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研分析丨人大法本法硕保研专业情况探究:信息先行,不卑不亢
前言
本文作者师弟保研上岸人大法本法硕,为大家写下此文。文章中的逻辑思路特别流畅,尤其是行文后半部分的民法分析更是非常严谨,其功底并不输于学术型硕士,故本文亦摘录至《知行法学丨人大法学保研一本通》一书之中,也欢迎更多同学加入到一本通的编纂和升华之中,造福师弟师妹。

一、专业选择
笔者现推免至本院,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在本科绩点(25%)、英语水平、专业实习和学术科研上,笔者都算不上特别出彩,申请TOP2无望,也未心申请其他学校,所以潜心备考本院。
2021年,人大法学院申请方向较多,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刑法、诉讼法、环境法、国际法、社会法、比较法等学硕,以及法本法硕、涉外法本法硕等方向。渠道分为“夏令营”+“领军计划”,后者人大法学院本院入选学生较多。在以上诸多方向中,本人对法学理论、民商法、社会法都有一定兴趣,自身偏好宏大叙事,但综合自身情况后,最终选择保守策略,即法律硕士(法学),再在硕士阶段选择更有兴趣的方向,目前来看是民商法。
在专业选择上,我主要考虑了以下一些问题:
学硕和法硕的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在培养目标上,前者注重学术研究,硕士阶段论文发表、课程学习、经典研读比较重要;后者注重实务操作,法律实习、法律技术比较重要。
学硕和法硕的行业认可。目前,在人才培养和行业认可上,二者相差并不是特别大,在发达地区的法检单位、个别国家机关岗位,会要求某些专业的法学硕士,如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但在一般的政府机关、法检单位、各类律所、公司法务等单位,法本法硕与法学硕士基本都达到了入行门槛,用人单位也不会轻易卡掉人大法学院的硕士。据笔者了解,学院老师对专业差别、学硕法硕的看法也较为相似,多数都是一个文凭证明,个人实际能力还需在工作中体现。当然,如有科研、读博打算,应当以学硕为先。
学硕和法硕的申请难度。在夏令营入营申请时,本人窃以为法硕名额更多,竞争比例应当更小,且学院有鼓励学生申请法硕的传言,所以不介意选择法硕。再考虑自身的志趣,对学术科研无规划,也对法律实务更感兴趣,更愿意进入具体实在的法律关系之中,所以对法硕较为亲近。最后综合自身能力和性格,对高强度学术竞争有些许厌恶,既往的个人经历也告诉自己要进入社会网络中,取得社会认同和社会价值,提升幸福感。
如上所述,考虑清楚“我是什么人”“我想要什么样生活”“可选的方向是什么样子”
之后,我选择了报考法本法硕。最终也得偿所愿,拿到了offer。如今回顾复盘,对我当初的选择没有太多后悔,只是对当时信息不足、信心不坚的遗憾。在竞争比例上,法硕和学硕区别不是特别显著,处于2:1到3:1的区间内,一般两个人到三个人中可以有一个人拿到优秀营员,所以有强烈专业意向的,不要为了少竞争而轻易选择法硕。当然,学硕的招生人数少,如当年份的Top申请人水平很高,那哪怕你是第二名,也只能遗憾落选。这之间的尺度把握,还需个人自己把握,其中的不确定性还是挺大的。
另外,据我所知人大法学院今年除招收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外,还招收法律硕士(涉外方向)、法律硕士(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该类方向对外语水平要求高,学制三年,但竞争性弱于前二者,且优营率很高,外语水平好的朋友重点考虑。
二、保研情况分析
2021年,人大法学院在法律硕士(法本)方向上,共有90人进入夏令营,其中74人实际参与考核,最终共录取33人。报录比将近3:1。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人大法学院考核模式又有一次革新,将以往夏季7/8月份举办的夏令营,延后至9月初举行。在九月,清华法学院、北大法学院同样在此时间内举办预推免,该年进入人北清三家法学院混战时代。
在2021年四月份,按照以往规律应当开启夏令营报名的时候,人大法学院无报名通知,直到6月份开启报名。但这时候的报名,只是一份材料预提交,即向人大法学院表达想要参营的意向,不过此时,需要提前确定选择报考的方向了。7月底,法学院发布入营名单,法本法硕有90人。八月底九月初,各个院校出具推免名单后,法学院会让申请人提交拿到推免名额的证明,对原有入营的90人在进行一拨筛选。
准备推免资格材料的同时,9月13日,人大法学院公布考核时间和考核形式,考核时间为9月16日至9月19日。法本法硕在9月17日和18日进行笔试和面试。在这之间,申请人还需邮递材料,准备各项证明,时间相当仓促。
从整个过程来看,人大法学院在夏令营组织上颇为仓促,线上考核的场地和设备要求也较高,据传出现过因掉线等技术原因导致的考试事故,令人警醒。如疫情之后还未能平息,夏令营考核仍采取线上形式,申请同学一定要准备一间网路通畅、稳定的房间备考,并积极调试心态,避免阶段性压力过大。同时考虑人大法学院的考核时间较晚,夏季可以多参加其他学校夏令营作为保底offer。
