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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哪些刑事案件的罪犯可以获得假释?

2022-02-09 14:05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一、案例故事

孙某曾经是某局的科长,因被迫帮助副局长受贿数千万元,自己也有受贿行为。在十四年前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由于孙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其不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监狱的教育改造,也有明确的悔改表现,没有再次犯罪和危害社会的危险,而且孙某有两次在监狱有立功表现。所以孙某的家属认为孙某可以获得假释。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孙某符合假释的条件吗?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81条规定,获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刑期1/2以上的;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的实际刑期达到13年以上的,如果能认真遵守监狱的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有明确的悔改态度和表现,没有再次危害社会犯罪的风险费的,可以获得假释。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在最高法院核准以后,可以不受到以上执行刑期的限制。对于罪犯的假释,应该考虑到所在居住社区的意见和影响。


2、对于累犯和因故意犯罪危害社会安全的,例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罪犯,不能获得假释。因为这些人被假释后可能对所居住社区的居民带来潜在的危险。


3、依据《刑法》第79条的程序执行假释,不能程序违法假释。


4、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是10年。从假释那天开始计算假释考验期限。


5、当罪犯被宣告假释以后,应该遵守这些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

(2)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督机关报告自己的相关活动情况。

(3)有关会客的事宜,遵守监督机关的规定。

(4)如果想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想搬家的,应该向监督机关报请批准。


6、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违反《刑法》第86条规定,和关于假释监管的其他相关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就可以认为原判决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且公开宣告。如果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间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并且依据《刑法》的第71条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被假释的罪犯在宣告判决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该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的第70条数罪并罚。


7、如果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规定,但是没有构成新罪名的,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并且将其收监,执行其余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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