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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买过期食品求“索赔”被抓获,合理维权和违法犯罪的边界在哪?

2021-09-16 16:32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  | 我要投稿

专买过期食品要求“索赔”被抓获,合理维权和违法犯罪的边界在何处?

扬子晚报网9月14日讯 (通讯员 陆裕顺 赵明权 记者 王国柱)截至目前,江苏泰兴警方侦办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中的20多位受害人,向警方明确表示愿意协助公安侦办案件,并可提供相关视频证据,此案先期抓获的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一人被提请逮捕,一人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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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下午,江苏泰兴的某家超市里来了两个年轻人,他们在店里左顾右盼,仔细挑选后买了两袋红糖,一共25块钱。谁知付款之后,两人立马告诉店主红糖过期了,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店主虽然不情愿,但迫于自己确实做错了事,只好给两名年轻人退了钱,还塞了200元现金和4包香烟,总共价值近300元余元。看着两名年轻人开车离去的身影,店主越想越生气,便报了警。

通过对监控录像的调查及沿途天眼的取证,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并一举抓获。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左某某早在两年前已有诈骗前科,而另一位犯罪嫌疑人凌某年仅17岁。

两人交代,自5月24日以来,他们先后在四省十多地流窜作案,以乡镇小型超市为主要目标,发现有过期食品后,先付款购买,再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为要挟,并要求超市业主以10倍售价作为“赔偿”条件,敲诈作案数十起,总额四万余元。

但他们的行为真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吗?让我们一一道来。

其一,他们的“索赔”行为是否有法可依?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是两包共价值25元的红糖一旦过期,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1000元,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他们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该二人请求索赔的要求具有合法性,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出言“威胁”,但该“威胁”的内容也仅为“向市场管理监督局举报”的合理诉求,缺乏暴力性与非法性,故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其三,类似案件是否有前车之鉴?

无独有偶,近日,一位辽宁沈阳的小伙也特地到超市等场所购买过期面包,向超市索赔十倍赔偿或要求给付1000元人民币。如若遭遇拒绝,他便直接通过法院向超市提起诉讼。虽说一审阶段20件索赔案全都败诉。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这20件索赔案陆续进行了改判,撤销了一审法院不支持索赔的判决,改判“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认为,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而从二审法院的改判中不难看出,相较于追究小伙刻意购买过期食品的真实目的,食品、药品等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显然更为重要,笔者也更加赞同二审法院的观点。

该案若当真被作为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无疑会成为民众合法维权的绊脚石——试想,该案发生后,当我们再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时,似乎已没有了找商家要求十倍赔偿或1000元赔偿金的勇气,我们会害怕被商家反咬一口,甚至还有遭受牢狱之灾的风险。

让人民心寒,这无疑是法治的悲哀。针对此案,我们更期待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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