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前瞻
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前瞻
引用文献:李祥,王路路,赵宇霏.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与实践理路探究——基于相关政策文本的分析[J].终身教育研究,2019,30(05):41-49.

到2020 年,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数量要从2015 年的1 272万增加到2 000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比要超过35%,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数量要大于6. 3 万,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数量要达到16. 7 万。在此背景下,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力度逐年加大,对政策保障的诉求也日益突出,亟须完善既有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实现制度创新,构建农民满意的培育体系。
1. 培育理念上提升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内生发展意识
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业培育要将提升民族地区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增强民族地区农村农业内生发展动力,进而实现民族地区农业现代化作为根本目标。“以民族地区人民群众为实践主体,以民族地区教育资源和文化背景为实践基础”,是实现民族地区教育内生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培育的核心要素。由此,要坚持农民是实现民族地区现代化的主体,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积极性,让他们愿意并坚持参与培育。政府要树立以农民为本与为农民服务的理念,强调“农民自愿”与“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定制实践导向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综合财政倾斜、宣传引导、政策优惠等保障手段更新农民的生产观念,保障自身基本权益。此外,还要营造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的内生发展环境,做到观念上开发、技术上支持、政策上优惠、市场上引导,让农民想发展、愿培育、敢尝试、会创新。
2. 培育内容上切实回应民族地区农村农业发展的现实诉求
2018 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强调要“切实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这需要通过积极引入多方培育主体参与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形成多样化的培育内容与差异化的发展目标,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师资体系。一是要明确培育主体的职能与边界。政府作为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导者,既要把握培育方向,又要强化服务职能,还要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让农民了解市场、适应市场、利用市场实现农业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农业科研机构或农业专家以及地方职业院校等要发挥智力优势,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服务农业农村生产需求,为农民长远发展提供更充足的空间。二是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师资建设,打造教学与实践相统一的教师队伍。2017 年《“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中“巩固基础,改善条件,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保障能力”的要求,突出反映了新时期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建设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加强教师保障机制,结合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同一性与特殊性,健全专业教师与兼职教师的准入条件、考核内容与退出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农业院校与师范院校对师资培训的合力推动作用,研究农业、教育、经济等多领域的融合发展理论,用实践不断检验农民培育观念与教育教学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教师队伍。
3. 培育目标上明确高位均衡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标准
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地区经济、农业、教育发展,以及国家战略都有深远的意义,而“确保培训质量是关系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能否有效推进的大问题”。这样就需要厘清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差异化的培育需求,以及农民培育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协调的关系。首先,要在高位上制定优质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在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的整体逻辑中,认定标准关乎培育原则、培育内容的落实,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求的重要反映。由于现实条件与培育对象需求的差异性,认定标准也应该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不能认为认定标准就是字面上的统一化,而是要从农民培育与生产活动出发构建具有可论证性、可操作性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其次,要进一步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区域特色。民族地区范围广泛,农业农村条件千差万别,因而各地对培育标准也各有所需。内蒙古、宁夏、青海等农牧业发达的地区需要的是具有牧业经验、养殖技能与豢养知识的新型职业牧民; 新疆、西藏等荒原、冻土较多的地区则需要培育具备合理用地知识和技能的新型职业农民; 而贵州、云南、广西等山地较多的地区可以结合地形地貌的特点培育农民在果树栽培、病虫防治、立体农业等方面的知识与技术。无论采取何种路径,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都要充分结合地域的特点和优势,走出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意识的特色路径。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特色培育之路不是要拉大区域差距和农民差距,而是要实现新型职业农民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因此,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实现农民增收,要基于区域发展而带动区域发展,通过不同地区、农民间的帮扶与交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建成小康社会。
4. 培育制度上构建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的评价机制
在乡村振兴与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需求下,要调动广大新型职业农民扎根农村潜心农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离不开好的机制保障。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注定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构建符合区域实际的培育评价机制有助于形成长效的保障措施,落实政策要求,提高培育质量,达成培育目标。为此,要强化培育评价机制的公正性。公正性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加强培育评价机制的公正性就是要注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与资格认定的规范性、公平性、合理性。一方面,要建立培育政策的可行性论证机制,在实证研究中检验政策设计的合理性; 健全培育过程资源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教育资源,完善实效评估机制与培育督查机制,通过动态管理的方式长期性、差异性地监测培育的实施效果与资格认定的程序。另一方面,要把外部评价、内部评价与动态评价机制相结合,既要完善培育的外部标准,又要促进培育对象自我评价、主动总结、积极反思,还要在培育中形成过程性的评价,把培育主体、培育内容与培育方式都纳入评价范围,进而打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持续发展、绿色发展的评价保障机制。


