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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豌豆兵豆进口清关申报指南

2023-06-13 20:35 作者:是你的清关小助手  | 我要投稿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豌豆(Pisum sativum)、兵豆(Lens culinaris),是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种植和加工,输华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籽实,不得作种植用途。

允许的产地

  哈萨克斯坦全境

证书要求

  1.输华豌豆、兵豆的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防疫要求。

  2.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

  3.哈方应在豌豆、兵豆出口前对其实施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品种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e peas cover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eas used as food from Kazakhstan to China”或“The lentils cover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lentils used as food from Kazakhstan to China”(“该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的豌豆符合哈萨克斯坦豌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或“该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的兵豆符合哈萨克斯坦兵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

  4.出口前,应对豌豆、兵豆实施检疫处理,确保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和其他活虫。检疫处理方法(如药剂、温度、时间等技术要求)由双方共同确认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豌豆、兵豆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豌豆、兵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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