理所当然。然而,当典礼与农时发生冲突时,唐太宗以“恐妨农时”为由,将冠礼“改用十月”,足见他对不违农时的重视。唐太宗喜好狩猎,但他即位后的狩猎活动,大都在10月至12月份进行,亦是在农闲时期,基本上没有违背周代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的古制。
唐太宗还用法律手段来保证不违农时原则的落实。《唐律疏议·擅兴律》条文说:“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疏义》解释说:“非法兴造,谓法令无文。虽则有文,非时兴造亦是。若作池亭宾馆之属及杂徭役,谓非时科唤丁夫,驱使十庸以上,坐赃论。”“非时兴造”即指在农忙季节大兴土木或征发徭役。《擅兴律》以法律法规的手段来保障不违农时原则的落实,并规定如有地方官员敢于在春、夏、秋农忙季节擅自征发徭役十庸(折绢30尺)以上者,按贪赃罪依法论处。对在农忙季节擅自征发徭役、强夺民时的官员依法论处,这在中国封建时代是前所未见的事,它体现了唐太宗对劝课农桑与不违农时的重视。
116页,田亩政策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三月,颁布均田法令。均田法令规定:凡丁男、中男(18岁以上者)授田1顷,其中80亩为口分田(又称露田),20亩为永业田(又称世业田)。
口分田在受田人死后交还官府,由官府另行分配给他人;永业田可传给子孙,规定要种植桑、榆、枣等树木。农民所受耕地原则上不得买卖,但迁徙他乡或遇丧事及家贫等原因,可以出
卖永业田;如果自狭乡(人多田少地区)迁徙宽乡(人少田多地区),可以出卖口分田。总之,永业田授而不还,可以继承或买卖,实际上已归农民所占有;口分田最终将归还官府,一般不许买卖,农民只有使用权。此外,均田法令还规定:因土地瘠薄而需要休耕的田地,授田量可增加一倍;老弱残疾者给田40亩;寡妇30亩,自立门户不再嫁人的再增加20亩,其中皆以20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贵族官僚的授田数量,根据爵位和官阶的高低不同而不等,但数量远比农夫高,如职事官从三品授永业田20顷,正四品受田14顷。
唐高祖武德七年至九年,由于皇室内部太子与秦王争权斗争激烈,均田制并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唐太宗即位后,着手认真地推行均田制度。长孙皇后的族叔长孙顺德出任泽州(今山西晋城东北)刺史,“折节为政,号为明肃。先是,长吏多受百姓馈饷,顺德纠摘,一无所容,称为良牧。前刺史张长贵、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顺德并劾而追夺,分给贫户。”贞观十一年七月癸未日,洛阳地区天降暴雨,谷、洛二河汛滥,洪水流人洛阳宫城,冲毁官寺、民居无数,溺死6000余人。唐太宗为此诏令“废明德宫及飞山宫之玄圃院,分给河南、洛阳遭水户”。上述两条记载表明,唐太宗确实实行向无地或少地农民实行分配土地的均田制度。
唐太宗推行的均田制度,实际上只能在施之于“荒闲无主之田”,“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因而在人多地少的狭乡,农民不可能得到均田法令所规定的田亩数量。贞观十二年,唐太宗临幸新丰县灵口镇,见“村落逼侧,向其授田,丁三十亩。”太宗为此而忧虑农民未能得到法定田数,直到半夜时分才得以寝息。
为解决“狭乡”授田亩数不足的问题,唐太宗鼓励农民向地多人少的宽乡迁徙,落实授田亩数。据《新唐书·崔善为传》记载:“贞观初,(崔善为)为陕州刺史。时议:户猥地狭者徙宽乡。善为奏:“畿内户众,而丁壮悉籍府兵,若听徙,皆在关东,虚近实远,非经通计。”诏可。”为避免造成关中地区军事力量空虚,唐太宗经过考虑,没有在关中狭乡推行鼓励迁徙的政策。至于其他地区,则推行这一政策。据《新唐书·陈君宾传》记载,贞观初年,陈君宾调任邓州刺史,治理有方,“皆还自业”。次年,在邻州遭灾的情况下,唯邓州储仓充羡,蒲、虞二州民就食其境。太宗下诏书表彰,“命有司录刺史以下功最”,“是岁,入为太府少卿。”可见,陈君宾在邓州安置了由蒲、虞二州因饥饿而迁入的民户。