三、夏令营考核经验
(一)考核模式
对于法律硕士(法学),2021年人大夏令营考核内容为理论法学(宪法+法理学)和应用法学(民法+刑法)。在外语面试中,是抽取材料进行介绍和分析。
笔试时间为1小时,线上双机位作答,不允许中途掉线;校内学生可提供线下场地集中考试。面试时间为1小时,包含中文面试和英文面试,二者接替进行。 2021年笔试,1小时内共两道大题,对照应用法学的两个学科,作答时间较短,刑法考点较为经典传统,多多关注重点罪名;对于民法,除对合同、物权、侵权等传统重点内容关照外,人格权、亲属继承也不可忽视。中文面试实际考察理论法学,对于体系性、专题性知识点进行考察,对知识迁移能力要求高。
英文面试的材料题不难,给一段纸质英文材料,一分钟时间通读,后依照拟定流程进行发言和评议,时间较为紧张。
(二)考核经验
对于笔试,法本法硕考察难度不如学硕那么精细,对知识广度和知识体系要求度较高,比如刑法中某类罪名的基本定义、横向比较等。刑法复习特别建议柏浪涛的法考精讲+案例分析,一定要吃透,典型情形可能会换个名头出现!此外,对于学院内青年教师的上课笔记、期末考题、复习重点等,一定要重视,考前要过一遍。学有余力的,对于当年度的刑法制度变迁、规则变动,要有所了解,可以上知网看看但年度刑法大牛都就刑法典变迁有何解读,包括但不限于人大法学院的老师(这类问题往往是各个学校老师在进行观点争鸣)。民法复习,合同、物权、侵权要重点关照,这是案例分析的基础,也是法学思维养成的启蒙;做到基本理论和总则编全覆盖,也不能忽视准合同、合同分则、特殊侵权责任。基础理论是搭建框架,养成学科思维,还需要学习具体技术规则,考场上才能顺畅解答。请注意,一定要格外关注当年份的学术热点,包括法律修订、观点争鸣等。如2020年,学界对于民法典适用与解释,有诸多文章;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出台,与《民法典》中人格权编衔接配合。未来,出题老师可能更倾向于通过新法来考察学科思维,考场上时间紧张,所以考前一个月或者半个月对于学术热点就要有所整理和了解了。
在中文面试中,法本法硕考察理论法学,宪法和法理学中某一知识板块将通过面试小组的发言和评议来体现。面试总时长1小时,专业面试30-40分钟左右,面试小组共有6人,每人发言两次(发言+评议),外加一次开头的自我介绍1min,所以每人总共发言最多不超过5min,每次2min左右。在较短的时间内,根据抽选的材料,考生要该专题的知识进行发言和评议,非常考验理论功底、心态调整和临场发挥能力。可以提供的经验是:
讲最精炼的话,表达最清楚的意思。在2min中,有理有据、有条不紊地讲出你对该项知识的看法,包括基本含义、历史来源、学术分类、特征属性,再加以升华总结。平时的时候可以跟朋友训练一下,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充分的知识广度和知识密度,比较考验考生的理论功底。在评议阶段,可以对被评议人的发言进行简短总结,包括其优势与不足,并在此不足的基础上,开始展示你的观点。展示观点时,可以应用“关键词/关键句+分析解释”的模式,言简意赅,也减轻理解负担。同时,这样一份有理有据,逻辑周延的回答,也会赢得老师和考生的认可。当然,在评议中不要有太强的攻击性、针对性,可将之当做一个简短的学术讨论,在和缓的氛围下运用理性讨论某理论。
在外语面试中,时间较专业面试更为仓促,仓促之下读不懂题、读不完题,容易紧张发慌,说不出话。在此过程中,一定要调适心态,专注于面试本事,不要去想难以预料的后果。同时哪怕暂时没读完题,对于材料有基本认识即可,咋可在抽象层面进行发言,展示观点,讲明理由即可。在评议阶段,有一定时间可供准备,可在此阶段稍微整理思路,做个小提纲,确定开头关键句,回答更有逻辑,也更有信心。最后,无论如何,在面试中要不卑不亢,向面试官展示出最佳的状态,自己不要怯场,面试分数也不能拉开很多分。
四、备考规划建议
(一)整体方略
众所周知,保研需要满足推免和接收资格。对于推免资格,各个学校政策不一,人大实行“811”政策,即80%核心GPA、10%科研、10%素质拓展,人大法学院尤重GPA和科研。基于多种因素,2021年人大法学院夏令营形式变化较多,制度变迁与应对策略如下:
1.建大池捞大鱼。今年夏令营时间推迟至9月,入营标准放宽,错开了诸多高校夏令营安排,覆盖人数大增,加大竞争力度;其中,本院与外校学生同等竞争,并无二致。
2.信息先行。保研是一场综合性能力考察战,有效丰富的信息可以让你事半功倍,也能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可以从往届经验、公众号(如知行法学)、知乎、同级分享等渠道获得信息,确保努力方向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策略安排。今年法硕考察学科包括民法、刑法、宪法和法理学,略去中国法制史,复习难度有所降低。总体来讲,笔者进行了三轮复习:首先,在6月之前,参考法考书(钟秀勇/柏浪涛)建立框架,宪法法理阅读人大版教材(人大黄皮宪法/人大蓝皮法理);其次,在6-8月,依照[知行法学]的4本讲义再度复习;最后进入9月,根据学科框架提纲挈领式复习。
