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张某100万元,张某起诉公司返还借款,并且将公司的股东陈某一并列作为被告,要求陈某履行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法院的判决并未支持,原因是什么呢?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的规定,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换句话说,如果您是公司的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并未到期,公司的债权人起诉要求您一并履行对于公司的债权,您有权拒绝,因为您享有期限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