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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李扬:安阳被害女童母亲发声精神病杀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2-03-01 17:10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  | 我要投稿

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安阳被害女童母亲发声,精神病杀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2年2月28日,本是3岁女童赵伊曼第一天上幼儿园的日子,可26日晚上,她却在自家居住的小区内被残忍杀害。在伊曼出事前半小时左右,还有一名11岁男童也惨遭毒手失去生命。目前,另一名被砍伤的5岁女童还在救治中。

犯下这起案子的嫌疑人名叫赵某,今年刚满30岁,婚姻及家庭状况不详。赵磊的作案工具,是一把20公分长的三刃刀。事后,他用刀子划伤了自己的脖子,企图制造自杀行为,但被赶来的民警制服。(新闻来源:观象台)

目前,外界并不清楚,赵某为何在而立之年选择了这条路。他的父亲自述说,儿子有“精神分裂症,2021年曾专程到新乡看过病”。至于该状况是否属实,官方正在核实中。#精神病人杀人应担什么责任# #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法析1:精神病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如何?

精神病人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十分重视的话题。从民事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中有两条条款清晰地指出了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别是: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单来说,精神病人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全部有效、部分有效及全部无效等三种情况,依照其病情轻重、行为时是否处于无辨认能力状态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我国,主要参照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先进行医学诊断,再进行因果关系分析。

法析2: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地位如何?

与民事角度类似,刑事角度也依照其具体情况不同有三种不同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赵某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该案中,赵某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赵某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析3:赵某的行为会获得怎样的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依照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秉公处理,做到罪刑得当。

在该案中,假使赵某的确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也应当承担起民事赔偿的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其监护人(如其配偶、父母等人)也应对赵某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的法律追责问题的确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我们不能苛责他们的病痛,但我们也无法忽视由于他们而导致的无辜苦难。依笔者之见,唯一治标治本的方法就是双管齐下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争取有恶性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统一送医治疗、接受管理,同时,也务必告知其他轻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使他们务必对其小心呵护、监护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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