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入账凭据最新规定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的第一号公告,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里面其中一点是明确了增值税发票丢失后,我们应该以什么作为入账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总结:
1、同时发票联和抵扣联;入账凭据: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2、丢失抵扣联;抵扣凭据: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入账凭据: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
也就是说,这回是真正的明确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这个就真的不用了。但是这时候就会有另一个问题,就是丢失发票还要不要跟税局报告。还是说可以直接按照这一号文的内容进行入账了。我的观点还是和上次一样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所以我认为发票丢失还是要跟税局进行报告,这次这一号文只是解决入账凭据的问题,但是因为并没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废止了,所以依然还是要向税局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