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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民法 众合法考孟献贵

2023-06-04 23:49 作者:伊杯coffee  | 我要投稿

1.心态好

2.民商结合。

3.学会画图。

4.先做好小案列。

5.如何找法条,民法典,一共7编,1260条。

6,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准物权))。第三编,合同(一分编,合同的通则。二分编,典型的合同,一共19类。第三分编,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编,配偶权,亲子权。第六编,综合性权利,继承权。第七编,侵权责任。

7.重点在第二编和第三编,财产权,区分原则,另外两个总则和侵权责任编。

8.108个知识点。

 

第一编 总则

1.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是民事法律调整针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行政法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

3,不能产生司法效果的,不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4.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5.自担风险。侵害行为四个构成要件: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安保义务人责任(必须有过错才产生责任。)尽管没有责任,但是有公平补偿责任,没有过错,但是要有道义上的补偿。1176条。

 

(练习采分点,不要过于自信,还差得远那。

1.不得以主体论关系,而是以行为论关系。

2.”北雁云依”姓名权,姓名权包括起名字的权利,用名字的权利,改名字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起名字可以岁父母姓,随长辈直系血亲姓,随养父母的姓,少数民族可以按照风俗习惯起名字,但是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滥用民事权利。

3.在怀孕期间联系到,丈夫不能提离婚,还有胎儿利益保护。不能离婚,不属于违反平等原则,这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4.起名字是法定监护人应有的权利。

5.登记制度属于行政主体的活动。

 

好意施惠

1.没有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意思,不会产生违约。

2.全职太太,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3.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

4.空床费,属于好意施惠。

 

搭便车 (1247条)

1.本质上是好意施惠。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车撞人,无过错责任。3个要件。

3.搭便车出交通事故,乘客受伤,属于一般侵权,过错责任,4个要件。,过错小的,应当减轻责任,过错严重的,承担全部责任。另外有免责约定,免除造成人生伤害的,一律无效(506条)。

4,搭便车,出交通事故,两车相撞,双方都有过错的,(1172条重点考点,absolutely),原力的结合,按份责任,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等责任。

5.考点一,搭便车致人损伤,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符合一般侵权四要件,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此要赔偿,若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1165条和1173条。

 

双语教学,第一个单词. absolutely,(强调真实无误)绝对地,完全地used to emphasize that sth is completely true。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1.意思自治。

2.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146条),即阴阳合同。

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和义务。

1.情势变更制度(533条,是公平原则的表现。),合同成立以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约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换(如新冠疫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和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双反处于不平等地位,优势一方,必须要提示和特别说明,特别是有重大利害的条款。没有履行义务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以前是可撤销)(496条。)

 

诚信原则

1.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权利滥用违反诚信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83条,重点中重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中,条件能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159条) 

4.流押条款流质条款(401和428)。质权人或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或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1.守法不包括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政府规章。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2.违反守法与公序良俗的必定无效。

绿色原则

1.生态环境,不能破坏。

2.合同履行也要避免浪费资源。

3.修复责任(1234条)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胎儿利益保护(16条)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胎儿原则上不是自然人,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婚外与他人同居,是可以离婚且可主张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开车撞死人,属于侵权之债,法定之债,债权性法律关系,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生前应当抚养的人或赡养人的费用(包括胎儿)。

3.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医院和患者之间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1.英雄烈士的荣誉(公益诉讼)和其他死者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百九十四条)。

 

1.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名誉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毁坏他人名誉。

 

股东的继承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要求股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

1.法人是人,是民事主体,完全独立于自然人,法人实在说。

2.法人的行为独立。

3.法人的财产独立。

4.法人的人格对立。

5.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以认缴的出资为限。

6.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7.设立中的法人,先看结果,若没有成立的,发起人视为合伙关系(法律拟制),对外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按照份额承担责任,内部分三步,1.看约定,2,看出资,3推定为等额。

