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与认识主体
对于认识与认识主体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因为当我们确认认识中确认存在的概念就是认识之后。进一步展开这个确定性,是"认识主体认识认识"的确定性。在这个命题中,认识主体和认识是相同的吗?如果相同,那“认识主体认识认识”就是A与A的关系,只有不同,“认识主体认识认识”才是A与¬A的关系。
回顾认识的确定性,认识是认识中确定存在的概念。认识不能否认认识的存在。否认认识的存在也是一种认识。所以说认识是认识中确定存在的概念。认识不是认识中不确定存在的概念。可以从这里直观到,认识属于认识到的概念,且是认识中确定存在的概念。这就带来了事物的属加种差及同一律和矛盾律的确定性。
进一步展开思辨。在认识中可以直观到的认识主体存在为“正在认识的认识主体”。“正在认识的认识主体”根据属加种差,属于“认识主体”这一概念,但是不等于“认识主体”。认识主体也可以不在认识,可以吃饭,喝水、睡觉等等。处于非正在认识状态的认识主体不是“正在认识的认识主体”。这是形式逻辑同一律和矛盾律的应用。即一旦存在认识,认识就存在。存在认识主体,却不一定存在认识。认识主体是不能确定认识的存在的概念,认识是可以确定认识的存在的概念。根据同一律和矛盾律。认识主体不是认识。“认识主体认识认识”是A与¬A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