唐太宗还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落实均田垦荒法令。据《唐律疏议》卷十三解释:“若占于宽闲之处不坐:谓计口受足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力,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这显然是鼓励在人少地多的宽乡,农户可以在规定受田亩数外自行垦荒,法律不予追究。至于由狭乡迁往宽乡的农户,国家予以免赋的优惠,即“去本居千里外,复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复一年”,如此等等。如果地方官员不执行上述法令,则予以“徒二年”的刑罚。可见唐太宗为落实均田法令,曾采取了相应的鼓励措施。对于不执行此项法令和政策的地方官员,则予以严厉的惩罚。史书记载表明,唐太宗推行均田法令,主要是鼓励农户到人少地多的宽乡去占田垦荒。均田法令的推行,对于唐代初年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即对农业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租庸调
租庸调制度,初定于武德二年,修订于武德七年。
租是受田户每年每丁要纳粟二石。
庸是每个受田成年劳力要为国家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可用绢代役,每日绢三尺,二十日共计六丈。
调是每丁纳绢两丈,另加丝绵三两;或者纳麻布两丈五尺,另加麻三斤。如果在二十日外加服徭役十五日,则免交调;加服三十日徭役,则租调皆免,正役不得超过五十日。
租庸调始行于隋文帝时期,唐代沿用此制并作了相应的改革,有所进步,如隋时奴婢受田并缴纳租赋,唐代则奴婢不受田亦不交租赋。隋时,民年五十免收“庸”,而唐代一切徭役均可输庸代役。
唐太宗对租庸调赋役制度没有进行重大的改革,但他在即位后确实实行了“轻徭薄赋”,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安定秩序、恢复并发展农业生产。
据史书记载,武德九年八月即在他即皇帝位之时,诏令关内及蒲、芮、虞、泰、陕、鼎六州免二年租调,自余给复一年“。
贞观元年,“山东大旱,诏所在赈恤,无出今年租赋”。
贞观四年,“冬十月壬辰,幸陇州,曲赦陇、岐二州,给复一年”。
贞观七年八月,“山东、河南三十州大水,遣使赈恤”。
贞观年间,减某一州、县税事例,见于史书记载的还有若干次,范围不广大,次数亦不多,不仅无法同西汉初年文帝、景帝大幅度减免天下租税相比,也比不上隋初减免徭役或租税的规模与次数。究其原因,一方面与唐初的财政收入较少、国库严重空虚有关。同时也不能不看到唐太宗在社会经济有所恢复的情况下,他开始对大兴土木感到兴趣,又东征高丽。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可能像汉代文帝、景帝那样减免天下的租税呢?在这个问题上,唐太宗是比不上汉代文、景二帝的。
李世民是怎么看待杨坚的:
贞观四年,太宗问萧瑀曰:“隋文帝何如主也?”对曰:“克己复礼,勤劳思政,每一坐朝,或至日昃,五品已上,引坐论事,宿卫之士,传飧而食,虽性非仁明,亦是励精之主。”太宗曰:“公知其一,未知其二。此人性至察而心不明。夫心暗则照有不通,至察则多疑于物。又欺孤儿寡妇以得天下,恒恐群臣内怀不服,不肯信任百司,每事皆自决断,虽则劳神苦形,未能尽合于理。朝臣既知其意,亦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朕意则不然,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且日断十事,五条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以日继月,乃至累年,乖谬既多,不亡何待?岂如广任贤良,高居深视,法令严肃,谁敢为非?”因令诸司,若诏敕颁下有未稳便者,必须执奏,不得顺旨便即施行,务尽臣下之意。
李世民劝诫尉迟敬德
敬德好讦直,负其功,每见无忌、玄龄、如晦等短长,必面折廷辩,由是与执政不平。三年,出为襄州都督。八年,累迁同州刺史。尝侍宴庆善宫,时有班在其上者,敬德怒曰:“汝有何功,合坐我上?”任城王道宗次其下,因解喻之。敬德勃然,拳殴道宗目,几至眇。太宗不怿而罢,谓敬德曰:“朕览汉史,见高祖功臣获全者少,意常尤之。及居大位以来,常欲保全功臣,令子孙无绝。然卿居官辄犯宪法,方知韩、彭夷戮,非汉祖之愆。国家大事,唯赏与罚,非分之恩,不可数行,勉自修饬,无贻后悔也。”
271页 武则天时期扩户
武则天时期,风阁舍人李峤为解决逃户及其所引起的赋税收入减少的问题,曾提出过“设禁令”、“垂恩德”、“施权衡”、“为限制”等措施。
“设禁令”是吸取隋朝括户采用的乡里连坐、开相纠之科的做法。
