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解除的规定
唐朝时期,杨氏嫁与王某为妻,后杨父生活不能自理,杨氏为尽孝道,欲长期照顾杨父,王某答应与杨氏解除婚姻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我国古代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基本都 是沿用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制度框架,但这一制度在唐宋时期有所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为女性在婚姻解除时的主动性和地位的上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西周时期并不存在所谓“离婚”一说,“七出”制度讲的是夫家(丈夫和公婆)在特定情形下(女方有过错)可以选择休妻,女方是不能解除婚姻关系的。 但在唐朝时,增加了“和离”和“义绝”两种制度, 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权益。“和离”是指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合议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咱们现在讲的协议离婚或和平分手),“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之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奸等行为,视为夫妻双方恩断义绝,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同意,由官府主导强制离婚。 宋朝基本沿袭了唐朝上述的规定,并且增加了“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的规定。当然,这些规定虽然从趋势上看是提升了女性的地位,但在封建时代,男性依然在婚姻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和优势地位。 现在回到题目, 本题中杨氏为照顾父亲,与丈夫王某合议解除婚姻关系,不存在“七出”的过错, 也不符合“义绝”的要求, 属于“和离”的情形, 据此B选项入选, ACD选项均错误。本题答案为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