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忠方法之销售免税金融产品进行节税的方法

财忠节税思路
营改增之后,仍有很多金融产品享受免税或者其他税收优惠待遇,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免税金融产品进行节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的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的规定,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对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 号)执行。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规定,自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5 号)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 年内免征增值税: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 2000 万元;平均年担保费率[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连续合规经营 2 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 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 2 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80%以上,并且单笔 800 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50%以上;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 10%,并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 3 倍,并且代偿率不超过 2%。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 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的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6)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7)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8)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9)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10)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11)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上述“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免税的规定废止,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忠节税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节税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