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1776年)(英)亚当·斯密 第一卷 第十章 工资与利润的变化(完)
0.1
从斯密时代一直到今天,雇主延续的是同一个观念:“一个健康发展的世界,不需要多余的人”。
这与统治主权的观念不同。统治观念必然是:“一个健康发展的世界,必然需要足够的后备资源”。
雇主只不过是把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后备军,丢给了统治权力。而当雇主感觉到新的发展趋势时,它就再重新接收一部分被他们丢弃给社会的人力资源。所以,雇主理直气壮地把自己看做是为社会“排忧解难”的典范人物。
雇主的“自由”,就是可以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地丢弃没有价值的工人。
雇主所宣扬的这种观点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将会看到,经济学家总是把“工资的最低需求”定义为“人的最低生存保障”。
0.2
我们已经无从知道,雇主是怎么发现“雇佣工人”与“发财致富”之间存在着隐密关系的。
有一点可以确定,雇主愿意雇佣工人生产产品,总是因为他们这样做确实发了财,或者至少看到了别人这样做发了财,发了大财。
大航海从“新大陆”(今天的南美洲和北美洲)带回了大量的金银。(根据推算,美洲金银到来之前,整个欧洲的贵金属总存量大约为黄金2000吨,白银20000吨。1495年以后,西欧新增的全部贵金属中,有大约85%来自新大陆的金、银矿。17世纪和18世纪分别有3.1万吨和5.2万吨的美洲白银流入欧洲。)
金银是货币,是产品的等价物,但它毕竟不是直接的产品。当产品总量没有改变,货币增多时,只会使得物价上涨。而物价的上涨,反过来又会激发人们生产更多产品的热情。
大多数手工业仍以家庭作坊为主,一个生产单位往往是一个师傅带一两个帮工和一两个学徒,生产规模不大。但在呢绒、采矿、冶金、造船、军火生产等部门,分散的手工工场和集中的手工工场已经越来越普遍。
新的生产组织形式的中心人物是包买商。包买商付给家庭手工业者工资。在生产过程中,包买商对加工工人实行监督,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并防止工人偷工减料。
一个生产流程完成后,包买商所获得的收入超过了他们的投入,这个投入产出的差额就是手工业者生产的剩余价值。在这一过程中,包买商和手工业者的关系已经变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生产的规模已经大大超过了过去的家庭手工业,一个包买商雇佣的工人人数少则几人,多则几百人。
这时的包买商也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家,他们中的多数人还要亲自参加劳动。
0.3
市场范围越来越大,不仅超出了地区范围,也超越了国界。分散的家庭手工业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要,一些市场需求大的行业逐渐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组织起来,生产组织的规模扩大,出现了集中的手工工场。
最重要的代表要数纽伯里的约翰·温彻康布的手工工场。他的工场规模相当大,有织机200台,工人超过1000人,其中100人负责梳毛,200个姑娘纺纱,150名童工清理和分拣羊毛,另有织工200人,漂洗工20人,染色工40人,修剪工50人,熨烫工80人。
工厂规模越大,生产的产品总量越多,挣的钱当然也就更多,这就是当时人们的直观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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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欧洲的政策通过阻碍劳动和资本从一种职业向另一种职业,从一个地方向另一个地方的自由流动,在某些情况下造成了劳动和资本极为不便的不平等。
学徒制度的规定,阻止了劳动的自由流动,使劳动者在同一个地方内,也不能自由地从一个行业转到另一个行业。行业协会的排外特权,阻碍了劳动的自由流动,使同一职业的劳动者,也不能自由地从一个地方转向另一个地方。
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这样一种情形:有些处于迅速发展阶段的行业,劳动者的工资较高,并且不断需要新的工人;有些处于衰退阶段的行业,劳动者工资很低,工人大量过剩。
但是这两者之间,即使是在同一个城市,甚至就是近邻,也不能互通有无。因为有学徒制度和排外特权的存在,妨碍了它们相互帮助。在前一种情况下,学徒法令可能起阻碍作用。在后一种情况下,学徒法令和行业协会的排外特权均起着阻碍作用。