8.若公司成立的,看依谁的名义成立的合同。1.法人的名义(合同相对性),法人享受利益(利益承受),法人承担责任。2.依个人名义(合同相对性),法人享受利益(利益承受),可以要求个人或法人承担责任。

9.关键词包括法律关系和标的物。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综合性关系。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权利。

10.只要不违反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其他经营行为都有效。

11.法定代表人只能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中选。法定代表人签合同不需要授权委托书。

12.表见代表(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

1第一步,先定主义。

第二步,定行为,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职务行为,法人承受。

第三步,换主体,职务行为继续履行。非职务行为,可以否认。

 

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有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法定限制,视为全体人都明知,不能善意取得。法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担保只要满足强、公、主、意,就可以,营利法人有担保权利能力,需要真实意思表示,要通过内部决议,即通过决议前置程序。

4.法人担保分为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

5.关联担保,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担保,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资本决(根据资本大小表决),表决权回避机制,被担保人不能参与表决,表决过半数(正好半数不算)即通过,可以适用决议豁免制度,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可以直接决定,不需开会决议。

5.非关联担保,为其他人或公司做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可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若是股东会决议,就是资本决,没有表决回避制度,过半数,可以适用决议豁免制度,即控股股东可以直接决定,不需开会决议。若是董事会决议,就是人数决,过半数。

6.越权担保,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日常营业活动有权,担保和投资,不能单独授权,否则属于越权担保。

7.越权担保是否有效,关键看相对人是善意还是非善意。共三种情况。(今年新增)

8.情形一,没有决议的,推定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理论上有其他观点,但按无效说,肯定得分),对公司不发生权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公司有过错(管理不利),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若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和债权人都有过错,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不超二分之一。2.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要承担拆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不超三分之一。公司内部可对有责任的追责(股东代表诉讼)。

情形二,伪造、变造、不适格(没过半数的)的决议(只要审查就能发现),推定相对人非善意,同情形一的结果。

情形三,伪造、变造、不适格(没过半数的)的决议(审查也发现不了),推定相对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授权),表见代表(504)),担保合同有效,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内部可对有责任的追责(股东代表诉讼)。

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议豁免的情形

 1.商事营业活动。为了效率,决议豁免的三种情况。

第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独立保函业务和独立保函以外的其他业务,不需要决议。另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不需决议。

第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要和母公司合账)。

第三,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第三点为重点,适用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担保决议,上诉第二项和第三项不适用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对外作担保,必须完成信息披露(证券法81和83条),信息披露后,相对人属于合理审查的对象(应当审查),上市公司做的决议当天披露,最迟第二天披露。

1.若还没有披露之前,担保合同无效,没有任何责任,没有过错责任。

2.若已经信息披露且董事会决议同意担保的,担保合同有效,有责,承担担保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权利滥用)

1.决策一次,否认一次。

2.谁决策,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决策,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重点)

1.法人能否为股东做担保,有争议,主流认为能为股东做担保。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其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的,提供担保时的股东(防止原股东变卖公司逃避责任),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双语教学,第二个单词Legal person .法人。ICBC,爱存不存(中国工商银行)。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1.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身份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2.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承担实体责任的能力,分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责任承担的第二顺位)

 

分支机构作担保(需要授权)。

1,一般公司的分公司作担保,要担保决议,相对人要审查海马公司的决议(合理审查)。没有决议,则担保合同无效,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补充知识:(一般公司的分公司对外做担保,有两种观点代理说和代表说,以代表说为民法典学说。)

(合理审查和形式审查是否相同的,有两种观点。)

2.金融机构,两种业务,保函和保函以外的业务。第一,保函业务有两种情况,1.营业执照授权。2.上级个别或单独授权。第二,保函以外业务(保证合同),与一般公司的分公司担保相同,由母公司决议授权,相对人有审查义务,否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除了上市公司,其他公司逃不了缔约过失责任)。

