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熵的法律世界

相比高熵并且不断变化的现实世界,法律更强调客观事件在法律上应当存在的确定性评价与处理结果,并且认为公平与正义在其中能够得到体现,然而这是西方经济制度下出现的一种看法,中国传统上对于法律的看法相较于西方,直到明清之前,都没有像获得法律在西方那样一种制度地位。
法律在唐代以前,更多地是一种类似于现代刑法的那么一种东西,区别于西方法律的罗马法起源,中国的法起源于礼治,礼这东西,原来是用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比如哪天出现自然灾害了,酋长要找巫师祭天,这样一种感觉的玩意儿,后来衍生到了处理不同阶级矛盾或同一阶级矛盾的一种方法,但实质上的那种自下对上的恐惧根源性导致了礼治从人对天的敬畏发展到了被统治阶级对统治阶级的恐惧,于是原始的法律通过各种肉刑使人获得切肤之痛的体验,从而让这种人将自身对自然的恐惧与对施以刑罚者的恐惧联系在一起,于是阶级统治体系便诞生了,当然是法律的恐惧来源,它同样要求法律有明确的评价体系,以便服从者知道该如何作为或不作为。
中国的法更多的是一种统治需要的产物,其实和现代法律的一些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和现代法律理念比较接近一点的是中国的德治思想,尽管最后希望获得结果同罗马法有类似的地方,但方法是完全不同的,罗马法更多地通过将各种不同的处理纠纷的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并从中提炼出立法者认为是某种法律思想的东西,认为这是法律的本质,再以此为原则,同时通过将不同纠纷情境进行系统分类,把原则放入情境进行演绎推理,最后把法律从客观事件中抽象出来成为具体的法律条款。
中国的德治恰恰和这种方式相反,中国的德治观念是从易经中而来,由于客观事件是千变万化的,事物的发展一定是符合墨菲定律的,人类不可能用简单而明确的评价体系去解决客观问题,中国的德治更强调个案的现实性,因此德治并没有固定的规范,对中国人来说,能解决纠纷的只有纠纷自己,那些专门为百姓解决矛盾纠纷的老者都是当地德高望重之人,这些人用自己的经历和对当地人文环境的感受去判断纠纷的过程和发展,有点类似于我们现在的人民调解制度,我们很少去评价结果,我们更关注过程中引起变化的因素,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将客观事件引导向对双方有利的方向,并非给出简单而明确的评价或处理结果,我们不把客观事件带入法律那般的低熵世界,德治可以在不影响客观事件变化的情况下,将事件引导向更合乎情理的方向,这是法律没法做到的。
对西方世界来说,法律也是维护统治的一种工具,但法律的作用正在于其将事件带入低熵和确定的世界上,然而这在解决事件纠纷上是违法墨菲定律的,因此用法律解决纠纷对于纠纷当事人来说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性,这仅仅对统治者来说具有合理性,因为统治者需要秩序以获得被统治者的服从,这种恐惧不仅在于服从上,还要渗透到对于主体纠纷的解决机制上才能使统治者获得强有力的统治效果。
因此,在现代社会的一些民事纠纷,在动不动就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环境下,法律也需要反思一下,是否需要调整自己的角色,在司法过程中是否可以不再去运用法律规定,而是运用中国的德治思维,或者说叫个案思维,将司法活动根植于个案的现实性上,而非法律的恐惧根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