此外,还有一些技术很相似的行业,如果没有这些不合理的规定从中作梗,劳动者就能够很迅速地从一种职业转入另一种职业了。例如,织素麻、织素丝、织素羊毛这三者的技术非常相似,如果劳动可以自由流动,那么,当这三种行业中,有任何一种行业处于衰退状态时,该行业的劳动者,就可立即改行进入其他两种繁荣的行业中去。而他们的工资,也就不会再出现繁荣时过高,衰退时极低的情形了。
由于一项特殊法律,英格兰织麻业对任何人开放,但由于该行业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没有被大力推广,所以,只能给其他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提供有限的就业机会。
在实施学徒法令的地方,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除了请求教区救济或充当普通劳动者外,没有其他任何选择。不过,按照他们的习惯,他们更适合于在类似于他们自己行业的任何一种制造业中找到工作,而不是去做普通劳动者。因此,他们通常请教区帮助。
2
凡是阻碍劳动从一种职业向另一种职业自由流动的,同样阻碍资本的自由流动。因为一种行业所能使用的资本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行业所能使用的劳动量。
不过,行业协会法规阻碍了资本从一个地方向另一个地方的自由流动,其程度小于它阻碍劳动的自由流动。无论何处,富商在自治城市中获得经商权比穷技工在自由城市中获得工作权要容易得多。
我相信,行业协会法律阻碍劳动的自由流动是欧洲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据我所知,济贫法妨碍劳动的自由流动确是英格兰特有的现象。
这种阻碍体现为:贫民除了在所属的教区,很难在其他教区取得居住权,要想获得从事自己行业的权利就更难了。行业协会法律阻碍的只是技工和制造业者劳动的自由流动。
获得居住权的困难甚至也阻碍了普通劳动的自由流动。这或许是英格兰乱政中最大的一种混乱,值得对其起源、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
3
当寺院被摧毁,穷人失去他们的救济并在几次救济他们的尝试失效之后,伊丽莎白第四十三年第二号法律规定,各教区有救济其所属穷人的义务,每年任命监管人员,会同教区委员征收足够救济贫民的捐税。
按照这项法律,给每个穷人提供生活费是各教区必须做的事情。因此,谁才能算作一个郊区的穷人已变成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经过一系列变化之后,这个问题最终由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的法律确定下来。法令规定,不论是谁,只要他在某教区连续居住了四十天,就可取得该教区的户籍。
但在此期间,两个治安推事按照教区委员或穷人监管人的申诉,命令新居民回到他最后合法居住的教区去。这是合法的,除非他租有每年十英镑地租的土地,或者能够向治安推事提供他们认为满意的保证金,担保他放弃原教区的户籍。
据说,这项法令产生了一些欺诈行为。教区官员有时贿赂自己教区内的贫民,让他们偷偷搬到另一个教区,并在那里隐藏居住四十天以便获得户籍,最后放弃原属教区的户籍。
因此,詹姆士三世第一年的法律作以下规定:任何人只要在新教区不间断居住四十日就可获得该教区户籍的规定,只能从他将写有家庭住址和家属人数的书面通知送交当地教区委员或穷人监管人之时算起。
然而,教区官员对于自己所在的教区未必都像其他教区那样诚实,有时他们纵容闯进教区的人,即便接到通知,也不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为了自身利益,教区居民都要尽可能阻止闯进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的法律又进一步规定:四十日的居住期只能从教堂星期日举行礼拜之后公布的书面通知之时算起。
伯恩博士说:“书面报告公布后,继续居住四十日而获得户籍的人,毕竟寥寥无几。法律的目的不在于让人取得户籍,而在于避免潜入教区的人取得户籍;因为提交通知只是给教区增加压力,迫使他离开。但是,如果一个人的情况实际上能否迫令其离开有疑问时,那么,他提交通知就迫使教区在以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第一,容许他继续居住四十日,毫无争辩地给予他户籍;第二,行使权力,让他离开。”
因此,这项法令使穷人几乎不可能按老办法,即居住四十日,获得新户籍。
但是,为了让一个教区的普通人民不致因这项法令而排除他们在另一个教区安全定居的可能性,法律又规定无须提交或公布任何通知也可取得户籍的其他四种办法:
一、缴纳教区所课的税;
二、被推选教区年度官员,并已任职一年;
三、在教区当学徒;
四、在教区被雇用一年,而且在全年中继续做同一工作。
