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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未兑现母校千万捐款,何以成“老赖”?——

2023-03-15 16:08 作者:奇妙律旅  | 我要投稿

    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因未履行1100万元的捐赠承诺,被母校基金会起诉执行。有些网友替吴幽叫屈,认为其不履行捐赠承诺并非故意为之,实在是“心有余而力有不逮”。这种情况的确明显有别于有些明星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为图虚名进行“诈捐”的情形。难道吴幽只能砸锅卖铁支付母校1100万元款项吗?     我国《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因此,关键是吴幽是否真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其或可将自己被执行的案件情况向民政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后,争取免除1100万的捐赠义务。     这起案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捐赠合同在未付款前,是否可撤销?《民法典》将赠与合同作为一类典型合同进行专章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赠与合同牵涉一些特殊的捐款场景、捐赠形式和受赠对象时,赠与人不得反悔赠与,仍得履行赠与承诺。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特定形式的赠与不得撤销。《民法典》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因为赠与合同一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表明赠与人对履行转移赠与财产进行了郑重承诺,同时受赠人基于对公证形式的信赖,已从心理上认可接收财产的预期利益。     《慈善法》还补充,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如其不履行捐赠的,受捐赠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强制要求其履行捐赠。网络上披露了一些明星“诈捐”情形,都是在公开媒体报道下作出的捐赠,如果没有按时支付捐赠款项,慈善组织当然有权利要求其履行。     第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捐助。《慈善法》第41条第1款第(二)项将不得撤销的“公益捐助”进行了细化:扶贫、济困;扶老、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吴幽向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助,属于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并不包含在不得撤销的“公益捐助”范围。但其签订的捐赠协议中补充强调“协议为不可撤销的公益捐赠”,属于吴幽自行放弃撤销赠与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举两个例子说明:如果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但男方后来“变心”不再同意结婚,为了补偿女方多年感情付出,自愿签订赠与协议给付“分手费”。此处男女双方尚未结婚,双方没有基于《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制度下财产分配照顾女方原则的法律义务,因此,仅仅是遵照符合世俗风尚和道德评价下的自愿赠与财产,可定性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还有一种“分手费”情形要与之区别:已婚男方承诺给婚外异性“分手费”,此时的赠与合同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夫妻忠诚义务,即是违法行为又违背道德,该赠与合同不能定性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当然已婚男方在给付“分手费”之前随时可以反悔撤销。同时,即使赠与已经履行,男方的配偶依然有权以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而撤销男方赠与,主张第三者返还“分手费”。     另外一个例子:某公司员工上下班路滑骑车自己摔伤,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公司仍自愿按照工伤标准承担了员工全部损失。公司并不具有《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范下的义务,仍作出道义上的赔偿或补偿,即可定性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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