前述流程并非提早确定,也是后期不断调整适配才逐渐摸索。自我感觉法考课程精细全面,应用性强,适合建立学科框架;知行讲义理论性强,明晰复习难点,颇似学霸留下来的重点笔记,获得感很强。此外,“知行法学”公众号上的推文,也很有干货,学科重点、学习方法、心态调整等非常丰富,相当推荐。笔者是以学硕标准备考的,不过最后考察的偏重基础,民刑宪法理学4课在公众号上都有相应的复习攻略,建议读者移步认真学习,注意重点知识,此处不再赘述。
4.复习状态。笔者实际认真备考时间为6月底至9月,于暑期留校学习,学习状态胜于居家。同时令人振奋的是,同寝舍友亦是学友,忙时学术交流,闲时吹牛聊天,空气中常有快活的气息。一处上进的环境,一群优秀的学友,的确是保持良好学习状态的不二法门。就具体学习方案而言,笔者一般上午阅读理论法学,下午研究应用法学,晚上随机,每天学习约8小时。
不过笔者并非苦读型选手,娱乐摸鱼时间也有不少,刷刷B站、听听音乐、公园散步、美食奶茶,都一个不落。我也会使用forest、番茄等软件定时学习,但我不愿被时间困住。如果要一板一眼,严格依照时间表按步进行,自我感觉具有极度的不适感和拘束感,好比画地为牢,将自己困在了时间里。
(二)思维技法
1.解构教材·增进理解
俗话说: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然而法学应试是不允许读者慢吞吞研习的,势必需要形成一套高效的学习方法。进入法学之门,第一站必须读懂教材,然而为什么教材那么难读?教材实际上是若干年来某一学科理性与经验的智慧结晶,是建立在专业术语和抽象制度之上的概念帝国,它的叙事逻辑是先总后分,由抽象到具体,所以初学者难免有眩晕之感。而一般人的认识规律是从特殊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随着理性发展和经验累积,才逐渐发展出来一套学术话语和学科体系。不难发现,教材叙事逻辑与日常认识规律相差甚大,因此我们需要将教材逻辑转化为认知规律,可通过逆向解构教材来增进理解,理顺思路。
试以一例述之,在此例中,将从缔结、履约、责任等阶段观察合同,若中间某一步遇到障碍,法律又是如何补救的。凝视合同发展规律,我们完成教材逻辑转化为日常认知的伟大跨越。
【从缔约到终止: 合同的一生】
一、缔约过程
1.适格的主体。
最理想的状态是主体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但若主体行为能力不完全,设计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予以保护,另外还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也在补正民事主体制度。
2.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
理想状态是作出意思表示时意志自由真实,合同有效成立。
但若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设计撤销权制度予以补正效力(对应可撤销法律行为),或者由代理制度补正效力(对应效力待定法律行为);若意思表示超越自由界限,危及社会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则否定该意思表示之效力。
可知,在缔约过程中【主体能力】和【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或者经效力补正后,合同才具有生效基础。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针对的是合同生效要件有瑕疵的状况,这些瑕疵要件阻却合同的生效。
缔约过程中,双方因进入缔约关系而彼此互相承受信任义务,就恶意缔约等违信行为应当负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存续过程
1.合同履行。
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应当全面正确履行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理想状态为全面履行,无履行瑕疵。
履行中,当事人对履约能力有顾忌的,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权利进行救济。当然不安抗辩权作为一种例外情况,需要满足若干要件,并辅之以解除权制度。【履行抗辩权】
履行中,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变化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继续履行将导致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协商,可以请求法院裁判变更或者解除。【情事变更】