除非整个教区人民共同采取行动,否则谁都不能用前两种办法取得户籍,而整个教区的人民都清楚地知道,通过征收教区捐税或选任教区公职对于一个除自身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已婚人员均不能通过后两种办法取得户籍。很少有做学徒的是已婚的;法律规定,已婚的佣工不得因已经受雇一年而取得户籍。
采用通过服务而给予户籍的办法的主要结果是,在很大程度上取消了以一年为雇用期的老办法,这种办法从前在英格兰是一种习惯,直到今日法律仍把未经议定的雇用期认定为一年。
但是,雇主未必都愿意因雇用佣工长达一年而给予他户籍,而佣工们也未必都愿意以这样的方式被雇用,因为最后的户籍会取消以前的户籍,他们可能因此失去在他们父母亲和亲戚居住地的原有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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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一个独立工人,不论他是普通劳动者或是工匠,都不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而获得新的户籍。
因此,当其中一个人带着他的技能来到新教区时,不论他多么健康多么勤奋,任何一个教会委员或穷人监管人都会随意命其离开,除非他租用了每年租金十英镑的房屋(这对于一个只能靠劳动为生的人来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或者能够提供治安推事认为足够的保证金以保证取消原来的户籍。
可是,保证金的数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决,但其要求的数目不会少于三十英镑。法律规定,凡购买价值少于三十英镑的终身享有的或留给子孙的不动产的人不能取得户籍,因为这不足以取消原来教区的户籍。靠劳动为生的人无法提供三十英镑的保证金,而且他们常常被要求的保证金比这一数目更高。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那几乎完全被上述法令剥夺的劳动自由流动,发明了证书。威廉三世第八年及第九年的法令规定,任何持有最后合法居住的教区发给的证书的人,由该教区委员及穷人监管人署名,经两名治安推事批准,申明任何教区都有收留他的义务,那么,他所移居的教区不得以他可能被起诉而令其离开,只有在他实际上被起诉时才可令其离开,此时,发给证书的教区负责偿还他的生产费和遣返费。
为使持证者在将要居住的教区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进一步规定:移居者须租有一年租金十英镑的土地,或自行给教区服务满一年,才能取得户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办法。于是,他就不能通过提交报告、被雇用、做学徒或缴纳教区税而取得户籍。
安妮女王第十二年法令第一号第十八条规定,持有此证书的人不能通过当佣工或做学徒在证书规定的教区取得户籍。
5
颁发证书这项发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被上述法律几乎完全剥夺的劳动的自由流动,我们可从伯恩博士以下有见地的话中略知一二。
他说:“有种种理由要求来到任何地方定居的人持有证书;即在这些地方居住的人,均不能通过做学徒、被雇用、提交报告或缴纳教区税而取得户籍,而且,他们不能让他们自己的学徒和雇工取得户籍。如果他们被起诉,他们居住的教区当然知道要把他们遣送到哪里,教区支付的遣返费以及他们居留期间的生活费都可以得到补偿。如果他们因生病了不能被遣返,那么,颁发证书的教区必须承担他们的生活费。所有这一切都需要证书。因为这些原因,有些教区在一般情况下也不敢发放证书,否则,它们需重新接受那些持有证书的人。而在他们迁回时,境况比从前还要糟。”
这些话的用意似乎是,穷人将要迁入的教区一定要求持有此类证书,而他将要迁出的教区很少发放证书。
这个极有才智的作者在他所著的《济贫法史》中说:“颁发证书这种办法造成一种可能处境,它使教区职员有权力把穷人终身监禁起来,不管他在不幸获得所谓户籍的地方继续居住是多么不方便,还是他自己所要迁入的地方对他是多么有好处。”
虽然证书只证明持证者所属的教区,并不证明他的品行,但是否发放该证书完全由教区官员自由裁决。
伯恩博士说,曾经有人建议颁发执行令,强迫教区委员及穷人监管人签发证书,但高等法院拒绝了这项建议,认为这是非常奇怪的企图。
6
我们常发现,在英格兰,相距不远的地方的劳动价格很不相等,这也许是因为户籍法阻止穷人带着手艺不需要证书从一个教区到另一个教区去工作。
的确,健康和勤奋的独身者有时候也可以得到宽容在没有证书的情况下在其他教区居住;但是,如果有妻子和家人的人想要这样做的话,肯定会被大多数教区驱逐。所以,在英格兰,不能像在苏格兰以及我相信在所有没有户籍困难的其他国家那样,一个教区劳动力的不足,都可以通过其他教区的过剩劳动力得到缓解。在这些国家,尽管在大都市附近或在对劳动有特别需要的地方的工资有时会高些,但随着距离的增加,工资便逐渐下降,直至接近全国的一般水平;但我们从来没有遇到在英格兰有时看到的情况,邻近地区之间的工资有突然无法说明的差异。