3.担保公司分公司,个别或单独授权,不需要决议(担保公司和分公司做担保都不要授权,这是公司的主要工作)。相对人要审查个别或单独授权,没有授权的,原则无效,例外有效(表见代表),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不要乱套)

1.当事人特别约定。

2.法律明文规定的共同侵权理论。

3.只有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之间才能承担连带责任

4.总、分公司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不是平等主体),是补充清产责任(无限责任)。

5.法定代表和法人可以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人格否认)

6.合伙企业和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1.必须要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想不想产生法律约束力。

2.签订合同,需要邀约和承诺。邀约和承诺即是意思表示(可口头、书面)。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还有效力的区分

 

遗嘱。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书遗嘱,完成时(有无效力的问题,成立的问题,事实判断的问题,存在与否的问题)。

1.成立,遗嘱存在就成立。效力,遗嘱的订立符合强、公、主、意,即有效力。生效,达到遗嘱生效条件即生效。

2.成立,但没有注明年月日,则无效,遗嘱不发生当事人意欲的法律后果(遗嘱继承),,但能发生其他法律后果(法定继承)。

 

合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合意(买卖合同属于诺承性合同),则成立, 但不符合143条(强、公、主、意)的合同无效,不发生当事人意欲的法律后果(买卖生效),但能发生其他法律后果。若符合143条,则合同有效,交易完成的生效(生效是违约责任的分水岭,生效前是缔约过失责任,生效之后是违约责任)。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成立,符合143的,有效,等到条件达成时完成赠与,合同才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1.强、公、主、意、恶。

2.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中法律只包括明文规定的,全国人民大制定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包括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规只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解释,不包括地方性的。

 

法律规范的分类。1.任意性规范。2,强制性规范,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法律明文规定的,如诉讼时效规定,物权法定,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管理型或取缔性强制性规范(备案登记制度,没有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公,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公序,公共秩序,良俗,善良风俗,包括代孕,第三者。

4.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意,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重点,例如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分为阴合同和阳合同,阳合同是双方都是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欲的法律效果,但能发生其他的法律效果)。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效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让与担保(售后回购),名为买卖,实为担保。

第一层,借款合同,符合143,有效。

第二层,146.1,无效(阳合同)。

第三层,担保合同,146.2,推定出的阴合同,有效无效具体分析。

第四层,优先受偿权,有无完成公示登记,有的,享有,没有的则不享有。

 

6.恶。恶意传统,互相勾结和谋取私利(主观要件),损害第三人利益(客观要件)。主要包括:1.代理权滥用。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放弃自己债权来逃避债务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人与发包人签订放弃或者限制法定优先权的。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的后果。

1.157条,恢复原则,赔偿损失。

2.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法律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权代理,没有权利仍进行代理,效力待定,可以追认,可放弃追认。

 

 

1.买卖合同,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2.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权利人可以进行追认,不追认的,致始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本质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不自由。

2.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3.重大误解,要对合同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包括对当事人、标的物、行为的性质的误解。原因法定,是因为自身原因陷入错误。

4,欺诈,陷入错误认识是因为相对人或第三人诱使。

5.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对方确实不知道的,不能撤销合同,只能找第三人追偿。

6,胁迫。手段具有违法行为,无论是相对人实施的还是第三人实施的,都可以撤销。

7.显失公平,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乘人之危),或者缺乏判断能力。对方利用以上情形,导致民事法律成立时权利义务不对等,受损害方可以撤销权。

8.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需要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院仲裁。

9.受到除斥期间限制,且是双层除斥期间,即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是90天内,最长行为发生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或提前表示放弃行使的),撤销权消失(152条)

 

 

1.撤销权要在行为发生5年内,快接近5年时才发现的,也不能改变5年的固定期限,没有行使权的,撤销权消失。

2.撤销权消失的,也能追究其他责任,违约责任。

3.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撤销了的,合同致始无效,一方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没有撤销的,合同有效,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达成,合同才生效。条件没达成的,合同成立且有效但没生效。

