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维企说案|根据民事诉讼法这则公司利益诉讼应如何判定?

2023-08-04 12:24 作者:维企律所  | 我要投稿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梳理分享过半,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从一个行外人鲜有耳闻,业内亦有“不同声音”的实际案例,做个分享。



维企律所:公司与股东利益冲突

大致情况是,甲公司因认为某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向该股东的住所地A地法院起诉。但该股东反驳,坚称纠纷属于公司诉讼,应由甲公司所在地的B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进行审理。

对此,业内有几个观点。有观点认为,由于此案涉及的是公司起诉特定董事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故不符合典型的公司诉讼特征,更接近于一般侵权诉讼。因此,持该观点者认为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维企律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最高院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被列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并没有被列为“侵权责任纠纷”。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公司的关系更为紧密,应按照公司诉讼原则进行审理,即应由甲公司所在地的B地法院受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应当根据侵权诉讼原则进行处理,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进行审理。依据如下:

首先,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7条和相关的解释对公司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公司设立、股东权益确认、利润分配、公司解散等涉及公司组织法性质的诉讼。而本案中甲公司起诉的是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并没有涉及公司的组织法性质问题。

其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虽被《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但并非笼统意味所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都应当适用公司诉讼之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实际上,涉及上述规定的,只有与公司组织法性质相关的诉讼。



维企律所: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最后,从公司诉讼的性质角度考虑,只有在涉及多项法律关系变动、影响到多数利害关系人且涉及公司组织行为情况下,才有必要在公司所在地进行审理。而本案并不涉及以上情况,虽然此案涉及公司股东的行为,但并没有触及公司的组织法性质,所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来判定管辖权,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维企律所与中外企业同行


维企说案|根据民事诉讼法这则公司利益诉讼应如何判定?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