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偶像”
中文语境里的“偶像”,我更愿意看作是一系列职业的统称,即一种通过产出“情感依赖+表演业务”模式,来与消费者(粉丝)构建一种不定期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互联网上的视频制作者和主播,或许也能够视为一种“偶像”。 显然,在我对偶像这一行业的看法上,“情感消费”是核心,而业务能力在其中的含量可能很低甚至没有。可以说业务能力决定了一名偶像的上限,而情感消费则决定了下限。所以,如何让消费者进行更多消费,关键往往是拉高自己的下限,因为业务能力的提升有门槛,而且不进行职业上质的改变,收益实则很低。 于是乎,“偶像”这一诞生于现代的新兴文艺职业,逐渐扩散至各个领域。它既是起步上升的垫脚石,同样也是约束艺人的桎梏,很多艺人即便能够做到从偶像上升到其他领域(比如演员、歌手),其在偶像时期所培养的消费者,即粉丝,也会用偶像的标准去评判。 所谓“偶像的标准”,更像一种潜规则,因为其中种种言论,是不容主流价值观所肯定的——例如对偶像的私人情感的绝对约束。 如果在二十一世纪的当下,如果有人说:我给你钱,你必须给予我相应的情感投入,并且要做到不留给特定的个人 。无论从哪个角度,都称不上是“公序良俗”,因为人的情感能被交易时,无可避免地将自身商品化,剥夺了人的属性。 但如果放在“偶像”行业,便合理了许多,这其中存在着收入的偏差,以及市场营销所产生的种种效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正是偶像和粉丝之间互动的本质。 为了维护二者之间秩序的稳定,所有对偶像行为的监督都会被合理化,即便是出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而这就是偶像行业畸形的开始。这种“监督”往往会受到消费者的支持,因为偶像拥有私生活不会被定性为消费上的违约——尽管投入情感的粉丝因此感受到悲伤。 所以粉丝会积极的寻求一种私力救助,即便这个私力救助处于灰色地带甚至违法;即便被惩罚的对象并非自己的“推”;即便被批判的对象是虚构作品。这种模式,与道德强制力的产生非常类似。 这也许就能够解释,在《我推的孩子》这部作品因动画化推广时,国内粉丝群体对于星野爱的死亡评价是“好似喵”。星野爱正是将一名偶像的形象具体化,私生活与“外貌的idol”产生强烈反差,而该反差第对观众的冲击是最直接的。试想,如果星野爱将未成年生子隐瞒到了演艺圈出道之后,对于她偶像时期的“合同”,实际上可以视为履行完毕,但刺杀事件的突入侧面造成了曝光,满足了现实中粉丝群体对偶像“违约”的愤怒。 《推子》这部作品,实际上感受得到赤坂在早期确实想揭开“偶像”这一暧昧行业的遮羞布,但中后期莫名又想为这个行业洗白。其实有马加奈在偶像时期倾心于阿奎亚,在观众面前又何尝不是一种背叛呢?但帽子却很少从这一角度被读者和观众攻击,相比是受众群体经典的角色带入所导致,也可能是对偶像恋爱设定的受众已经被筛选脱离。 如果能够做到跳出偶像的话语体系,重新审视事件本身,对于一个买卖合同,能够做到满足双方需求,实际上没有可以被苛责的地方。问题在于,服务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我想,这可能就是大街上被粉丝撞见,和私人信息被曝光的差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