2.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59条)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达成时,合同解除。

 

附期限的民事合同

1.一定会到来的,只是时间问题的,是附期限。

2.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双语教学 第三个单词(public policy,公共秩序)

 

代理制度

1.主要包括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代理可分成,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分为法定代理(监护人)和约定代理(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主要考意定代理。

3.直接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间接代理,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显明的间接代理,相对人知道委托合同。

6.隐名的间接代理,相对人不知道有委托合同。

 

代理权滥用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恶意串通。

 

1.自己代理(一身兼二职),代理人原则上不能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自己做交易,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168.1条)

2.双方代理(一仆而职),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168.2)

3.恶意串通,互相勾结,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64.2条)

基础法律关系和代理权授予行为

1.委托代理是两件事(以委托律师为例),分为委托和代理,委托是内部关系,委托合同可有偿,可无偿,是过错责任。代理是外部关系,授权委托书(代理权的来源)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165条)

2.代理权授予行为是无因行为,是单方面行为,不会因为委托合同的效力瑕疵而影响最终法律后果归属。

 

复代理(169条)

1.代理人委托第三人代理,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和复代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职务代理(重点考点) (170条) 

1.公司内部事务问题,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能和权利(横向),部门内部岗位的权利(纵向)。

2.职务代理属于有权代理,外部合同有效,只能内部追责,常出现在纵向的内部岗位。(出现在横向的不同部门的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被开除或离职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相对人签合同,主观上,相对人善意不知情且没有过失(形式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客观上,有介绍信,盖有公章或空白委托书,交易习惯(经常,常常,长期如此,没有即使通知),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只能内部追偿。

2.表见代理,三要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否需要本人与因,即被代理人有过错,通说不需要)

 

 

 

盖有公章的情形

情形一:真人假章,表见代理。原则上违章公章是无权代理,但实践中很复杂。

情形二:假人真章,无权代理。

第五章 诉讼时效

1.催促、督促权利人及时行权,属于相对权,有相对人,本质上是请求权。

2.只有请求权才有诉讼时效,但是证据不容易灭失的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不动产无权和登记的物权)。

3.证据易灭失,举证困难(如果举证不困难,就不适用诉讼时效)。

4.侵权行为一直持续的请求权(没有办法起算),也不实用诉讼时效。

5.救命钱(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的分类(支、形、请、抗)

1,支配权,无需义务人辅助、协助机即可实现

2,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产生司法效果

3,请求权,需要义务人辅助或协助才能实现。

4,抗辩权,防御性权利,不需要义务人。

 

诉讼时效抗辩

以借钱为例。

1.借款期间,义务人有期限利益。

2.催促还款期间,诉讼时效内,权利人可以请求履行债务。

3.3年之后转变成自然之债,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债务人也可以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通过明示或者默示方式。

4.债务人明示,同意履行多少的可以要求履行的。

5.债务人默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的。

 

双重诉讼时效制度(188条)

1.客观上,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0年内。

2.主观上,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3年内。但不能抵触客观的20年。

3.有特殊请款的,法院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例如抱错小孩案件)。

4.约定了多个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89条)

5.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客观因素导致(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断后,不论还剩下几天,都按6个月补偿。

6.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到期前,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各种方式,不一定要去起诉才算),或债务人承认履行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区别

1.即是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区别。

 

权利行使期间限制,可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不变期间,即是权利存续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消灭,限制的是形成权,即除斥期间。

2.可变期间,即是催促行权,届满后效力减弱,强制执行力不存在了,限制的是请求权,即诉讼时效。

 

 物权编

 

1.四个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准物权(占有)

 

基本原理

1.物权保护,分别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一方有权占有,另一方无权占有

 

 

1.借用是债权效力,一般合同都是产生债权效力。但是有三种合同的请求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2,地役权,3.动产抵押权,这三个合同请求权能产生物权变动。

