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医院医生仅凭下级医院纸质诊断结论便可施行肿瘤切除术?
上级医院医生仅凭下级医院纸质诊断结论便可施行肿瘤切除术?















一个肿瘤复发患者在下级医院(铜梁区人民医院)进行核磁共振平扫(MR)检查后,建议进一步检查。患者来到上级医院(重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CT报告建议复查,可是,上级医院医生并未复查,便选择腹腔镜切除术。请问,这样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医疗规程?而该诊疗行为后,患者复查发现,手术区域还有一个肿瘤,便请专业人士查阅最初的下级医院MR影像资料,发现手术前盆腔左侧有两个一大(椭圆形)一小(圆形)的肿瘤,但这个上级医院只切除了较大的椭圆形肿瘤。于是,患者再次到另一家医院施行了圆形肿瘤切除术,导致患者遭受再次重创和化疗伤害。对于这样的后果,重庆市人民医院的医生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是否应对患者的再次手术承担责任?
相关案情如下:
2021年4月22日,患者唐女士在铜梁区人民医院对其盆腔进行了增强磁共振平扫(MR)检查,在影像(影像号:MR201422011)表现栏中表述:盆腔左侧见椭圆形混杂信号,大小约3.0x5.0x3.3cm;诊断意见:盆腔左侧椭圆形混杂信号,考虑肿瘤复发?建议进一步检查。
事后,患者找专业人士查阅铜梁区人民医院MR201422011号MR影像片以及电子影像,发现此次检查的影像片及电子影像显示,患者的盆腔左侧除了已载明的椭圆形肿瘤外,在外侧还有一个相对体积较小的较规则的圆形肿瘤。
2021年4月23日,患者入住重庆市人民医院妇科,即施行上下腹部X线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冠状面成像,该诊断意见载明:结合病史,建议盆腔复查。但该院并未施行盆腔复查。
2021年4月26日,该院对患者施行了腹腔镜盆腔包块切除术(腹腔镜盆腔包块切除+探查+盆腔粘连松解+膀胱粘连松解术),切除患者左侧盆壁1个直径约5cm囊实性包块,即椭圆形肿瘤,将圆形肿瘤遗漏,5月6日,患者出院。
2021年6月12日,患者到铜梁区人民医院进行增强磁共振平扫盆腔,结果,与2021-4-22,即MR201422011片比较,盆腔较大结节(即椭圆形肿瘤)已消失,发现左侧髂血管旁存在小结节影,约12mm。由此可见,影像号为MR201422011的检验影像拍摄的患者盆腔内圆形肿瘤依旧存在。
2021年8月14日,患者再到铜梁区人民医院进行增强磁共振平扫盆腔,仍发现左侧髂血管旁存在小结节影,约1.0x1.3cm。说明圆形肿瘤仍旧存在。
鉴于该圆形肿瘤存在,患者另行选择医院进行手术切除。2021年12月2日,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对患者施行肿瘤细胞减灭术,使用超声刀切除左髂窝腹膜表面约2.5cm质硬结节,耗费数万元。
2022年5月11日,该院专业人员对铜梁区人民医院影像号为MR201422011磁共振检查结果进行会诊,发现当时患者盆腔内实际上存在两个肿瘤,再次证明,该院对患者施行腹腔镜盆腔包块切除术时,只切除了一个较大的椭圆形肿瘤。因此,该院医生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与患者12月2日的肿瘤细胞减灭术存在因果关系,导致患者遭受身心损害,以及重大经济损失,还导致患者住院、休养数月的单位绩效损失,
作为曾经在护理岗位艰辛工作和奉献了20多年的患者,本身身体瘦弱,却被同行在诊疗程序中造成如此伤害,这是医药卫生界的耻辱,也是患者难以承受之痛。
患者并不懂专业性的影像片及特定手术的特点,充分信任该院医生的诊疗行为,而该院医生却傲慢自信,未查明手术区域的真实情况,便错误选择探查区域有限的腹腔镜手术。
作为二甲级别的下级医院,铜梁区人民医院做出的影像号:MR201422011的核磁共振检验结果,其书面报告结论发现肿瘤,要求建议复查。对于下级医院的检验(检查)报告所述复查建议,重庆市人民医院医生并未采纳,也未对铜梁区人民医院的影像片,以及电子影像资料仔细查看,并请相关检验机构(科室)专业人员阅片会诊,以查明患者涉及的手术脏器内的真实状态,即到底存在多少肿瘤,手术医生自信只有一个椭圆形肿瘤,因此,导致漏诊。同时,选择手术方式时,患者本为肿瘤复发,就应选择全开的破腹手术,而不能选择探查区域局限的腹腔镜手术,故手术医生选择手术方式不当,手术中未探查到左侧较小的圆形肿瘤,故只切除了椭圆形肿瘤,从而漏切较小的圆形肿瘤。综上所述,重庆市人民医院相关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程,漏诊漏切患者盆腔左侧的肿瘤,且错误选择腹腔镜手术,导致患者盆腔内圆形肿瘤遗漏,使其遭受再次手术,且进行了4次化疗,身体和精神均遭受重创,目前,存在失眠、焦虑、腿脚发麻等症状,构成身体和精神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