履行中存在诸多障碍,一是预期违约,二是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是指给付义务人明确履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拒绝履行,使得合同已无存续必要,经催告后仍不能可主张解除。预期违约终究有损义务人之期限利益,故要件需严格认定。实际违约是指拒绝履行、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当事人可主张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价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予以救济,可并主张损害赔偿。只是若解除的,需符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要件。
总而言之,履行受到障碍的,当事人可通过(履行、责任承担)请求权和解除权、选择权等形成权和履行抗辩权进行救济。
2.合同保全。
合同存续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或者消极减少权利致使债权人债权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予以救济债权。
3.合同变更。
进入合同后,当事人受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拘束,仍可通过自身意志去除拘束或者增加拘束。只是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轻舍,故合同债务移转受到限制,债权转让则由之。
三、消亡过程
1.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解除权解除、法院解除。进入生效阶段的合同,仍然赋予当事人自治生死的权利;赋予法院/法定情形下的解除权。
2.合同终止。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3.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修理重做更换,减价。
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
基于诚信原则,仍应当负担附随义务,否则应承担责任。
同样地,运用解构思维,还可为债物二分理论提供解释。依笔者看来,原初状态当然是人先占有某物,再与他者交换物品,这实际上包括了产品分配和交换两个过程。依照“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经济规律,所以有意识地区分物的归属与物的交换是合乎理性的,也解释了为何《民法典》中物权编在合同编之前。再进一步地讲,物法强调归属,需要稳定,所有者具有单一性,故物权发展出优先性、特定性;反之,债法注重交换,鼓励动态交易,所以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法律行为理论也可通过解构来加深了解,此处就不再赘述了。
在法律学习中,前辈学人多有提倡体系思维的,我以为此种教材解构法属于体系学习的前置步骤。我们不仅要知晓现行法律体系是什么,而且要理顺其中的演进规律,这样才能对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制变迁形成降维打击,减少记忆负担。
2.社会关系·逻辑记忆
法律通过作用于社会关系来调整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社会关系什么?这是一种人与人、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的关系,势必存在主体、客体和中间物。在法律学习中,应当关注主体间的动态互动关系,以此实现周延、圆满地评价。
比如,宪法主要聚焦国家机关、人民群众的二元关系,还可以衍生出国家机构、宪法法律的作用。任一宪法的基本权利,都可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宪法尊严等方面得出其作用。
再比如,法理学中常会比较XX与XX的关系,从二者互动关系出发进行记忆则事半功倍,参见下例。
【思维技法:xx与xx的关系】
基于马哲,AB之间关系往往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双方互相作用,彼此补充。思维理解和背诵记忆时,常因题设与答案间逻辑产生疑问,因为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答案,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是这个标答呢?
