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的管辖协议有效吗


一、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基本案情
李某2020年8月9日晚22:45分左右,李某通过盖世可儿装备备用群(1130712420)担保交易了价值3200元的游戏装备。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以异常物品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对李某的热血江湖谁与争锋的账号(li510********)被停权封号,造成李某游戏账号及账号内有价的游戏装备损失合计13000以上,后李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请北京某互联网公司解封游戏账号并归还所有装备(价值3200元)或补偿原告损失13000元及利息。
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本案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游戏《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第21条“法律适用及解决纠纷”第2款明确约定“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与本服务协议有关的争议均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仲裁裁决为终局,对任何一方都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由于案涉游戏《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故对原告李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三、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向用户提供的《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该协议第21条有关争议管辖的条款内容与其他协议内容均为常规字号和颜色,并未以加黑、加粗或其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未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鉴此,应认定涉案争议管辖的格式条例无效,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李某与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产生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涉案的《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其仲裁条款系与合同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未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的方式提醒用户注意,系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依据李某主张,本院认定涉案格式合同的仲裁条款未成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三、七条之规定,我院就本案仲裁协议不成立的拟处理意见进行了逐级报核。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与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中涉及仲裁协议是否成立问题请示的复函》,答复同意我院处理意见,即约定的仲裁条款不成立的报送意见。
综上,因双方无协议管辖约定,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管辖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第一审案件。
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以上规定,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某互联网公司提出格式合同中有不少于三处提示用户阅读本协议内容,认为提示用户阅读即为合理提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关于李某对仲裁条款效力未做意思表示一节。
本院认为,李某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行为本身即表示不认可仲裁条款效力。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法庭释明,李某亦明确表示主张涉案仲裁条款未生效,即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涉案合同并无管辖协议条款,故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李某也未曾“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问题。
四、律师建议
实践中,经营者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未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的方式提醒用户注意,系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应承担格式条款无效的后果,因此,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运作过程中,应做到合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另外,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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