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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和沉船上的财宝,到底属于谁,有没有明确规定?

2022-06-09 23:52 作者:瀚海狼山  | 我要投稿



现在有人认为,世界上比例最多的金银财宝,并不在陆地上而是在海底。这是因为在大航海时代和工业革命之前,人类开发矿产的能力非常有限。因为当时没有工业机械,用仅有的黑火药也很难大面积地破坏岩石,因此在美洲被发现前,人类认识黄金和白银存在和利用的上万年,全球一共只开采不了超过1000吨的黄金。这个判断是比较可信的。因为即使像两汉这种大面积存留黄金的超级王朝。估计当时400年下来积累的黄金储备也不过只有几十吨的规模。后来因佛J 的兴起,大量的黄金用来“塑金身”,导致不论当时的官方还是民间的黄金储备都急剧地减少。这就造成到今天,汉代的黄金文物一大把,反倒是从隋唐到两宋的黄金文物极为罕见。只有到了明代中期以后金银物件的总量才开始逐步恢复。


主要原因就是明代中期以后,开始了大航海时代,非洲和美洲的黄银被大量地掠夺到了欧洲。而欧洲对东亚从历史上就一直是贸易逆差;于是泥土换黄金,欧洲人从美洲掠夺而来的金银,因为大量的采购茶叶和瓷器,于是80%以上又逐步流动到了东亚。这个过程直到东印度公司在南亚大规模种茶,以及英国本土的瓷器工场大量出现才有所缓解。不过东西方贸易欧洲长期逆差的状况并没有彻底改观,直到鸦P的大规模登场。而从美洲、非洲、南亚和东南亚殖民地往欧洲本土运送掠夺来的金银的主要方式,基本都是帆船环球运送。因为当时不用说飞机还没有发明,就是钢铁制造的轮船也还没有出现。用帆船环球运输的风险极大,基本上有30%以上的自然损耗概率,也就是大帆船因为遇到风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沉没。


比自然风险导致环球运输的木质帆船中途遇险概率更大的,则是各殖民国家之间的海上相互抢劫和半公开的海盗行为。像当时的英国甚至直接通过官方发放“合法海上劫掠”的执照。公然抢夺从美洲和非洲往回运输金银财宝的西班牙、葡萄牙和荷兰的大型帆船。而这些老牌殖民帝国的帆船要么被击沉,要么干脆自己凿沉也不想被英国海盗劫掠成功。于是在大航海时代,有大量装满贵重货物的帆船,在到达目的地之前就沉没了。还有两类沉船不属于风帆大航海时代,但是同样价值连城。第一就是宋元时期,从东亚满载瓷器进行远洋航行中遇险的沉船。由于瓷器本身几乎不会被海水腐蚀,因此七八百年之后被打捞出水仍然近乎崭新状态。瓷器易碎,在陆地上从宋元时代一直保存至今的官窑瓷器堪称凤毛麟角,


而随着沉船在海底的宋元瓷器却是大部分完好无损。因此一旦被打捞出水,其拍卖价值完全不输金银甚至价值更高。最近这些年来,1945年以前的沉没军舰也成了被打捞的热门对象,因为上面低辐射的钢铁船板和铜制构件都是生产探测仪和医L器械的最佳材料。因此价格也开始同步暴涨。总之1945年以前的各种沉船,不论是钢铁制造的还是木质的,基本都成了各国眼里的香饽饽。除了考古价值,各国更看重其实实在在的实物价值。尤其是有些历史上的著名沉船,外界估价动辄数百亿甚至上千亿,自然就会引发大面积的归属权之争。有的国家会说,沉船在我家的领海或者专属经济区之内,因此我全权拥有;而有的国家会强调历史上该船是有明确记载的我国的船只,因此归属权自然归我;还有的国家会说,


船上面的货物或者金银,本身是俺们国家古代商人的财产,或者干脆就是从俺们的土地上掠夺的财富,因此最终归属一定是我的。还有的人强调,沉船上的财宝都是他们投资打捞上岸的,因此所有权是他家的。总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已经被打捞的,有大量金银或者贵重瓷器的沉船,虽然物品已经进了博物馆,而同步的国际归属官司也已经打起来了。那么关于沉船的归属,到底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或者国际法规定呢?到目前唯一可以依据的,是联合G海洋法公约。但是海洋法公约只规定了各国领海之内的一切权利属于所在国,领海的意义和领土一样,其水体和底土也就是海底的主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所在国肯定是毫无争议的。但是海洋法公约并没有专门提到沉船的归属如何划分。


按照常理,某国领海之内的沉船,应该是该国领海底土,也就海底的自然附属物,原则上可以算是领海国完全所有。但是对一些比较知名的、可能存在巨大财富的沉船。即使沉没在当今某国的领海之内,其他国家仍然会提出异议。这就是他们会提到:根据海洋法公约。当今一国的军舰和ZF公务船,即使进入了其他国家的领海之内,如果是受到邀请不是侵入,那么仍然有主权豁免。而个别已经沉没的、历史知名的“巨富”沉船,当年的身份就是军舰或者某国的官方船只。虽然沉没时间远在海洋法公约诞生之前,但是仍然有部分国家强调这是他们的军舰和公务船,因此不能被视为当今领海所在国理所当然的财产。除了各国领海之内沉船的争议外,更多的还是在各国领海之外的沉船。这类沉船的归属问题就更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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