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商品房窗前绿地归属法律问题探讨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商品房窗前绿地作为一种重要的居住环境要素,越来越受到业主们的关注。然而,
窗前绿地的归属问题在法律上却一直存在争议。
例如在一些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或者销售商与买方约定,小区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或者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属于底层业主专有使用。然而,实际交付房屋后,业主发现部分窗前绿地被占用,或成为停车位,或成为公共绿地。业主们纷纷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反映问题,但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最终,部分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兑现承诺,恢复窗前绿地。
那业主与开发生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上述规定说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均属于业主共有,但也存在专属于个人使用的例外情形。
然而要使绿地专属于个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即立法条文所表述的“明示属于个人”。而要符合“明示”这一条件,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一、是窗前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
。
如果商品房规划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窗前绿地没有报批,或者报批后未经批准,或者开发商与底层业主私下达成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买卖协议后未补办规划批准手续的,都不能认定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买卖合同有效。
二、是开发商或销售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通过广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窗前绿地属于底层业主专有(独占)使用。
也就是说,开发商或者销售商必须有证据证明,在销售商品房时,其他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窗前绿地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属于底层业主专有使用。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窗前绿地一般与底层商品房一同取得,一同移转让与。实践中业主之间转让窗前绿地的,只要该绿地符合上述条件,且转让手续合法,则该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其次底层业主取得的窗前绿地权利,仅是专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因为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再次窗前绿地不得妨碍建筑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有关公用事业的建设和使用。最后窗前绿地的土地专有使用权费用及绿地维护费用应单独计算,由专有(独占)使用绿地的业主承担,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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