“垂恩德”是为返乡逃户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招诱逃户返乡。
“施权衡”是在逃户的返乡或就地附籍的问题上,听任逃户自行选择。
“为限制”是规定逃户必须在百日期限内报到,算作“自首”,不究既往,听任其返乡或就地附籍。限期内不“自首”者则“迁之边州”,实际上是变相流放。李峤的上述措施,曾被武则天部分地采纳并在部分地区许行。
272页 玄宗时期扩户
唐玄宗敕令有关部门就宇文融的上言,讨论有关检括户口的问题,要求将议论结果向他汇报。于是,二月丁亥日(即乙酉日敕令下达后的第二天),唐玄宗正式发布制书:“州县逃亡户口,听百日自首,或于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各从所欲。过期不首,即加检括,谪徙边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
从宇文融上言检括户口,中间经过有关部门议论,到正式发布制书施行,前后不过12天,可见唐玄宗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急切心情。诚然,这个问题他已在心中酝酿已久,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从制书的内容来看,有以下四个要点:
一是限逃亡户口在百日内自首,对限期内自首者当然是既往不咎;
二是对自首者或就地附籍,或返回乡里,采取听其自便的原则;
三是过期不自首者,加以检括,予以谪徙边州的惩罚;
四是对敢于包容庇护逃户的官员或个人则依法问罪。
同李峤的四项措施相比较,唐玄宗制书虽有宽严相济的内容,但不见有“垂恩德”措施中解决返乡户生活困难的诸多具体规定,如供应返乡途中食粮、返归后缺粮者予以赈济、田地荒芜者助其修营、勿征积欠徭赋等。更多地体现着严的一面。
制书发布后,唐玄宗以宇文融为覆田劝农使,“括逃移口及籍外田,所获巧伪甚众。《新唐书·宇文融传》称“勾检帐符,得伪勋亡丁甚众。”可见这次检括户口,主要是根据簿籍勾检逃丁、逃户,而且所获“甚众”,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收匿户羡田佐用度的预期目的。为此,宇文融由监察御史(正八品上)被提拔为兵部员外郎(从六品上),兼侍御史。
开元十二年六月壬辰诏令在全国十道推行的具体情况,《通典》、《旧唐书》、《新唐书》、《唐会要》均有记载。综合上述文献的记载可知:宇文融既是这次括户的策划人、设计师,又是组织者、主持人。宇文融以劝农使兼租地安辑户口使的身份,凭借着唐玄宗授予他的“与吏民议定赋役”的大权在29名助手即“劝农判官”的协助下,于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雷厉风行地推行检括户口诏令,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在推行诏令的过程中,朝廷有人提出异议,户部侍郎杨场认为这是籍外取税,百姓困弊,得不酬失”。唐玄宗坚决支持宇文融,将杨场贬官,“融乃自请驰传行天下,事无巨细,先上劝农使,而后上台省,台省须其意,乃行下。可见,宇文融是以“钦差大臣”的身份,既有唐玄宗所赋予的“量事处分”大权在手,又有由他选择的诸多得力“劝农判官”的协助,终于使这次检括户口工作在全国获得了颇为圆满的成功。
关于劝农判官的总人数,《资治通鉴》、新旧《唐书》、《唐会要》、《资治通鉴》胡注的说法不一。可归结为19人与29人两种说法。许道宗、赵克尧《唐玄宗传》认为:“《旧唐书》与《资治通鉴》的10人说,是指最后一次派出的人数《唐会要》29人说是指先后两次派出的人数。而我们认为应是先后三次派出的人数,即开元九年二月为10人;十一年八月增派9人,计19人;十二年六月不久再增10人,共29人。”
总之,在全国十道推行检括户口,是一件十分繁重而艰巨的任务。没有众多得力的劝农判官协助,没有唐玄宗的坚定支持,宇文融是无法完成这项重大使命的。
许、赵的《唐玄宗传》还对宇文融所选择的29位劝农判官进行研究,指出这些人虽然大多官品不高,但却是“知名士”、“当时才彦”,不仅具有知名度,而且颇具才干。否则是难以完成这一重大使命的。29名判官,属于京官者6人属于地方官的有府职6人,县职17人。占总数80%的地方官,大多选自京畿、河南地区。因为这些地区土地兼并和户口逃亡颇为典型,这些地方官熟悉京兆地区情况。可见,宇文融的这种考虑和人事选用原则,是颇为高明的。宇文融同他选用的29位助手在工作中密切而有效的配合,无疑是括户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宇文融为唐玄宗所主持的检括户口工作,有关文献均有记载。这里,摘引《新唐书·宇文融传》有关的简要记载,述说如下。