2.以借表为例,所有权人将表借给相对人(准物权人,占有人),第三人夺取将表后(无权占有)。

1.所有权人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3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2.相对人对第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不必要太长时间,因为只享有占有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3.所有权人对第三人也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1年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所有权(重点)

1.区分原则(215条),物权和债权要分开。

 

1.房屋买卖,债权效力,只有完成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未办理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三个构成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阻却事由。

3.公示方法。原则上,不动产变动依登记(包括预约登记,异议登记),动产的变动依交付(观念交付)(大型动产,如汽车也已交付,但不能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4.异议登记,借名买房,委托合同有效无效有争议,有效更合理。后来代理人决绝过户的,被代理人向法院起诉。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34条)。房屋所有权的变动生效时间是法律文书生效时(229条)。房管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文书更正登记(也可根据原所有权人书面同意)。

5.记名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依法院判决)同时卖房,一个依据行政权,来自政府,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买房且登记的,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属于善意取得(311)。另一个依据司法权,来自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有权处分,第三人买房且登记的,属于继受取得。谁先买且登记的,谁先得。

6.若实际产权人还没有取得所有权时(法院正在审判过程中),记名产权人买房给第三人(此时还是有权处分),第三人基于公示公信原则,购买房屋且登记的,继受取得。

7.实际产权人办理了异议登记的,记名产权人卖房的,若法院判决归实际产权人所有的,第三人无法善意取得(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若法院判决归记名产权人的,第三人继受取得。

 

预告登记(221条)

1.债权属于请求权,是最弱的权利。预告登记(相当于担保)的债权,具有准物权效力,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属于支配权,是最强的权利,无需辅助或协助。

3.预告登记只针对债权。

 

1.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买卖无效。

2.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预告登记对的,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房地产商卖房属于有权处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可追究违约责任。

4.按期无法交房的属于预期违约(用行为的方式表明将来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非违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简单形成权,不需要起诉或仲裁就能实现,通知即可实现) ,债权消灭,则预告登记失效。可以追究违约责任(566条)

5.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预告登记人要贷款买房的,要将房屋抵押给银行。

第一层,贷款合同,债权效力,主合同。

第二层,抵押合同,债权效力,从合同。

第三层,抵押预告登记,物权效力,本质是担保。

 

动产交付制度

1.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简易交付)。

2.简易交付,先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物权占有),后购买。

3.指定占有,所有权人借给相对人表(以表为例),所有权人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将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第三人,相对人直接将表交给第三人。

4.占有改定,卖了又借回来,相当于没有客观上交付标的物(效力很弱,不适用善于取得动产,动产质押权的设立)。

 

占有改定和让与担保(售后回租)

第一层,借款合同,债权效力。

第二层,买卖合同,债权效力。

第三层,租赁合同,物权效力。

动产的让与担保主要是通过占有改定模式,售后回租,公示不充分,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特殊动产

1.汽车买卖已交付,不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合同生效。

2.汽车、船舶、航空器等几乎所有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都是自交付是发生效力,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224条)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登记和交付)

1.政府征收,征收公告(公示),征收决定生效时,立即发生物权变动,应当进行补偿,补偿金有物上代位性(390条)。

2.法律文书,司法权的公示,包括法院的调解书仲裁院的裁决书。但是直接判决改变物权所有权的才有效(形成判决,形成性法律文书),不能是判决协助过户(给付判决,必须对方履行判决才改变所有权)

3.继承。自然人死亡,继承人(唯一的)立即取得所有权(不需要登记,防止权利真空的出现),若是有多个继承人的,共同共有。

4.事实行为,合法建造,事实行为成就时。

 

善意取得 (311条)  (极其重要)

1.行为人无权处分。

2.相对人主客观相结合,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客观上支付合理(只要约定了价款,就算买没有支付也算)对价,还有需要公示登记的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不能是占有改定)。

 

无权处分

1.以自己的名义,

2.处分,

3.他人的财产。

 

