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龙元公司、府河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民事二审案
【最高院案例】龙元公司、府河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民事二审案
恒都建工 2023-06-02 17:40 发表于北京 【最高院案例】 龙元公司、府河苑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4号 裁判日期:2022.12.14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
停窝工损失 优先受偿权
一、裁判要点 停窝工损失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承包人对该部分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争议焦点 承包人对停窝工损失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裁判理由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对象以及范围的问题。
府河苑公司上诉认为,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金,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而正如本院上文评述,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府河苑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府河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折价款71227563.26元。 三、府河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别以61077860.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149703.1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府河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附件2: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计算表》)。 五、府河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返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附件3: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计算表》)。 六、府河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龙元公司支付延迟开工利息补偿895693元。 七、龙元公司在71227563.26元范围内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大学××名城(原盛源•学府名城)1#楼A区、1#楼B区、2#楼、3#楼、4#楼、5#楼、6#楼、7#楼及商业、8#楼及各楼栋地下室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龙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府河苑公司逾期竣工损失60万元。 九、驳回龙元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 十、驳回府河苑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