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时间带来的实务问题

如何解决“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时间带来的实务问题”?
文/蒋玉芳
留言1:
您好,如果在下半年度备案单一核算,那么第二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是上半年按照整体核算,下半年按照单一核算计算个税?还是全年按照单一核算计算个税,上半年申报缴纳的个税作为已扣缴税收?
留言2:
蒋老师,这个备案成单一基金(20%)前,需不需要把生产经营所得B表汇算申报上?具体是*德*智(2021年做的税务登记),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是8月17日完成的,现在(9月)想做(税务)单一备案,做之前是不是需要把它之前的生产经营所得汇算了,再给它做单一备案?
因为我去年做过一家单一备案的,它在汇算年度,提示未完成B表申报。
以上,是一位基金的后台财务经理,还有一位税务同行提出的问题。因为是一类问题,并且是针对查账征收企业。其实也是一个问题(备案)引起的征管实务中的系列困惑,只是从不同角度提出来了,所以,我们放一起讨论。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这里指监管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创投企业的日常征管,财税〔2019〕8号也进行了规范: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行业监管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企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这里“满3年”或“3年内”的“年”,笔者理解应该是指纳税年度。 那么,如果创投企业的核算方式备案发生在年初或者新办企业备案,则个人合伙人的纳税申报不存在问题。可如果行业监管备案成功在年度中间(如留言中“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是8月17日完成的”,企业注册却在往年),这种情况下,创投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来税务备案,一旦备案,就等于创投企业在年度中间(对个人合伙人)核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备案前是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而备案后,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这就出现了开篇提到的留言1、2中的问题:在创投企业备案时(9月)先就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填报B表完成汇算清缴(必须是已经预缴申报了A表)?然后进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备案后,无法再正常填报A表)? 还是先进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备案后,无法再正常填报A表),等到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汇缴期,个人合伙人再对备案前从创投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只是这样操作有条件:一是个人合伙人未发生退伙(即汇算时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还未终止投资关系);二是在ITS可以正常填报B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后,无法再正常填报A表)。 这是目前实务中征纳双方的一个困惑,需要总局予以明确!

至于留言1提到的“第二年汇算清缴时,上半年按照整体核算,下半年按照单一核算计算个税”的情形,应该不存在,因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是按年(即是税款所属年度)进行;同样也不能全年按照单一核算计算个税,上半年申报缴纳的个税作为已扣缴税收进行减除。原因是,在ITS系统,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内填报过A表,就需要填报B表,否则有风险提示。
欢迎留言,一起探讨。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1版3次印刷,已上架出售,欢迎围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