在英格兰,穷人要想越过教区的人设立的边界,有时候比越过海湾或高山构成的天然边界要困难得多。高山有时候把一个国家分开,形成完全不同的工资率。
将一个没有犯过轻罪的人从他选定居住的教区驱逐明显违反了自由权与公正。可是,英格兰的普通人民虽然羡慕自由,但他们也像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普通人民一样,从未真正懂得什么是自由。他们已经忍受压迫长达一个多世纪,没有任何补救了。
虽然有思想的人有时抱怨说居住法为群众一种公共苦难,但是,它从未成为公众大声反对的对象。像反对普通搜查证那样,后者的做法无疑太过分,但不会变成一种普遍压迫。我敢说,年满四十岁的英格兰穷人几乎在他的一生中都遭受过户籍法最残酷的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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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用下面的话结束这冗长的一章:
在往昔,往往规定工资的首先是全国的一般法律,其次是各郡治安推事的特别命令,可现在,这两种办法都被废止了。
伯恩博士说:“根据四百多年的经验,现在是放弃把按性质不能作详细限制的东西纳入规定企图的时候了,因为,如果所有从事同一种工作的人没有发挥自己勤劳或才智的空间,竞争也就没有了。”
然而,议会的特别法令有时候仍然试图规定特定行业和特定地方的工资。
于是,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规定,除国丧外,伦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内的裁缝们,每日不得付给其个人两先令七便士以上的工资,而其雇工也不得接受此金额以上的工资,违返者将遭受重罚。
每当立法试图调节雇主与雇工之间的意见分歧时,总是以雇主为顾问。所以,当法规对劳动者有利时,总是正当而公平的,但对雇主有利的,它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的。
例如,强迫不同行业的雇主用货币而不是货物去支付他们工人的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因此给雇主们造成实际的困难,它只是迫使雇主们用货币去支付他们试图用货物支付的价值。
这项规定对劳动者有利,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对雇主有利。当雇主们联合起来提出要降低减少支付给他们自己的工人工资时,他们通常是签订一种私人契约或协议,约定不支付超过定额的工资,违反者将遭受一定处罚。
假如工人们也加入同一类相反的联合组织的话,约定不许接受低于某种定额的工资,违反者将受到处罚,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劳动者。
如果法律公平对待的话,它就会用对待劳动者的办法对待雇主。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强制实施雇主们有时企图通过联合建立的那些规定。工人们抱怨说,那部法律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勉的工人与普通工人同等看待,似乎是完全有根据的。
古时候也常常试图通过规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价格去调节和其他经销商的利润。据我所知,面包的法定价格是这种古老习惯的唯一遗迹。
在有排他行业协会的地方,规定首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许是正当的。但在没有行业协会的地方,竞争比法定价格会更好地调节物价。
依据乔治二世第三十一年的法律而建立起来的规定面包价格的方法,由于法律上的缺陷,在苏格兰无法实施;办法的执行得靠市场管理员,可苏格兰当时没有市场管理员。直到乔治三世第三年,这个缺陷才得以弥补。
即使没有法定价格,也没有造成什么明显的不便,而在实施法定价格的地方,也没有带来明显的好处。但是,苏格兰大多数城镇面包师建立的行业协会,尽管它们要求排他权利,但也没有得到十分严格的保护。
正如已经谈过的那样,劳动与资本不同用途中不同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似乎不大受社会贫富、社会进步或退步或停滞状态的影响。
公共福利方面的重大变革虽然影响了一般工资率和利润率,但最终必然同等程度地影响所有不同用途。因此,它们之间的比例必定保持不变,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因上述变化而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