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篇!上海金融法院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8篇!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上海金融法院
2023-01-03 16:30
发表于上海
收录于合集
#调研成果
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上海金融法院共有
8篇
案例入选,其中
二等奖3篇,三等奖3篇,优秀奖2篇
。
二等奖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
编写人:
朱颖琦、李瑶菲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就租赁优先受偿的规定虽为《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新规定,但对于《民法典》实行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中如果能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更有利于双方债务的清偿,并不违背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应认定可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请求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相应担保已经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于2021年1月1日被确立为全国范围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平台,在该系统上的登记应自此具有法定的公示公信力,承租人破产情形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优先权利顺位可根据该时点进行排列确定。
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转租赁”的特殊之处及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编写人:
朱瑞
裁判要旨:
供货商的客户欲开展融资租赁交易,但其信用未达到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故供货商就客户选定的设备先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再与客户订立合同将该设备出租给客户使用,由此形成融资租赁“转租赁”的特殊模式。该模式下,如供货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符合租赁物由承租人选定、租金覆盖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属于承租人、禁止中途解约等特征,应认定双方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非普通的租赁关系。转租赁模式下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及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均有别于传统融资租赁,但转租人仍系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具备“融资”“融物”双重属性。
霍尔果斯新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供应链金融中虚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纠纷的审查规则
编写人:
吴峻雪、翟爽
裁判要旨:
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真实的基础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缔约的前提。当存在虚构应收账款债权时,应审查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构成共同虚构的合意。若债权人单方虚构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不承担保理合同项下付款责任。保理人受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保理合同,有权请求撤销。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人不行使撤销权,保理合同仍有效,保理人可向保理融资人主张回购应收账款。
三等奖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执行效能
编写人:
姚竞燕、徐佳云
裁判要旨:
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是以资管计划份额为基础,通过合同关系创设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依据登记权属对资管计划份额进行冻结,受让取得的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不能排除该保全措施。收益权的权利实现可通过在资管计划份额处置的执行阶段申请参与分配,以及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程序予以解决。
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清算
编写人:
童蕾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当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取回租赁物的价值并不直接归属于出租人,而应进行损失清算,用于冲抵承租人的欠付债务。出租人在诉讼中仅主张到期租金及相应违约金的,其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应视该主张金额是否超过实际损失而定,出租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华君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约定变更后的可执行性审查标准
编写人:
姚竞燕、翟爽
裁判要旨:
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未进行实质性的变更,未对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公证机构依据原赋强公证书出具的执行证书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执行。在补充协议对赋强文书未作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在赋强公证书外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而公证机构并非依据该补充协议出具相应执行证书,补充协议仅仅是债权人对赋强公证书项下权利的让渡,此时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仍是依据赋强文书,在此基础上将补充协议中债权人让渡的权利予以体现,进而确认最终的执行标的。
优秀奖
丁某某等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双重结构之法理透视与实践症结
编写人:
孙倩
裁判要旨:
在证券侵权群体性纠纷中,十人以上投资者,推选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能够提供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败诉的被告方除赔偿原告方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外,还应赔偿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可以扩张至特定范围的案外人。
张某某诉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期货交易纠纷案——期货居间业务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认定
编写人:
沈竹莺、胡文丰、徐佳云
裁判要旨:
作为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延展人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期货居间人应当履行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相关义务,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告知风险、不误导和欺诈投资交易等。期货居间人违反信义义务,导致投资者在未充分认知相关风险的情况下开户并进行了不必要的交易,发生了手续费损失,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将以此次评选为契机,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无私裁判案件,聚精会神研究法律,精益求精撰写裁判文书,加强司法经验交流借鉴,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推动审执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获奖名单》
供稿 | 研究室
文字 | 翟爽
编辑 | 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