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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应注意的八个问题

2023-08-17 09:11 作者:金赛波律师课堂  | 我要投稿

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应注意的八个问题

原创 王大使 CPCU国际大使 2023-08-17 08:18 发表于云南

收录于合集

#职业责任保险

6个

摘 要:

随着新证券法施行后律师事务所执业责任风险显著上升,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致使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由于其专业性和复杂性,结合典型判决观点,我们建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注追溯期条款、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款、诉讼费与执行费条款等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以实现有效转移律师执业责任风险的投保目的。

关键词: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追溯期 除外责任 发现期条款

一、律师执业责任风险来源与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在具体的业务领域中律师的职业责任还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如《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可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将遭受行政处罚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为例,近年来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承担比例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不断增多,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五洋债案(2021)浙民终 436 号中判决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金融法院在美吉特灯都案(2020)沪74民初1801号中判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涉案金额较大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将律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律师事务所通过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转移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需求显著上升。

二、什么是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与委托合同履行自身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一般律师事务所规模不大、收入有限、风险承担能力不足,所以通过购买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转嫁执业过程中的责任风险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来说都是必要的。

早在1999年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便开展了由律协统一为律师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尝试,后来这一尝试扩展至全国各地,以转嫁律师职业责任风险。《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2〕10号)中明确提出,从2002年起要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开启了我国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行业统保制度。

现行使用较多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通常表述为:在保险期间和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会将以下事项列为律师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事项:(1)超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核定的事业务;(2)非执业行为或故意行为;(3)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所办理的业务;(4)注册律师在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律师资格或未持有有效执业证书,或在上述证书被注销、撤回、吊销期间所承办的法律业务;(5)注册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承办的法律业务或在加入被保险人之前所承办的法律业务;(6)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业务等。

三、投保时应注意的重要问题

根据过往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实践,并参考各地律师协会统保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我们建议律师事务所在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及后续理赔时应更多地关注以下问题:

(一)追溯期条款

职业责任保险的索赔通常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从不当行为的发生之日到被保险人收到第三人索赔之日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有时甚至长达数年之久。因此,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一定期限作为追溯期,即只要不当行为发生在追溯期内,后续被保险人首次在保险期间收到第三人索赔即可启动保单,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中一般也会设定此类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追溯期越长,对过往执业责任风险保障越充分,所以在购买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时,应当尽量选择追溯期较长的保险方案

此外,追溯期的设定与保险责任启动方式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保险人是否应予理赔,取决于被保险人从事律师业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追溯期或者保险期限内。

对于行为发生时间的认定,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在(2020)皖0103民初2414号判决中指出,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考虑代理行为发生时间。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在(2018)津8601民初1448号判决中也认为这一时间应该是委托业务发生时间。

(二)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在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只将一般过失行为纳入保险范围中,也不保障被保险人重大过失和故意的行为。但在律师职业责任险中,通常不作一般过失行为与重大过失行为的区分,只作过失行为与故意行为之间的区分。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681号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6343号判决中均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只判断第三方索赔人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是基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

投保人在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时应当关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是否包括所有过失行为,未对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进行区分,特别是未将重大过失行为作为免责条款。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中也通常会订有此条款。但律师职业责任赔偿的金额通常难以确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此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此时,因为其不属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情形,在没有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情形,被保险人仍然可以获得赔偿。[1]但为避免争议,

我们建议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就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必等待损失确定再通知保险人。

(四)除外责任——非律师身份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会使用“注册律师”这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为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律师。但由于律师行业存在实习制度,所以实习律师是否属于“注册律师”通常在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浙绍商终字第1299号判决中指出,保险人仅以被保险人的律师在代理诉争事故案件时非注册律师为由拒赔缺乏充分的依据。虽然法院可能会支持“注册律师”包括实习律师,但

我们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尽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实习律师包括在“注册律师”之中。

(五)除外责任——合同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通常会将“合同责任”订为除外责任,此时这一术语中的责任不应该包括基于法律代理合同而导致的合同责任,否则保险合同的目的将彻底落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浙绍商终字第661号判决中也认为,律师之所以应赔偿委托人损失,是基于诉讼代理合同的存在,故将违反诉讼代理合同的行为视为免责事项中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显属不当。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该免责条款的例外情形,对此

笔者认为律师与客户委托合同约定律师执业行为导致的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仍然属于保险责任,而非除外责任,对此最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清楚

(六)除外责任——中国大陆以外的法律服务

由于司法管辖不同,职业责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也不同,所以基于风控考虑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境内,这种地域限制有时在保险责任条款中约定,有时在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实务中的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法律服务发生的地点。在(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7号案件中,保险人主张本案中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委托人在台湾的遗产继承法律事务,已经超过了保单关于中国境内的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认可上述观点,认为该非讼委托事务是在大陆地区接受的,其在大陆所从事的相关法律事务是整个案件重要的组成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失行为,也发生在大陆地区,所以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例外情形。鉴于此种情况,

我们建议投保人结合具体情况尽量明确“中国大陆以外的法律服务”免责事由的范围,如进一步明确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业务”。

(七)退还的律师费、执行费、诉讼费

在实务中,被保险人因业务过失所承担的退还律师费责任、由于过失行为导致的执行费用、诉讼费用是否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存在较多争议。

对于被保险人因业务过失所承担的退还律师费,法院对此的认定是在变化的。2017年3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672号判决中指出,“律师费用23000元则为公尚所及其所属律师在履职过程中因存有过错而应退还给赏景公司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理应由公尚所及其所属律师自行承担。”但2017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粤01民终9682号判决中指出,“五件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以及公尚所收取的律师费因律师过错酌情扣减的8000元,……亦属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公尚所应承担的责任,均应纳入保险赔付的范围。”鉴于此,

我们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尽可能明确律师费退还(减免)是否包括在保险责任中。

对于诉讼费和执行费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中通常约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可见,这部分费用一般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粤01民终9682号判决中指出,公尚所在该案中因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需负担的诉讼费5049元,亦属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公尚所应承担的责任,均应纳入保险赔付的范围。

(八)发现期条款

发现期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从保险责任终止日往后延续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报告的但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特定时期内被保险人仍受到原保险合同的保护,可以依据原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承担保险责任。发现期条款的引入可有效应对因律师退休、离职等事由导致被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或第三人索赔困难的情况,[2]有效地转嫁这部分风险至保险人。

四、总结

如上所述,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投保和索赔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且专业性极强,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到追溯期等保单条款上都暗含关键的法律风险,建议

律师事务所在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时要关注实务中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并通过增加有关特别约定或批单避免产生理赔争议,必要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

,尽最大可能实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投保目的。

脚注:

[1] 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商终字第1299号。

[2] 韩长印、郑丹妮:《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与出路》,载《法学》2014年第12期。

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单广瑞同学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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