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让对方替你掏律师费的一些学问...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和官司、律师这些概念似乎离得很远,好像根本不会有什么交集。而一旦时运不济摊上官司,费时费心还费力,还得找个好律师(比如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又是一笔支出(这里插个广告:东亚律师的服务公道,收费合理,是您绝佳的选择...),似乎总是一件令人十分闹心的事情(好像...也不是...没有道理...咳咳咳)。那么有没有一种或者几种方法让别人替你掏钱聘请律师呢?那就轮到俺了,俺来就律师费这个问题简单说个两三句,教你用三句话让诉讼对手替你付律师费——
一、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败诉方、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双方当事人应在拟定合同时约定律师费支付条款,尤其是约定对己方有利的律师费条款。那么一旦产生诉讼,律师费就基本会由对方承担(当然,这合同首先得合法!合法!合法!)。其次,律师费必须居于合理范围(参考各省市律师费收费标准),否则法院有可能不予支持。再次,该律师费应实际发生,约定了但未实际发生的,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这条主要是针对风险代理,风险代理回款比例收费,尚未执行回款导致的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无法在未发生状态时要求对方支付)。
二、法院酌定由对方承担(大概也许...)
这一条的法律支撑是《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以上翻译成人话的意思就是虽然合同中没对律师费进行约定,但因为败诉方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花式拖延诉讼时间激怒了法院因而导致法院有一定概率判定败诉方要为此付出承担对方律师费的代价(过于玄学,可忽略不计...)。不过根据我最近翻到的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民事裁定书可看到:“H公司、W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A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H公司、W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H公司、W公司应向A支付A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也就是说,正经触发本段“法院酌定由对方承担”这一条的一个很重要的前置条件为方当事人是否因拒绝履行合同。如当事人起诉、聘请律师是因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所致,则当事人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就属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再次强调:也许、有可能、maybe)可以判决对方向当事人支付相应律师费(话说回来,90%的官司都是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但俺目前是没经历过非法定情形然而法院支持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三、法律强制规定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重头戏!):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担保权纠纷:《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人脸信息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著作权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商标权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6、专利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7、网络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8、生态环境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9、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0、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的情况:《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11、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上述是是一种目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可以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在以上情形下,聘请律师绝对是客户最明智的选择(看我看我......咳咳咳)
但是实务中奇奇怪怪的事情总有发生,有时候即使有合同约定、有法定情形也不意味着守约方、胜诉方可以高枕无忧地让对方掏(dang)律(yuan)师(da)费(tou)。比如著名的 (2020)京04民初579号判决,北京某法院某法官就以“关于律师费,合议庭形成以下处理意见:合同中约定当金吉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时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为解决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相应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事实上本院已有无数支持判例),但是上述约定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即因为权利人不是费用的终局承担者而可能导致其疏于认真筛选律师,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之情形。合议庭认为,如前所述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本案中发生的律师费,但基于基本的公平原则,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审慎选择律师使得相应费用支出物有所值的附随义务。”“合议庭认为,律师的基本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即便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无法起到引导诉讼思路的效果,也起码应当做到拾遗补阙,避免出现重大偏差。事实上,律师的价值应当体现于专业性,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快递员”的工作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据此,合议庭一致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能认定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故对其要求金吉公司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堂而皇之地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本文对该法官的该判决不做过多评价,仅以该例作为对自己、对这篇文章的读者的警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核定名称,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以刑事、房地产建筑、公司商事、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及国际业务为主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及律师助理130余人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层,自有办公场所一千余平方米。所内律师担任数百家企事业单位和十数家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了海量的法律服务,深受客户信赖与好评。
“大连街上的老字号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