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1.处分行为,会产生物权变动的行为,无权处分。

2,负担行为,例如房租赁(既不是有权处分,又不是无权处分,因为不需要处分权,是负担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以自己的名义和他人的名义

1.以自己的名义,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能够善意取得。

2.以他人的名义,属于无权代理,不存在善意取得。

 

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处分他人的财产

1.有抵押权的或质押权的不动产和动产,不影响所有权人对其的出售,属于有权处分,不属于善意取得,最多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动产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改变物权

1.所有权人让相对人保管表(以表为例),相对人卖给第三人后又租回来,第三人无法善意取得,所有权人依然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不得已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2.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3.车位车库,开发商所有,通过出卖,出租,附赠给业主。

4.维修资金,小区业主共有,筹集维修资金(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二分之一的表决权,使用维修资金,需三分之一(达不成的,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直接动用维修资金),可用以电梯、外墙、楼顶,无障碍设施。使用情况,定期公布。

 

按份共有

1.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2.共同共有只有5中,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合伙关系,同居关系。其他都推定为按份共有

 

共有物的担保

四人共有一套房或车,抵押或质押时,超过三分之二(66.7%)以上份额的有权处分房屋所有权。对于共有份额的抵押或质押,可以随便处分

 

共有物的转让

1.共有物的份额可以继承,不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共有物份额内部转让,其他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物份额对外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共有人都争着要,先协商,协商不了的,按原先的份额比例购买。若其他共有人仅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转让自由)。

 

共有物对外侵权

1.对外连带(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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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用益物权

 

居住权

1,公示生效,没有登记居住权的,合同有效,但没生效。

2.老人以房养老,离婚后居住权的设置。

 

地役权

1.分为需役地(有需求的土地)和供役地(提供需求的土地),地役权是解决需求的权利。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是设立,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可以转让,且不可分。供役地发生转让,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专题九 担保物权 (非常的、极其的、特别的重要)

 

基本概念

1.债权人借债务人钱,到期后请求对方履行债务。条件如下:有责任财产,有credit(信用),愿意履行,协助或辅助。为此担担保物权横空出世,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

抵押担保

1.债权人借债务人前,并将债务人房屋抵押作为担保。

第一层:借款合同,债权效力,主债权。

第二层:抵押合同,债权效力(还没有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从债权。(无债权,则无担保)

第三层:不动产抵押登记(自然资源确权局登记),物权效力,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1.发生,2.变更,3.转让,4.消灭,5.效力,6,范围(担保强度)。

 

担保权益代持

1.债权人和质押权人一般是一个人,但是债权人可以找人代理管理质押物,导致债权人和质押权人相分离。

 

委托代管

1.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债务人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行政机关不登记。债权人委托银行(代理人)以银行名义借钱给债务人(显名间接代理),然后乙和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若债务人最后没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无效的情况

1.债权人借债务人钱(借款合同),债务人以担保人财产作为担保(担保合同)。

 

情形一,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以胁迫等非法方式要求担保人作担保的(胁迫的合同可撤销),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情形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没有过错,担保人的过错,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三,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不能清偿部分的不超过二分之一。

 

情形四,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若担保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若担保人也有过错的,三方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违反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除了法律另有约定(只有一种情况,商业银行出具的独立保函)

 

约定担保范围

1.担保责任不能超过主合同责任。超过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判决,也不能明示,只能有担保人主动提出。

2.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担保物权的效力

1.不可分性,只要主债权没有偿还完全(只剩很少一部分也一样),担保就不能解除,不能减少。

2.优先受偿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不过质权人享有占有权。

 

权力滥用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不得高于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属于不当得利。

2.流押条款(担保物价值超过债务本身),权利滥用,债权人只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3.代物清偿,债务届期届满以后,债务人用其他财物履行债务(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届期届满前,代物清偿的,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担保合同,有效。一种认为属于流押条款,无效。

4.担保物权中的流押、流质,都是属于物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不存在流押、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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