宇文融策划括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天下户版利隐,人多去本籍,浮食闻里,诡脱徭赋,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而宇文氏本人向唐玄宗提出“请校天下籍”的主要目的,在于“收匿户羡田佐用度”,通过括户与括田来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实践表明,宇文融在大体上解决了他所要解决的问题,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始于开元九年正月的第一阶段括户,宇文融以覆田劝农使的身份,“勾检帐符,得伪勋亡丁甚众”,获得初步成功,他本人被拔为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始于开元十一年八月的第二阶段括户,宇文融以劝农使,又兼租地安辑户口使的身份,上奏以“慕容琦、韦洽、裴宽、班景倩、库狄履温、贾晋等二十九人为劝农判官,假御史,分按州县,括正丘亩,招徕户口而分业之,又兼租地安辑户口使。于是诸道收没户八十万,田亦称是。岁终,羡钱数百万缗。帝悦,引拜御史中丞”。本传还记载宇文融巡行天下时,“见高年,宣天子恩旨,百姓至有感涕者”。使者回京后向唐玄宗汇报上述情况,“帝乃下诏以客賦所在,并建常平仓,益贮九谷,权发敛;
官司劝作农社,使贫富相恤。凡农月,州县常务一切罢省,使趋刈获。流亡新归,十道各分官属存抚,使遂其功。复业已定,州县季一申牒,不须挟名。唐玄宗、宇文融的括户举措,其成就与意义有如下几点:
开元九年开始括户的成绩与意义,主要不在于“得伪勋亡丁甚众”,而在于作为括户工作的“试验”阶段,它使唐玄宗、宇文融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从而制定出第二阶段括户的正确方针。
括户的结果,使户口增加80万,即所谓“诸道收没户十万”,而开元十四年全国户口总数707万。同隋开皇三年括户164万(合30万户)相比,“得客户八十万”应是历代括户的最高数字。
281页 四监介绍
少府监:掌百工技巧之政,下设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等五署,分管礼器制造、车伞制造、马辔皮等工、丝织印染、冶铸等,还掌管各地的盐监与铸钱监。
将作监:掌管土木工匠之政,下设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四署,分管梓匠、土工、舟车等工、石工与陶工等。
军器监:掌缮甲弩,下设弩坊、甲坊等二署,分管弓矢刀矛制造、成衣制造等。
都水监:掌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政,下设河渠署、河堤谒者、诸津令等。上述四监及监下诸署的设置,表明官府手工业管理机构的庞大和分工的精细,是官府手工业比汉代有较大发展的标志之一。
288页 唐代商业城市概述
在唐代,最大的商业都市是扬州,其次为成都,即所谓“扬一益二”。扬州的繁荣,一是位于东南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二是它又为国际贸易的商埠,与水(长江、大运河)陆交通的枢纽城市有关。作为国内外商人和海内外商品聚集(散)地的扬州,实为唐代商品经济繁荣的窗口与缩影。唐代留下的文献其中包括诗词、小说等文学作品,对唐代扬州的繁荣程度多有生动的记载。
益州(成都)作为唐代的第二大商业城市,其繁荣程度不下于扬州,故人称“江山之秀,罗锦之丽管弦歌舞之多,伎巧百官之多,扬州不足以侔其半”。
唐代的大商业都市,还有江南的苏、杭二州。当时人称杭州“骈樯二十里,开肆三万室”,诗人杜牧称杭州“户十万,税钱五十万”。在扬州和广州之间,最大的商业城市是洪州(今江西南昌)。海外和岭南的货物,大多由广州越过大庾岭,取水道到达洪州,然后沿长江东下,到扬州。在长江中游的荆州(今湖北江陵),也是一大商业都会,人称有30万人口。岭南地区最大的商业都会,是著名的国际商港广州。此外,作为对外贸易的商港都市,还有浙江的越州(今浙江绍兴)、明州(今浙江宁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