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为例,姑且论述。一方面,民主对法治具有促进作用,体现为民主制度为法治提供政治前提和基础,在立法中凝聚共识和回应人民利益,在守法中提升人民权利意识和行为能力,在法的实施中强化民众监督和制约。(这里是从立法、守法、执法等法治角度租住答案)。另一方面,法治对民主也有促进作用,体现为法治确认和巩固民主制度,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基本权利,防止民主内在缺陷,以及协调民主化改革风险。(这里是从国家权力、基本权利、民主性质等政治角度组织答案)。
上述的相互作用间,【主体】就【对象】的作用,是以【对象】的基本性质、发展逻辑为基础的,再具体考量【主体】的用详情,从而在逻辑上达成统一。
至于为何是从【对象】的基本性质和内在逻辑为基础,这不难理解,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广而推之,【市场经济】【国家权力】对【法治】的作用,都可以从法的来源、制定、运行和监督等方面入手,反之亦然。
3.熟读法条·掌握制度
法学发展已历数千年,学说纷繁复杂,历史流变众说纷纭。基本上,只要你想要得到某一结论,现有的解释技术都可以做到。因此笔者建议以现有法律为锚点,打好专业基础,再往前凝视历史,或往后推演发展。虽然学界中社科法学有兴起之势,但作为刚刚脱离法盲的本科生仍有必要注重教义法,尊重现行法,人大法学院仍较为关注教义法学。
熟读法条,一是可以明确现行法观点,准确法律适用;二是找准记忆锚点,构建共同话语;三是熟知法律制度,避免管中窥豹。下以【占有制度】为例,讲述此点思考。
【占有制度:458-462条】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反映出来某种权利属性或者客观秩序。
对于有权占有、合法占有,通常可用过债权或者物权予以保护。唯是对于无权占有,需要考虑占有人善意/恶意之不同,进行差别化制度设计。
权利人主张占有物权利的,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原物。法律赋予善意占有人费用偿还请求权。(区别于无因管理制度)
占有期间,占有人对物不免造成损害。恶意占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如占有人造成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即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物上代位利益(不当得利返还)。恶意占有不同,需承担完全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占有期间,占有状态受到侵害的,占有人可以主张占有物保护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受到一年除斥期间之限制。受到损害的,可主张侵权损害责任。
4.共情追问·总结归纳
私以为,法学需要好奇心才能融会贯通,掌握底层思维。笔者有睡前打腹稿的习惯,在脑海中思考某一制度安排的法理,探寻制度变迁的经济基础,这样子知识也掌握牢靠,运用灵活。
第一个例子是对民事主体的思考,源自笔者对优先权的比较思考,即为什么共有人、合伙人、股东都有优先受让权,进而对民事主体的类型化加以思考:
【民事主体: 自然人与组织】
在实证法上,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包括营利法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公益法人(基金会)和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非法人的专业服务机构。
需要理解,为什么会有这三类主体?
一、自然人
应当说,自然人是当然的民事主体,而且是最原始、最正统的一类民事主体。为了保障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特别设计非完全行为能力制度,辅之以监护制度,保障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相关利害人和交易秩序,也设计了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制度。
二、组织
个人抵御社会风险能力弱且孤单,往往需要以集体形式参与社会生活,于是形成了组织。家庭是特别的组织体。应当说,原初的组织基于非自然人这一意义而存在,只是后来分蘖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为鼓励交易,通过法律技术,法律把一批组织体规定为【法人】,赋予其独立人格。这些法人,应当与社员(股东)分离,产生独立意志,承担独立责任,享有独立人格。
对于一些不具有独立性的组织,不宜规定为【法人】,同时也应当承认组织形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所以同时建立了非法人组织制度。这样一来,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分属两种民事主体,但其本质相似,都具有人合性,都具有优先权。
第二个例子是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登记对抗主义(交付生效),该模式包括了特殊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动产抵押权等四种情况。
作为合格的做题家,或许就要追问为什么是该四种,那么就必须进一步明白登记对抗主义在物权变动模式中的体系地位,恰好处于债权意思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的中间。再进一步,就必须明白四种情形的特殊性:特殊动产的价值重要性赋予其保护必要性;土地承包经营和地役权在熟人关系间变动,无需高强度保护;动产抵押注重人的信用,为权利设立便利也不必以登记要件主义进行保护。
第三个例子是善意取得与占有脱离物,即需追问为何占有脱离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为何个别占有脱离物(如盗赃物)在近来学术争议上又有主张成立善意取得的。
善意取得物别名占有委托物,一般存在于原所有人、委托人(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取得人的三方关系之中,即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某种特定牵连。对于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之信赖利益,故规定善意取得制度。
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盗赃物等谓之占有脱离物,即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无特定牵连关系。若发生占有脱离物出现物权变动,原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或者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受让人返还。比较而言,法律设计上对占有脱离物的原所有人保护较强,而善意取得对占有委托物的受让信赖保护较强。当然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界限本就难以区分,只是就可归责性上前者颇受指摘。所以对于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实务与理论界仍有一些讨论。
以上数例都是笔者在不断追问中,将法律条文转化为法学原理,再转化为日常公理,一步步化繁为简直至思维可理解后得出的结论。在追问的过程中,我们的思路会更加通畅,思维更为敏捷,平面知识也逐步扩充为演进规律。
保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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