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女子闪婚不满丈夫无趣,出轨男同事,女子起诉离婚,却被索赔4万

2023-06-16 09:19 作者:子夜爆笑盘点  | 我要投稿


重庆,一女子闪婚后不满丈夫的无趣,于是婚内出轨男同事,女子起诉离婚,法院却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驳回离婚申请,女子直接搬去和同事同居,不料丈夫得知后反诉离婚,并索赔40000元精神损失费。


周慧,一个年轻上班族,和自己的上司开完会,无意中结识了公司新进的张良,两人在工作中有过一面之缘,并因此产生感情。

不久后,张良主动约周慧吃饭,两人很快就确定了关系,张良急于将周慧娶为己有,所以提出了一个“闪婚”的建议,周慧原本打算徐徐图之,却被张良追得心花怒放。

结婚之后,两人很快就意识到,因为性格的原因,两人并不是很合得来,张良想要稳定,周慧想要刺激,想要改变。


两人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吵起来,最终张良为了避免冲突,离开家乡去外地打工,不过,也正因为如此,两人之间的关系才会越来越疏远。

周慧觉得很孤单,很郁闷,很想找个人作伴,在公司里,周慧经常碰到一个很有礼貌的男性同事朱梓威,他为人温柔,平易近人,工作认真,有责任心,赢得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周慧和朱梓威,原本只是正常的工作关系,却渐渐产生了感情,朱梓威沉稳的性格让周慧觉得自己像是一个被保护的人,和张良完全不同,这让周慧不由得打起了小算盘。

张良有一次假期回到家中,周慧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觉得,张良的离家,让他们的感情,变得更加脆弱。

可是张良却坚持自己和他的妻子只是闹了点小别扭,并没有真的感情破裂,坚决不肯离婚。最终,法庭驳回周慧提出的离婚申请。

周慧提出离婚诉讼被驳回之后,她对张良已经没有了任何兴趣,她很坚定地认为,她和张良之间的关系已经彻底决裂,不会再有任何挽回的机会。

朱梓威的到来,使她的感情之火再一次被点燃,填满了内心的空白,使她的心灵得到慰藉,得到了新的依赖。

周慧决定大干一场,干脆搬离了张良的家,和朱梓威住在一起,虽然周慧的离婚官司输了,他们的婚姻还没有结束,但对周慧而言,她的心已经是朱梓威的。

她和朱梓威在一起,像一对夫妻一样,再也没有了张良,4个月之后,张良再次回到家中,却发现周慧已经搬走,只带走了少量的个人财物。


他在气愤的同时,也有一种深深的无奈和憋屈,就在这个时候,周慧又提出了一份离婚的诉状,这时候朋友告诉张良,周慧已经和朱梓威同居了4个多月。

张良满是恼怒,同时也有些不甘心,于是,他决定动真格的,搜集证据,起诉周慧婚内有外遇,提出离婚,并索赔4万元精神损失。

张良发现周慧与朱梓威由于情感与钱财的冲突,而闹上过法院,于是让律师调取了审判记录,张良借此机会将二人同居法证据公之于众,以此来证实周慧的所作所为不妥。

经过法庭的审理认定,周慧的行为被认定为婚外情,并给张良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创伤,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周慧向张良支付4万元精神损失。

周慧提出上诉,但还是被驳回了。


1、为什么第一次起诉离婚会被驳回?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次起诉时,周慧可能没有提供令法院满意的证据,张良坚决反对离婚,表达了挽救婚姻的意愿。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考量双方的意愿,如果一方表达了明显的挽救婚姻意愿,法院可能更倾向于给予婚姻机会,不直接判决离婚。

法院认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挽救婚姻,比如,法院可能会建议夫妻进行婚姻咨询或者治疗,以修复感情,避免直接判决离婚。

而张良反诉,是基于离婚诉讼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事由,因此法院第二次会判处离婚。


2、周慧与朱梓威的事实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慧与张良虽然关系破裂,但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两人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周慧有配偶张良,却又与朱梓威建立同居关系,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并且张良查明他们对外宣称夫妻关系,并因婚约和财产问题闹上法庭,证明了他们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因此,周慧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理论上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良虽然一开始反对离婚,但在发现周慧与朱梓威同居后,立即采取行动,收集证据起诉离婚和索赔,这些举措很聪明,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提示我们,在婚姻纠纷中,应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免无可挽回的损失。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关注@子夜侃世界
多学法少吃亏

女子闪婚不满丈夫无趣,出轨男同事,女子起诉离婚,却被索赔4万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