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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一审判决

2021-04-26 11:40 作者:高山论  | 我要投稿

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一审判决

  天心区法院在26日的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集中宣传活动上,重磅来袭了相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经典案例。本文是第六部分,探讨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问题。



  2010年8月17日,广州罗旗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旗饮食)、广州凯郡升品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升品)和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食店(以下简称刘琼店)作为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装饰标志,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4月22日,天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陪审团



  01。申请人茶悦公司诉称。

  被告法定代表人吕良,创作了与“茶颜悦色”新中式鲜茶品牌相关的商标标识、品牌宣传文案、饮品名称、专卖店装潢等作品,从2013年12月28日起,在长沙开设第一家“茶颜悦色”新中式鲜茶专卖店,推广中国风“茶颜悦色”茶饮料品牌。它独特的饮品制作、装潢设计、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等,已引起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和喜爱。多年来,由于大量使用,如今中国风“茶色”茶饮料成了外地游客到长沙必打卡的招牌美食之一。

  被告“茶颜悦色”茶饮独特的饮品制作、装潢设计、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推广,经过长期的统一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消费群体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相关公众将其整体装修形象与被告经营的“茶颜悦色”茶饮相关联,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

  从2017年开始,洛旗公司和凯郡升品公司共同在公司的主页、微信号公众编号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设计,模仿原告的饮料菜单、名称、标志、文化标语、店铺装饰等设计进行茶饮料广告宣传,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招商业务的宣传和推进,误解消费者

  另外,罗旗公司和凯郡升品公司实际开展特许加盟业务,统一使用与原告商标装饰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02 茶悦公司的请求

  (一)停止洛旗公司、凯郡升品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招商和虚假宣传行为;

  二、三被告停止在刘琼饮料店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装潢;

  三、洛旗公司、凯郡升品公司对刘琼授权的饮料店的侵权行为,赔偿30万元;

  四、刘琼饮品店使用类似原告的装潢赔偿原告70万元,洛旗公司、凯郡升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三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的维权费用28万元;

  洛旗公司、凯郡升品公司消除了对侵权行为的影响。



  03。洛旗公司辩称,

  原告的商品装潢仅限于茶饮料杯。在岳麓区法院的另案诉讼中,原告主张仅出售茶饮料,不提供任何服务,因此其装饰仅为茶饮杯。二是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饮品制作、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推广等诸要素均不附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不构成其茶饮料的商品装潢。第三,原告的茶杯装潢多变,不稳定,不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三、被告饮料杯与原告饮料杯的装饰风格差异较大,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退一步讲,原告诉中所主张的包括纸杯在内的各种元素,各店的装修等,都是不同风格的,缺乏相同的元素,缺乏共性。

  尽管被告要素与原告要素相似,但不应将其和标识作为商品商标的扩展用途纳入本案的装潢保护范围。

  被告所用的“字”并非原告所称的其自创的“茶叶体”,而是“静月体”,被告获得了“静月体”字的所有权。

  被告不构成虚假宣传,主要招商网的加盟信息都是由被告自己发布,与被告无关,而且被告在其网站上声明存在虚假加盟信息的网站。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04。被告人凯郡升品公司辩称。

  被告同意洛旗公司的观点;

  虽然凯郡升品与洛旗公司是关联企业,但并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门店,也没有许可或指导任何合作伙伴开店;

  三、凯郡升品只负责洛旗公司及自己的网站设计和日常运营,两者网站的广告发布内容均由凯郡升品提供;

  四、凯郡升品与刘琼饮料店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其行为与被告无关。

  05。被告人刘琼饮料店辩称。

  同意两被告公司的观点;

  二、刘琼饮料店是在洛旗公司的指导、安排下经营的,并与洛旗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责任应由洛旗公司承担。

  三是刘琼饮品店的店铺很小,收入很少,原告要求的赔偿过高。



  06。法庭调查了原告装修的用途。

  与既为商标又是美术作品相比,“中茶西作”是美术作品,原告是上述商标及美术作品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人。吕良于2013年12月28日开了第一家“茶色”专卖店,开始销售茶饮料,并开始应用于茶饮料的包装,店铺门头,店内装潢等。

  现在原告的店铺装修以“新中式鲜茶,越中国越时尚”为招牌;店内标语为“我不是英伦人,我不是美国人,我不是日本人”。我喜欢中国茶有四千年的历史。喝酒,不盲从,敢于与众不同。“我是性感可人的新中式鲜茶,我是生来就不一样的现代茶馆,我姓茶名悦色”,“中茶西做”,海报上写着“爆款成名,星期三半价,下雨天半价”,饮品单上写着“浣纱绿,红颜,豆蔻,茗茶”四个单位名称,集点卡等等。特定饮料名称为:“幽兰拿铁,纤纤马卡龙,声声乌龙,阑珊蔓越莓等”。




  07。法庭调查了洛旗公司和凯郡升品广告的宣传情况。

  罗旗公司官网,凯郡升品公司。

  洛旗公司官网(仕女图不用改哦)

  洛旗公司和凯郡升品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茶色观色”和仕女图,“新中式鲜茶,越中国越时尚”,“茶色”中的西画图片,“茶色”店铺照片,“幽兰拿铁,声声乌龙”等产品名称,饮品单对外进行“茶色观色”品牌宣传和特许加盟。

  洛旗公司、凯郡升品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分别发布了《茶色仕女图》、《新中式鲜茶,越中国更时尚》等文章。

  08。法庭认定刘琼饮料店的装修与原告的装修相同或近似。

  09。法庭认定洛旗公司促进员工加盟招商。

  10。法庭对洛旗公司、凯郡升品公司进行了虚假宣传。

  洛旗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小红书上发布了“茶色商标2004年BOSS注册,2008年获得茶色商标”的内容。

  投诉人商店图片

  洛旗公司促销图片。

  洛旗公司的宣传照片无论从构图、场景、环境等各个方面都是一致的,只是把店招上的仕女图改成了“茶色”,把“茶色”改成了“茶色”,都是通过照片修改的技术来给自己做假宣传。

  其它加盟网站如85餐饮创业网和5198餐饮加盟网均载有茶色的加盟信息,但没有证据表明是由两被告委托的网站发布。

  11。法庭听讯



  一、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样式、营业人员的服装等构成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违反知识产权侵权法规定的装潢。因此,原告的商品装潢不应仅限于饮料杯,而应是店内招贴、标语海报、饮品单、集点卡等元素的组合,系公司特有的整体经营形象。

  二是原告“茶色悦茶”饮料经过网络推广,系长沙知名饮料,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店面招贴、标语、招贴等要素组成的组合体,经不断宣传和使用,与原告茶饮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点,为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

  三、洛旗公司、凯郡升品公司广告宣传中的店铺招贴、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元素与原告主张的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第四,洛旗公司在官网、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小红书等发布了类似内容:茶色商标2004年通过BOSS注册,2008年获得茶色商标,与2008年3月14日外人柴泽军申请注册的商标最早实际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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