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解析·2022 】论述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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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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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进行公共管理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注意区别于国家垄断)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理解:(3分)
(1)就主体而言,行政性垄断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就表现形式而言,行政性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既包含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通过制定行政规定的方式实施垄断的抽象的行政行为。一般来讲,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中,抽象行政行为是主要形式。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有:(6分)
(1)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通过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人为地剥削地区经营者竞争能力的行为。这种市场壁垒既没有效率因素,也缺乏法律依据,只是为了保护本区域企业免受竞争压力,达到提升局部经济利益的目的。
(2)部门垄断:这是政府行政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其合法拥有的权力,如行政许可、生产要素的分配、投资审批等限制企业竞争的行为。
(3)行政性强制交易:是指行政垄断的主体直接以行政权力为根据而发生的经营行为,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限定他人与其指定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或者使得这些经济实体在同一市场中与其他经济实体相比处于更加优越的特权地位。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6分)
1.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
(1)政府行政机关
(2)依授权行使职权的社会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社会组织
中央政府的垄断行为不属于行政性垄断,而属于国家垄断。国家垄断受法律保护,但是仅限于重要的行业和产品。
2.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判断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滥用行政权力,二是排除限制竞争。认定排除限制竞争,主要在于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支配性、排除性和损害性的评价。
排除限制竞争又是判断是否“滥用”的前提。如果不是以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行政性垄断;反之,即便是在行政权的授予、行使等方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行为的形式和程序也没有违法,但其实施的结果却给市场竞争带来了损害,即有可能被认定为行政性垄断。
3.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违法者将被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种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处罚建议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考点分析】
行政性垄断是是经济法中市场秩序规制部分的知识点,属于垄断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基础性知识点,也是法综经济法中重者恒重的知识点,难度不大。
【解题思路】
先对行政性垄断的概念简单陈述,然后列举其表现形式,并对每一个表现形式作出解释,最后回答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其中包括行为主体、违法性判断以及法律责任等。
【答题技巧】
论述题要注意答题的逻辑性,一步一步展开回答。从概念到表现形式,接着回答法律责任,可能会有细碎知识点回忆不起来,但稍微漏掉几个问题不大,关键是回答的逻辑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